汕頭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

《汕頭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2022年5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條例全文,修訂信息,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構建以創新驅動為核心的現代化經濟體系,推進現代化活力經濟特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範圍內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條  特區堅持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和完善以政府為引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為支撐、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科技創新工作,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技創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特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特區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科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予以保障,逐年加大科技創新財政投入。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二章 自主創新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基礎研究財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在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的比重,與創新型城市建設的要求相適應。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科技創新戰略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科技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培育壯大科技創新主體;
(二)支持科技創新平台與載體建設;
(三)加強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
(四)促進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五)培育、引進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
(六)獎勵在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
(七)與科技創新相關的其他活動。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科技投入的統籌與聯動管理,最佳化財政科技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一的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實施科技投入績效管理,接受公眾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規劃引導、資金扶持、場地安排、人才服務等途徑推動建立科技創新平台載體體系。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廣東省實驗室、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等高水平研究平台建設,鼓勵其開展管理體制與運營機制創新,集聚高端科技創新資源,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深化產學研合作,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醫學科學院、實驗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台。產學研合作相關組織可以依法約定權益分配、風險分擔等事項。
引導多元化投資主體投資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以及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專業、系統的服務,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等各類園區發展,加大投資力度,完善園區基礎設施配套。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增強園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集聚能力,推動具備條件的產業園區成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強政策、技術、人才、資本、服務等要素資源的供給,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提質增效,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集聚發展。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圍繞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電子信息、紡織服裝、玩具創意、大健康、食品包裝和建築等產業,組織實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建設技術創新平台,培育科技創新團隊,引進關鍵設備和先進技術,提升產業科技創新能力,為培育重點發展產業提供技術支撐,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  市、區(縣)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和管理方式,探索實行科技項目揭榜掛帥等競爭性科技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以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攻關。
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項目,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技術攻關。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醫療健康、文化教育、生態環境、鄉村振興、公共安全等民生領域的重點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促進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在相關領域各環節的集成套用。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為企業、科技園區、眾創空間和產業聚集區提供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的宣傳、諮詢、培訓和輔導等公共服務,引導科技創新主體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風險防範。
第十五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與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科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落實科技創新的相關稅費政策,提供辦理減免相關稅費的諮詢服務和指南。
第十六條  綜合運用財政獎勵補貼、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為科技型企業和早期科技項目提供融資支持,支持優質科技企業改制上市。
推動科技型企業融資網上服務平台建設,建立完善科技型企業創新融資需求與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信息對接機制。
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為科技型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等環節以及數據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開放共享。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購置或者建設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和設施通過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台向社會開放共享並提供服務。鼓勵其他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但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等不宜開放共享的除外。
第十八條  市、區(縣)科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經費支持、科技創新券後補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業購買科技成果、技術創新服務。
支持各類科技服務機構創新服務模式,為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等專業化服務。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主導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制定或者修訂,並給予其獎勵。
鼓勵企業採用國際或者國內先進標準,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三章 成果轉化
第二十條  市、區(縣)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科技報告制度,推進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續積累、開放共享和轉化套用。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無償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相關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對特區科技成果轉化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篩選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政策宣傳、融資對接、成果展示、技術轉移、政府採購等綜合服務。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設立技術轉移部門,鼓勵引入技術經理人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創新產品和服務推薦目錄,促進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推廣、示範和套用。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在特區測試、套用,並為其在特區規模化套用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與科技成果完成人約定以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方式賦予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約定賦予不少於十年的科技成果使用權。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持有的份額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所在單位可以不再給予其成果轉化收益和獎勵。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引進政策,組織編制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建立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通過諮詢服務、項目合作、成果轉化、聯合研發、技術引進等方式,重點引進和培養產業急需的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科技創新團隊。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對高層次和緊缺人才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人才大數據平台,搭建創投機構與創新項目對接平台,探索設立人才科技創新基金,推進科技創新服務產業發展。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高層次科技人才在特區就業創業、科學研究、住房保障、醫療服務、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科技人才集聚的要求,規劃建設人才公寓,推動落實人才住房制度和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為科技人才安居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加大對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選拔和資助力度,支持優秀青年科技人員主持或者參與重大科技項目。
第二十九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兼職、掛職或者創辦科技型企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科技人員兼職按照規定獲取報酬。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設定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科技人員兼職期間,應當與所在本單位和兼職單位約定兼職期限、保密內容、智慧財產權保護、收益分配、後續成果歸屬等內容。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推進實施科技特派員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貼息或補助等形式,引導各類科技人才和單位為現代農業和鄉村振興提供科學技術服務,為相關企業或者組織提供科學技術培訓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健全有利於科技人才潛心研究和創新的評價制度。
第五章 創新環境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對接,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粵港澳大灣區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特區建設科技創新平台,鼓勵粵港澳大灣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接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科技合作,吸引境外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特區設立研發機構。鼓勵特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在境外建設海外研發機構、協同創新中心、聯合實驗室等創新平台。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依法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促進創新主體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
第三十四條  擴大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經費使用自主權,簡化科技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推行科技經費負面清單、包乾制等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財政科技經費使用管理模式。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的科技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項目直接經費支出。項目承擔人員的勞務費、績效獎勵等人力資源成本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條  在特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科技企業可以設定特殊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差異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設定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以包括公司的創始股東和其他對公司技術進步、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的後續發展中持續發揮重要作用的股東,以及上述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 
設定特殊股權結構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關上市規則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科技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簡化科技項目申報和過程管理,減少項目實施周期內的評估、檢查等活動。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的評估、檢查等結果應當互通互認,避免重複性評估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對主要由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項目,其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估後,可以允許該項目結題,且不影響項目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再次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具備條件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相關專業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特區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面向社會設立科學技術獎項的,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並及時向所在地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欺騙手段獲得財政性科技項目經費、補貼、獎金等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追回相關資金,記入科研誠信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汕頭經濟特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2年5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