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保護
第三章 社會共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
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
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遵循全面保護、嚴格保護、平等保護、依法保護的原則,堅持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共治相結合,保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和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保護職責,並依法調解、裁決相關糾紛。
市、區(縣)著作權部門依法負責著作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並依法調解著作權糾紛。著作權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市、區(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
市、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和林業部門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市、區(縣)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負責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金融、海關等相關部門(以下統稱“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為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跨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交流與合作,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區域信息共享和快速維權機制,實現智慧財產權執法互助、監管互動、信息互通、經驗互鑒。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提高打擊侵權假冒行為效率以及精準度,提升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源頭追溯、實時監測、線上識別、網路存證、統計分析、跟蹤預警等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
第二章 行政保護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設立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研究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重大政策和戰略規劃,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市市場監管部門承擔。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報制度,發現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智慧財產權案件線索時,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部門。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用於智慧財產權激勵、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方面。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建立重點領域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發布制度,為相關部門、行業在開展經濟、科技活動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價值和風險提供意見和建議。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科技創新項目、重大技術項目、重點人才管理和引進項目,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
第十一條 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活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書面承諾,並在簽訂協定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指導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管理工作,並引導企業在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防範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及時發布風險預警提示信息,為企業和其他組織在處理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專家、信息、法律、諮詢等方面的支持,提高國內外維權援助服務水平。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參與維權援助工作。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建立區域性、行業性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盟和協作機制,支持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將其擁有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著作有關的權利向海關總署備案,防範或者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境。
第十三條 汕頭市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中國汕頭(玩具)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應當切實履行職能,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領域內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一站式服務快速通道,推進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建設,支持各類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平等、有效參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眾和創新主體提供智慧財產權政策指導、查詢檢索、數據下載、教育培訓等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在商業秘密行政執法程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應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已經採取保密措施,且該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不屬於商業秘密或者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外,還可以責令侵權人返還或者銷毀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或者其他有關載體,不得繼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侵權人利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尚未銷售的,應當監督侵權人銷毀,但是權利人同意收購或者同意侵權人繼續銷售的除外。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新興產業、優勢傳統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在關鍵技術、核心技術領域培育高質量專利、高知名度商標和優勢產業品牌,推動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標準化、產業化。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開展農業農村新型經濟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鼓勵和引導符合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對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進行農產品原產地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登記保護,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標誌產品集群。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作品登記、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商業秘密保護、域名註冊等方式對老字號、工藝美術、文化文物創意產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民間文藝等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市、區(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網路環境下智慧財產權執法,引導和監督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義務。
加強展會和重大社會活動、體育賽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及時查處侵權行為。
第二十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可以選聘相關領域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官,為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技術調查官根據指派或委託從事下列技術調查工作:
(一)對技術事實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
(二)參與調查取證,並對其方法、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意見;
(三)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四)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技術調查官對在履行調查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案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遇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需要迴避的,應當主動迴避或者由案件處理部門指令其迴避。
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配備技術調查官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投訴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可以同時申請先行發布禁令。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認為有證據證明存在侵權事實的,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根據投訴人的申請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
發布禁令前,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相應擔保;不按要求提供擔保的,駁回發布禁令的申請。
涉嫌侵權人對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禁令的執行。
經調查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立即解除禁令;因執行禁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申請發布禁令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進行賠償。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託汕頭市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中國汕頭(玩具)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或者智慧財產權領域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專利相關的行政裁決和行政處罰工作。受委託的部門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調查和作出相關處理,不得再行委託,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委託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立智慧財產權調解協定司法確認機制。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處理。
第三章 社會共治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高質量運用,支持創新主體申報國家、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培育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加強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建設,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支持國內外高質量、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在特區範圍內聚集、交易、轉化,並享受特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
第二十五條 完善智慧財產權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市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失信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立故意侵權、重複侵權、惡意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名單社會公布制度,推動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披露的智慧財產權相關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由相關部門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和表彰獎勵等活動:
(一)提供虛假智慧財產權申請材料的;
(二)拒不履行生效的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的;
(三)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且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永久性禁止其參加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和表彰獎勵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支持行業協會或者產業聯盟開展專利導航,專利池構建和運營,為會員、聯盟成員提供智慧財產權業務培訓、信息諮詢、預警、維權援助、調解等服務,共同構建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禦體系。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或者產業聯盟制定智慧財產權自律性公約,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會員或者聯盟成員進行規勸懲戒,並將規勸懲戒情況通報監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要求提供保證金等必要措施制止違法行為,防止損失擴大。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本市舉辦展會的,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要求參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書面承諾,必要時可以要求參展方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證明檔案。
參展方未提交書面承諾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證明檔案的,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不得允許其參加展會。各類展會舉辦期間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訴、侵權糾紛處理,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資金補助、風險補償、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支持金融保險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和智慧財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等保險業務,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險中涉及資產評估、風險預防和財產處置機制,加大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規範智慧財產權代理、服務貿易、資產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行為,並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在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時,可以依法先行調解。除涉嫌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案件外,當事人對智慧財產權糾紛達成和解協定或者調解協定,且不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並實際履行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侵權人因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受到行政處罰後,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後再次侵犯同一智慧財產權的,由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無法確定違法經營額,或者沒有違法經營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不履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權行為,經認定構成侵權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配合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由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擅自披露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