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2021年9月28日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的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以下簡稱華僑試驗區)開發建設發展相關活動。
第三條 華僑試驗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服務國家發展大局,聚集華僑華人資源創新發展,高水平建設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門戶,推動華僑華人與祖國經濟文化深度融合發展。
第四條 市和華僑試驗區所在區(以下簡稱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華僑華人意願和國際通行規則的體制機制,鼓勵華僑華人發揮融通中外、聯繫廣泛的優勢,依託華僑試驗區參與和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在對外開放、合作交流和民間友好往來中,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支持華僑試驗區探索服務華僑華人的改革措施,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支持華僑試驗區拓展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對接合作渠道,推進華僑試驗區在制度、產業、平台等方面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入對接。
第五條 華僑試驗區全面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模式,加快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和數據共享,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持續最佳化審批服務。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華僑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試驗區開發建設發展工作的統籌和領導,履行主體責任,研究解決華僑試驗區開發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通過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華僑試驗區的開發建設發展情況。
第七條 華僑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市級管理許可權和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賦予的經濟管理許可權,根據華僑試驗區功能定位和建設目標,依法有序推進開發建設和發展。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授權或者委託外,市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授權、委託等方式,依法賦予管委會更大的經濟管理自主權。
第八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管理統一、權責一致、運行高效的原則,建立適應開放型經濟和制度創新的管理體制。管委會在其直接管理的範圍(以下簡稱直管區)內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支持華僑試驗區開發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統籌推進華僑經濟文化合作及相關體制機制、管理模式創新工作;
(三)組織編制直管區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式報請批准、實施;
(四)對土地利用依法實施管理;
(五)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核准投資項目,行使開發建設、經濟文化發展涉及的行政職權;
(六)協調有關部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履行各自職責;
(七)統籌、協調、服務直管區之外相關區域的經濟發展和開發建設工作。
第九條 管委會根據改革創新發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有關行政職權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實施。
管委會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公布第一批行政職權目錄;目錄內容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 對未賦予管委會行使的行政職權,以及不由管委會承接的民政、治安、消防、生態環境、文化、教育、衛生、交通運輸、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管理的公共服務事務,由有關部門或者有關區的街道辦事處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市、有關區將審批許可權調整由管委會實施的,應當做好審批與監管的銜接,明確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權或者委託行政職權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直管區派駐機構或者執法人員。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和市有關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建立定期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及時協調和通報影響華僑試驗區發展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產業扶持措施,涉及華僑試驗區範圍的,應當徵求管委會意見;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管委會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直管區功能定位、職責許可權和管理體制,建立有利於直管區高質量建設發展的財政保障體制,並向國家爭取稅收激勵政策。按規定設立直管區金庫,比照一級財政行使相關財政管理許可權。
直管區可以統籌中央、省、市安排的各類轉移支付資金,對華僑華人資本、技術、人才參與華僑試驗區建設進行扶持獎勵。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財政管理制度,接受市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和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四條 管委會建立由華僑華人代表、知名僑領和專家學者等多方參與的行政諮詢機構,為華僑試驗區的發展規劃、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引進和體制機制創新等提供諮詢意見。
符合條件的華僑華人,可以依法聘任為管委會或者其他公共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管委會履職涉及專業性、技術性的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接。
管委會按照規定統籌使用人力資源,可以向社會公開聘用政務服務人員承擔相關輔助性工作,並根據人事管理規定和績效考核結果合理確定薪資報酬。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華僑試驗區重點發展跨境金融、商務會展、資源能源交易、文化創意、旅遊休閒、教育培訓、醫療服務、信息和海洋等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
市人民政府在重大產業項目布局、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配套等方面對直管區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管委會可以依法利用直管區內的國有土地、國有資產等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直管區開發、建設和運營。
鼓勵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方式開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吸引華僑華人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開展多樣化直接融資。
直管區內的城市公共設施的日常養護等工作由管委會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管委會依法設立開發運營企業,採用直接授權、資產注入等方式,由其承接直管區產業投資、招商引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建設及運營等。
管委會對所設立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十九條 直管區內的國有土地應當依法採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實施供應;探索實行按彈性年期出讓、先租賃後出讓、帶方案出讓工業用地等用地供應方式。
對直管區內已供未建的國有建設用地,管委會應當督促指導受讓人按照有關規定最佳化項目方案、加快開發建設,依法及時、嚴格處置閒置土地。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或者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二十條 直管區內的國有住宅用地供應方案,由管委會負責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產業用地出讓方案由管委會編制、審批;公共設施用地的劃撥由管委會負責。
管委會根據相關規劃和國家標準規範要求,可以在土地出讓時要求競得人配套建設用於產業扶持、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人才公寓等特定用途的物業,建成後移交管委會安排使用,相關要求應當納入土地出讓方案編制。
第二十一條 根據直管區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和土地開發建設時序,對採取租賃方式供應的國有土地,允許承租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建設可循環利用、結構相對簡易的短期利用建築。短期利用建築使用期限為十五年以下,建築物高度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十四米。
禁止採用租賃方式供應住宅用地。
第二十二條 直管區內已取得立項批覆或者已辦理項目備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具備進場施工條件的,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交限期提供完整申報資料的承諾書後,可以開展工程建設前期工作。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施工進展順序,建設單位可以選擇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依法制定投資促進政策,健全投資服務體系,推動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招商機制,探索設立境外招商機構,加大精準招商力度,鼓勵和支持、引導華僑華人發揮人才、技術、資金的優勢,全面參與華僑試驗區建設。
華僑試驗區全面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推進深圳和汕頭深度協作,加強制度銜接、項目對接、產業聯動、人文交流。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資源,推動創新集群與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除享受國家、省、市級優惠政策外,管委會可以根據華僑試驗區產業規劃,制定引導產業聚集、扶持產業發展、鼓勵產業創新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華僑試驗區鼓勵境內資本與華僑華人資本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投資合作。華僑華人商會、社團等民間組織可以在華僑試驗區依法設立常設機構或者代表機構。
華僑試驗區支持僑資企業、戰略性新興企業或者行業協會等設立總部或者區域性總部。鼓勵國內外企業在華僑試驗區設立研發、銷售、物流、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
第二十六條 華僑試驗區支持金融對外開放與跨境金融合作,試點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創新和監管創新,推動現代金融產業發展。
華僑試驗區推動股權市場建設,發揮其作為扶持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綜合運用平台的作用,發展創業投資,加大對中小企業、創新創業企業直接融資服務力度。
華僑試驗區鼓勵金融機構或者組織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或者組織與產業鏈核心企業、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加強信息共享,依託產業鏈核心企業構建上下游一體化、數位化、智慧型化的信息系統和信用評估、風險管理體系,提升產業鏈整體金融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華僑試驗區在產業數位化、全球營商網路、跨境電子商務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試,與中國(汕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融合發展,打造功能齊全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
第二十八條 華僑試驗區依託汕頭國際海纜登入站優勢,發揮汕頭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的作用,以數據服務為核心,發展大數據產業,建設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粵東片區。
第二十九條 華僑試驗區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新型貿易的融合,提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外匯收支與結算便利化,建設國際採購商貿物流中心。
華僑試驗區探索與港澳在服務貿易相關的人才培養、資格互認、標準制定等方面開展合作,拓寬港澳專業人士在直管區執業範圍。
第三十條 華僑試驗區支持研發設計、會展、信用、科技、法律、智慧財產權、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服務等服務組織在華僑試驗區建立機構和開展業務,推動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
第五章 文化合作
第三十一條 華僑試驗區應當立足華僑華人文化特色,強化僑務合作與海外聯繫,共享僑務資源信息,涵養華僑華人資源,推動與華僑華人的文化交流,包括:
(一)依託網際網路建設以華僑華人團體為成員的交流平台,增進了解互信;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辦華僑華人經濟文化博覽會、國際性論壇、華僑華人學生夏(冬)令營等活動,暢通華僑華人多途徑參與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渠道,搭建多元文化交流合作事業發展平台;
(三)通過項目資助等方式鼓勵中外學者、機構開展有關華僑華人主題的課題研究及成果推廣,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研究挖掘和創新發展;
(四)引導開展尋根祭祖、族譜對接、民間信仰、華僑華人學生文化交流和華僑文化論壇等民間交流活動,共同弘揚中華文化。
第三十二條 華僑試驗區建設面向華僑華人的華文教育創新發展服務基地,開展華僑華人文化交流,支持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在華僑試驗區建設涵蓋本碩博人才培養體系的合作辦學機構,舉辦面向華僑華人子女就讀的國際化特色學校和其他職業教育機構。
第三十三條 華僑試驗區通過學術交流、技能培訓、技術合作等多種方式引進國內外高水平的醫療機構和先進管理模式,利用國內外高端醫療資源擴大醫療服務市場。
第三十四條 華僑試驗區推動建設面向華僑華人科技成果轉化中心,搭建服務華僑華人技術交易市場和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激勵高層次人才在華僑試驗區創新創業,促進高層次科技成果轉化。
華僑華人回國在華僑試驗區創業、就業,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華僑華人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人才培養等方面享受科研事業單位優惠政策和規定。
第三十五條 華僑試驗區設立華僑華人文化創意產品(含生產設計)交易市場,承辦涉僑品牌活動,支持僑資影視文化企業集團落戶華僑試驗區,鼓勵製作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方言影視作品,開展僑批、潮劇、潮菜、茶藝等僑鄉特色文化研究利用。
第三十六條 華僑華人可以依法參與華僑試驗區文化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項目合作,建設華僑風情街、華僑文化公園等休閒文旅項目,發展郵輪、遊艇等新型旅遊業態。
第三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完善直管區的體育設施建設,提升國際體育賽事管理水平,通過舉辦大型國際體育賽事和民間體育活動,加強國際體育活動交流。
第六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華僑華人人才及其家屬在辦理戶籍、醫療、金融、就業、教育、出入境、停居留等手續以及工商登記、項目申報、融資貸款、資格審定、科研、住房購買或者租賃等方面提供便利。
管委會應當落實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人才激勵政策,協同有關部門為華僑華人人才及其家屬辦理前款規定有關事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華僑的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
華僑可以憑本人護照按相關規定辦理金融、教育、就業、醫療、民政、交通、郵政、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房屋租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稅務、公證等事項。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完善相關信息系統,與國家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服務平台對接,將華僑的護照納入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等領域的身份證件選項,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為華僑辦理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四十條 華僑華人投資者的財產、智慧財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
華僑華人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股息、紅利、租金、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合法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匯入、匯出。
第四十一條 市、有關區僑聯及涉僑調解組織應當與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建立和完善工作對接機制,吸收歸僑僑眷和各類專業人員擔任調解員。
支持建立具有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涉僑糾紛調解中心,探索建立海外律師團隊交流合作機制,套用移動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便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參與糾紛解決。
市、有關區人民法院應當完善涉僑案件訴調對接機制,吸納涉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對於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適宜調解的涉僑糾紛或者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派或者委託涉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調解協定效力。
華僑試驗區支持商事仲裁機構開展仲裁業務。鼓勵商事糾紛當事人通過商事仲裁或者商事調解等方式解決商事糾紛。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直管區範圍是指:東至一八排渠東側岸線,南至汕頭內海灣、南海北側岸線,西至龍湖溝東側岸線,北至中山東路南側道路紅線、中陽大道(中泰立交橋-新津河)南側道路紅線、鄱陽湖路南側道路紅線、萊灣路南側道路紅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華僑試驗區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並公布直管區範圍,並在公布後五日內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同時廢止。
解讀
一、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
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是全國唯一以“華僑”和“文化”為核心概念的國家級發展戰略平台。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視察汕頭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和保障華僑試驗區高質量發展,做好新時代“僑”的文章,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出台了《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條例》。《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更好推動華僑試驗區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推動海外華僑與祖國經濟文化深度融合發展,為奮力打造我市“工業立市、產業強市”新高地,進一步煥發特區活力、加快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條例》的立法過程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高度重視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的立法工作。經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列入《汕頭市三年立法規劃(2020-2022年)》和2021年立法工作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針對《條例》先後進行了三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吳啟煌常務副主任多次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條例》制定工作,多次聽取工作匯報,提出指導意見和具體要求。市人大常委會其他領導同志和常委會委員、有關工委深入開展調研,提出審議意見。我們在汕頭日報、汕頭人大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草案、草案修改稿全文,並通過召開座談會、深入華僑試驗區開展實地專題調研活動、召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建議座談會廣泛徵求部門、企業、人大代表、立法諮詢顧問、專家學者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的制定給予了大力支持,組織省直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建議,進一步提高了立法質量。9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常委會會議匯報了條例有關情況,市委原則同意按程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9月2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管理體制、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文化合作、權益保障和附則,共七章四十三條,更加突出“僑”的特色。
一是突出立法的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條例》明確華僑試驗區戰略定位和發展方向,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服務國家發展大局,聚集華僑華人資源創新發展,高水平建設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門戶,推動華僑華人與祖國經濟文化深度融合發展。《條例》突出體制機制創新,支持華僑試驗區探索服務華僑華人的改革措施,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推進華僑試驗區在制度、產業、平台等方面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入對接。《條例》持續最佳化政務服務,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為,激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創新活力。
二是依法賦予管委會更大的管理自主權。《條例》根據華僑試驗區開發建設發展實際需要,規定華僑試驗區管委會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市級管理許可權和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賦予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市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授權、委託等方式,賦予華僑試驗區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的管理許可權。同時,規定華僑試驗區與有關區、市有關部門的履職服務、行政執法及協調機制,明確華僑試驗區的財政管理、行政諮詢機構、公共事務服務管理方式。《條例》構建管理統一、權責一致、順暢高效的管理體制,更好推動華僑試驗區建設發展和改革創新。
三是規範開發建設。《條例》明確華僑試驗區重點發展方向,要求市人民政府在重大產業項目布局、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配套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對管委會建立投融資體系,設立開發運營企業,用地供應及出讓審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告知承諾以及分階段施工許可作出規定,確保華僑試驗區各項重大產業項目和基礎設施工程加快落地。
四是促進產業發展。《條例》立足華僑試驗區實際,在總部經濟、特色金融、數字經濟、貿易新業態、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等方面進行制度設計,促進華僑試驗區形成產業優勢。一是強化招商引資。要求管委會制定投資促進政策,探索設立境外招商機構,鼓勵和支持、引導華僑華人全面參與華僑試驗區建設。二是發展總部經濟。規定華僑華人商會、社團等民間組織可以依法設立常設機構或者代表機構。支持僑資企業、戰略性新興企業或者行業協會等設立總部或者區域性總部。三是發展特色金融,明確華僑試驗區支持金融對外開放與跨境金融合作,試點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創新和監管創新,推動現代金融產業發展,對股權交易、供應鏈金融作出規定。四是發展數字經濟。要求在產業數位化、全球營商網路、跨境電子商務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試。發揮汕頭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的作用,以數據服務為核心,發展大數據產業,建設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粵東片區。五是對貿易新業態、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作出規定。
五是加強文化交流合作。《條例》立足華僑華人文化特色,專設“文化合作”一章,從人員交流、華文教育、醫療服務、科技創新、文化創意發展、文旅產業、體育交流、人才執業等方面充實華僑試驗區對外文化合作的內容。其中,推動開展華文教育是條例的一大亮點。
六是強化權益保障。《條例》明確要求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委會為華僑華人人才及其家屬提供便利服務。《條例》規定華僑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條例》嚴格保護華僑華人投資合法權益不受他人侵犯,並創新涉僑糾紛處理、解決機制。
附則部分明確了華僑試驗區直管區的範圍和《條例》施行日期。根據《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適時對直管區的範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