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

2021年11月22日,汕頭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汕頭經濟特區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出台背景,立法過程,立法特點,主要內容,條例全文,

出台背景

2019年,中國(汕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獲批建設。近年來,以“網際網路+外貿”為特徵的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快速發展,為我市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企業和外貿轉型升級,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缺乏相關的制度供給,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面臨著體制機制障礙:一是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素保障不夠充分,二是扶持保障跨境電商企業的制度措施不夠落實,三是針對跨境電子商務的監管機制不夠完善,風險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因此,有必要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制定《條例》,為促進我市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出台《條例》,是實施“工業立市、產業強市”,支持中國(汕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的重要舉措;是促進汕頭跨境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新發展格局重要新生動力的必然需求;是鞏固汕頭跨境電子商務改革實踐成效,提升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市場消費環境的法治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立法過程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高度重視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立法工作。經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列入《汕頭市三年立法規劃(2020-2022年)》和2021年立法工作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吳啟煌常務副主任多次聽取修改情況匯報,提出指導意見和明確要求。林平副主任參加相關調研和審議,對法規修改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其他領導同志和常委會委員、有關工委深入開展調研,提出審議、審查意見。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就法規修改工作開展廣泛深入調研。一是召開多場座談會,聽取市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局等市直部門,汕頭海關、中國人民銀行汕頭支行等駐汕單位,綜保區、華僑試驗區等功能區,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代表,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立法諮詢顧問、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二是通過汕頭人大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廣泛徵集修改意見建議,書面徵求了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市委法律顧問的修改意見建議;三是召開表決前評估會,就法規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後的社會效果及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聽取市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顧問、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和行業協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在立法過程中,法制委員會、法工委對有關意見逐條認真研究,並就立法中的難點、焦點問題多次與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溝通研究,對法規稿進行反覆修改,力求破解制約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11月5日,市委常委會會議對法規稿進行了審議,原則同意按程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11月22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同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特點

市人大常委會在條例制定過程中,貫徹國家和省支持跨境電商發展的決策部署,立足汕頭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立法,體現了三個鮮明特點:
一是堅持改革創新。《條例》著眼於構建符合汕頭實際、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制度措施,明確市政府及各有關單位的職責,圍繞跨境電商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支持、發展環境等,作出創新性制度設計。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條例》聚焦於制約特區跨境電商發展痛點、堵點,對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用地、財政資金、人才等要素需求作出立法回應。同時,《條例》致力於便利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發展,將近年來我市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經驗,如平台建設、便利化通關等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
三是彰顯汕頭元素。《條例》立足於特區跨境電商的發展實際,突出我市區位、產業特色,明確跨境電商綜試區、綜保區、華僑試驗區多區聯動、優勢疊加、融合發展,促進華僑華人參與跨境電商,支持紡織服裝、化工塑膠、工藝玩具、印刷包裝等傳統企業開展跨境電商業務。

主要內容

(一)關於跨境電商特色發展。《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單位的工作職責,推動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高標準建設中國(汕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條例》要求跨境電商綜試區、綜保區、華僑試驗區複製推廣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電子商務改革創新機制,實現聯動發展。
(二)關於跨境電商要素保障。一是加強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建設和用地保障,培育發展專業鎮(街)、專業村(居)。二是規定市商務部門應當制定跨境電商產業園區認定辦法,引導全球跨境電商優勢資源在產業園區集聚,對新引進達到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項目,按照特區招商引資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三是鼓勵紡織服裝、化工塑膠、工藝玩具、印刷包裝等傳統企業開展跨境電商業務,推動上下游關聯企業間供應鏈深度融合,對外貿易轉型升級。四是加強財政資金、人才保障,明確將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落戶、平台搭建、載體建設、人才培訓、規劃制定、研究諮詢、技術研發和技術保障、通關物流、海外倉建設、海外行銷體系建設等方面,納入財政資金重點支持的範圍,扶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三)關於最佳化跨境電商發展環境。一是推動完善跨境電商平台基礎設施與物流建設,最佳化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的物流服務,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融入境外零售體系。二是支持海關落實海關監管方案,推動通關便利化,提升通關係統效率。三是推動跨境金融便利化,滿足跨境電商企業融資需求。四是提供退貨稅務便利,支持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四)關於跨境電商監督管理。一是最佳化創新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機制,建立標準化便利化監管流程。二是形成適應特區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數據統計制度,定期發布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報告。三是建立風險防控體系,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技術保障。四是構建跨境電商信用體系,依法提供有關信用服務。五是發揮行業組織自治作用,完善糾紛解決和維權機制,依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條例全文

(2021年11月22日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研究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重大事項,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相關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高標準建設中國(汕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重點面向東協地區推動建立與國際規則銜接的跨境電子商務規則、標準體系,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電子商務合作新模式。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汕頭綜合保稅區、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融合發展聯動機制,按照相關規定複製推廣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電子商務改革創新措施,推動與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服務貿易領域擴大開放。
支持汕頭綜合保稅區開設跨境電子商務品牌展示與購物中心,通過保稅展示與完稅銷售相結合、線下體驗與線上購物相結合的運營模式,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等新業態新模式創新。
支持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依託汕頭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促進華僑華人參與跨境電子商務及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金融、國際遠程通信、軟體與信息服務外包、國際雲計算等數字貿易相關產業聚集發展。
第五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特區跨境電子商務促進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商務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跨境電子商務促進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稅務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省駐汕單位和有關部門,根據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要求以及特區實際,編制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結合各區域產業集聚現狀和“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專項規劃,把跨境電子商務園區、跨境電子商務物流基地、海關特殊監管場所用地納入產業用地規劃,優先保障重點跨境電子商務園區、項目和快遞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構建設計生產、物流倉儲、交易展示、支付金融、快遞配送、售後服務等跨境電子商務全產業鏈。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地優勢資源、特色產業,支持電商、物流、商貿、金融、供銷、郵政、快遞等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合作,培育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專業鎮(街)、專業村(居)。
第八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明確功能定位,規範園區規劃建設,推動汕頭綜合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汕頭寶奧城、汕頭郵政速遞跨境電子商務物流園區等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創新發展。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內中小企業孵化、產業鏈構建和專業人才培訓,支持鼓勵快遞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建設。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全球跨境電子商務優勢資源在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集聚,鼓勵產業集群與國內外知名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合作。對新引進在特區註冊且實繳註冊資本達到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物流供應鏈平台、物流分撥配送中心、國際快件中心等項目,按照特區招商引資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第九條  鼓勵建立特色產業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建設新型數字行銷體系,支持紡織服裝、化工塑膠、工藝玩具、印刷包裝等傳統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推動上下游關聯企業間供應鏈深度融合,推動對外貿易轉型升級。
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和中央、省駐汕單位應當最佳化創新傳統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辦理流程,改革傳統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各項投入的績效考核機制,探索以促進帶動效應代替直接產出比例,推動傳統企業上線運營。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各級財政資金,重點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落戶、平台搭建、載體建設、人才培訓、規劃制定、研究諮詢、技術研發和技術保障、通關物流、海外倉建設、海外行銷體系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示範企業、重點園區和重點項目、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以及參與共同配送中心、海外網點建設和國內外高水平展會展覽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依法給予獎勵或者財政支持。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開展自主研發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可以將企業研發投入經費視同科技研發採購支出進行核算,給予相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與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公共服務平台按照一點接入的原則,建立數據標準和認證體系,為監管部門和企業提供統一的標準化數據接口和接入流程,保障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稅務、商務、市場監管、公安、郵政管理等部門間信息共享,實現跨境電子商務審批、備案、繳費等功能集成。
推動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與港口業務平台、外貿綜合服務平台、金融機構平台等對接,實現通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物流、金融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一站式辦理。
第十二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託第三方物流平台、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等綜合信息服務平台,運用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實時、準確、完整的物流狀態查詢和跟蹤服務,支持快遞車輛便捷通行。
支持企業建立跨境物流分撥配送和行銷服務體系,鼓勵企業通過自建或者租用海外倉,建立倉儲、配送、服務一體化的便利化物流體系,實現境外當地銷售、當地配送,售後服務等,融入境外零售體系。
第十三條  支持海關落實海關監管方案,不斷簡化、便利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監管模式,對低風險商品自動放行,提升通關係統效率。
經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跨境電子商務示範企業,海關優先培育、認定為高級認證企業;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適用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比例等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條  支持外匯管理部門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建設,推動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業務網上辦理,並創造條件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外匯業務創新。
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推出適合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融資產品、信用保險服務。支持金融機構依託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大數據和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外貿應收賬款質押融資。
第十五條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政策優惠,符合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稅務部門優先辦理出口退(免)稅,並全面推行實施無紙化退稅申報。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關、稅務等部門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退貨機制,最佳化退貨流程,對於依法可以申請退還關稅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不徵稅復運進境,但是已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外。
第十六條  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和中央、省駐汕單位應當最佳化創新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機制,針對企業對企業、企業對個人等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建立標準化便利化監管流程。
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標準引領、網上抽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信用管理的要求,構建跨境電子商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新機制和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方式,依法查處跨境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市場環境。
第十七條  市統計、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跨境電子商務申報清單、平台數據等為依據的統計管理制度,以及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的統計分類規範,定期發布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報告,為政府監管和企業經營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八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公安等部門建立風險信息採集、評估分析、預警處置、複查完善機制,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技術保障,建立跨境電子商務風險防控體系,為政府監管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撐、決策輔助和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部門信用認證和第三方信用服務評價相結合的綜合評價體系,以及跨境電子商務信用資料庫和信用評價系統、信用監管系統、信用負面清單系統,實施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依法提供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身份識別、信用記錄查詢、貨物運輸以及貿易信息查詢等信用服務。建設跨境供應鏈區塊鏈基礎套用平台,構建跨境商業信用體系。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監管部門、高等院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建立創業型、實用技能型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基地,對承擔跨境電子商務培訓的院校、社會機構給予資金支持。
健全完善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吸引、培養、使用、流動和激勵機制,發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的公共服務體系。高級跨境電子商務人才享受特區相關人才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鼓勵、引導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等建立行業組織和自律體系,發揮行業組織自治作用。
鼓勵、引導跨境電子商務行業自治組織研究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推動制訂和實施行業標準規範,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規範發展,引導企業主體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線上跨境電子商務產品售後服務和維權機制,強化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支持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仲裁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公正、高效、專業、國際化的糾紛化解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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