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進條例

汕頭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進條例

《汕頭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進條例》已經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12月30日通過,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批准,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3條,從“潮汕菜特色品牌”小切口入手,就潮汕菜涉及的人才培養、就業創業、鄉村振興、產業發展、文化傳承等方面內容開展立法,發揮特色品牌引領作用,為打響潮汕菜品牌保駕護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12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發揮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引領作用,拓寬就業創業渠道,推進鄉村振興和“粵菜師傅”人才培養,促進潮汕菜產業發展,弘揚潮汕優秀飲食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創建、發展、保護和傳承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潮汕菜特色品牌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潮汕菜特色品牌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商務、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潮汕菜特色品牌促進工作。
第四條  潮汕菜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加強行業誠信建設,積極參與傳遞市場信息、組織維護經營秩序、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保護等工作。
潮汕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規範和市場引導,建立行業自律體系,促進潮汕菜特色品牌規範發展。
鼓勵和支持潮汕菜行業協會以及經營者制定和實施高於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潮汕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潮汕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實施前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潮汕菜特色品牌促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相關產業基金、專項資金的引導和保障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設。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促進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鼓勵相關保險機構做好潮汕菜特色品牌食材生產災害保險服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引導潮汕菜特色品牌食材生產經營者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等相關災害保險。
第六條  市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潮汕菜特色品牌評定的協調、指導以及相關管理工作。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評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並公布實施。
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評定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接受社會監督。評定為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列入潮汕菜特色品牌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組織開展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評定與潮汕菜特色品牌名錄的編制工作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潮汕菜經營者可以申請評定潮汕菜特色品牌。
被評定為潮汕菜特色品牌的,由市商務部門頒發證書、授予牌匾。證書、匾牌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名品或者名店名稱等內容。
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可以依法在廣告宣傳、說明書、展覽展示、經營等商業活動中使用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字樣或者標誌。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可以通過開闢專欄等形式開展潮汕菜特色品牌宣傳報導。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產業園公共服務配套功能,並在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進駐產業園區、不動產租賃等方面給予支持。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擬入駐有關產業園區且符合集約用地條件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工業項目,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用地支持。
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的地價款,可以自簽訂土地出讓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地價款的百分之五十,餘款在一年內繳清。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保護潮汕菜特色品牌優質特色食材和康養飲食資源,扶持獅頭鵝、紫菜等特色優勢農業產業和南澳牡蠣、金玉三捻橄欖、潮陽姜薯、達濠魚丸、潮汕橄欖菜等地理標誌產品的發展,推動種植、畜牧、水產等行業發展,建設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和潮汕菜特色品牌原輔食材種植、養殖生產供應基地。
鼓勵和支持相關組織和個人創辦果蔬種植基地、家禽家畜以及水產品養殖基地、調味品生產基地,推動綠色食材供應基地建設,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原輔材料。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規劃建設“菜籃子”基地、預製菜產業園、品牌園區、電子商務產業園、直播帶貨孵化基地、美食街、文化旅遊平台等潮汕菜集聚區,引導和支持潮汕菜經營者創建潮汕菜特色品牌,推動潮汕菜特色品牌集群化發展。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潮汕菜經營者開發以本地區農副產品為主要原輔材料的預製菜。同時根據本地特色農業和潮汕菜特色品牌優勢,扶持、培育海鮮等水產類、滷味等禽畜類、丸類等特色菜餚類、橄欖等新鮮果蔬類、紅桃粿等粿品類的潮汕菜特色品牌預製菜和示範企業,推動潮汕菜預製菜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大數據平台,整合潮汕菜特色品牌全鏈條數字資源,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數字資源目錄,實現潮汕菜特色品牌數據的統一歸集,推動潮汕菜特色品牌數據資源開放、共享和開發套用。潮汕菜特色品牌大數據平台向社會公眾免費提供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潮汕菜特色品牌基礎設施項目,加大潮汕菜特色品牌公共服務設施投入,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推進中央廚房建設,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檢測、冷鏈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統。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產品質量追溯協作機制,及時發布市場流通領域的潮汕菜特色品牌產品質量信息,鼓勵有資質的單位為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提供檢驗檢測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在烹飪、市場行銷、餐飲服務等方面加強潮汕菜人才職業教育和培訓,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發展的人才培養保障體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措施推動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採取增設潮汕菜相關專業課程、完善場地設施和實訓工位、建設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措施,與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合作,提高培訓培養能力;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參與聯合辦學,合作建設潮汕菜產學研基地,開展職業技能提升和學徒制培訓。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採取諮詢服務、項目合作、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入股等方式引進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創人、中華技能大獎和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以上獲得者及其指導老師,並在科研、配套經營、重大項目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津貼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粵菜師傅”技能大師工作室領創人和星級“粵菜師傅”授徒傳藝。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潮汕菜人才的職業技能評價體系,完善評價方式,開發體現潮汕菜特色的專業職業能力考核項目;組織開展星級“粵菜師傅”申報和評選活動,建立健全星級“粵菜師傅”激勵機制;對在潮汕菜特色品牌促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優秀人才,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地方的有關人才項目和榮譽。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就業創業扶持力度,提供與潮汕菜特色品牌相關的創業孵化、創業就業諮詢等公共服務,落實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潮汕菜經營者創建潮汕菜特色品牌,發展連鎖經營,依法註冊商標、域名和申請專利,做好著作權的使用、保護工作。
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潮汕菜地理資源普查,採取鼓勵措施,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將潮汕菜原輔材料申請、登記、註冊為地理標誌以及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潮汕菜相關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引導潮汕菜經營者將地理標誌作為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設的重要載體,規範使用地理標誌商標和其他專用標識,提高潮汕菜知名度。
第十六條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潮汕菜的文化保護與傳承,對涉及的烹飪技藝、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文化遺產進行蒐集、研究和整理,併合理開發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編撰出版潮汕菜書籍,製作潮汕菜視聽作品,設立潮汕菜的文化展示場所,收藏展示潮汕菜歷史、潮汕菜菜譜和烹飪技藝、傳承等相關實物、資料,挖掘、記錄、整理和宣傳弘揚潮汕優秀飲食文化,開展潮汕菜學術研討。對出版發行的潮汕菜特色品牌書籍和視聽作品,可以給予獎勵或者補助。
第十七條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培育潮汕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支持符合條件的潮汕菜烹飪技藝申報列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鼓勵潮汕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技能大師工作室註冊經營性商標,發展潮汕菜特色品牌。
商務部門應當挖掘老字號文化資源,支持符合條件的潮汕菜經營者申報國家或者地方老字號。
潮汕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技能大師工作室進入相關產業園區投資經營潮汕菜特色品牌的,有關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建設潮汕菜美食文化城(街),在小公園開埠區等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育活化中融入潮汕優秀飲食文化,利用文化節、旅遊節、展銷會以及鄉村旅遊等平台展示推廣潮汕菜特色品牌。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下列活動:
(一)舉辦潮汕菜烹飪技能大賽等潮汕菜特色品牌主題活動,結合潮劇、潮樂、工夫茶、潮汕工藝、潮汕民俗等傳統文化,積極傳播、推廣潮汕優秀飲食文化;
(二)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充分利用潮商和海外華僑的商業網路資源,採取合作經營、特許經營、培訓潮汕菜人才等方式,向海內外輸出潮汕菜特色品牌;
(三)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參加國際國內重大美食節、比賽、展會等交流活動,促進本土飲食文化與外來飲食文化融合發展,提高潮汕菜國內國際市場參與度;
(四)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行業協會、科研院校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潮汕菜文化交流,合作開發經營潮汕菜,擴大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影響力。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開放包容、良性競爭的市場氛圍,支持各地餐飲經營者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多元化餐飲需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潮州市、揭陽市等同為潮汕菜所根植區域的市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通過搭建潮汕菜經營者交流合作平台、開展“粵菜師傅”技能競賽、協同創建潮汕菜聚集區域等方式,建立促進潮汕菜在產業發展、標準制定、人才培養、優秀飲食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區域協作機制。
第二十條  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潮汕菜特色品牌的管理,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維護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譽,不得有損害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投訴舉報侵害潮汕菜特色品牌的違法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對投訴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條  潮汕菜特色品牌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撤銷潮汕菜特色品牌,並向社會公布: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潮汕菜特色品牌的;
(二)擅自改變評定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品或者名店的;
(三)其他損害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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