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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汕頭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和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綜保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具有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第三條 綜保區依法實行特殊貿易和投資優惠政策,執行相關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
推進綜保區與中國(汕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政策聯動、功能互補、優勢疊加,支持綜保區複製推廣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的創新制度措施,鼓勵綜保區與汕頭港聯動發展。
鼓勵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綜保區內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保區建設發展工作的統籌和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綜保區建設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通過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綜保區的建設和發展情況。
第五條 綜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市級管理許可權。管委會行使的具體市級管理許可權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濠江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綜保區開發建設等工作。
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管理統一、權責一致、順暢高效的原則,建立適應開放型經濟和制度創新的管理體制。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綜保區的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制定、實施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綜保區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式報請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對土地利用依法實施管理;
(四)組織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組織、推進招商引資、產業布局、開發建設,按照許可權審批、核准投資項目,協調綜保區的重點投資項目建設;
(五)負責綜保區建設、投資貿易、企業服務、人才引進、科技促進、安全生產以及財政、統計、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務工作;
(六)協調配合海關、稅務、公安、市場監管等駐區單位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履行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和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管委會履行職能所需且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職權,依法通過授權或者委託等方式調整由管委會行使。
市和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授權或者委託等方式將行政職權調整由管委會行使的,管委會應當主動做好銜接落實工作,及時將承接的行政職權納入行政職權目錄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明確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權或者委託行政職權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綜保區派駐機構或者執法人員。
第八條 管委會根據改革創新發展需要,可以編制行使有關行政職權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實施。
管委會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公布第一批行政職權目錄;目錄內容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與市和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溝通協調和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
對未賦予管委會行使的行政職權,以及不由管委會承接的民政、治安、消防、生態環境、文化、教育、衛生、交通運輸、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管理的公共服務事務,由市、濠江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依法辦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綜保區功能定位、管理體制以及管委會的職責,建立有利於綜保區建設發展的財政保障體制,由管委會依照有關規定自主安排按照財政管理體製取得的各項收入和資金。
中央、省下達綜保區的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市級財政預算下達的資金,由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自主安排,用於綜保區的建設發展。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財政管理制度,並接受市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和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一條 管委會可以向社會公開聘用政務服務人員承擔相關輔助性工作,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合理確定薪資報酬。
第十二條 綜保區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堅持以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為主,禁止商業房地產開發。
市人民政府根據綜保區的發展需要,優先保障綜保區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 綜保區管理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依法採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實施供應;探索實行按彈性年期出讓、先租賃後出讓、帶方案出讓工業用地等用地供應方式。
綜保區管理範圍內產業用地的國有土地供應方案,由管委會組織編制、審批和實施。
管委會應當加強產業用地準入管理,並通過簽訂監管協定等方式加強項目後續監管。
第十四條 綜保區可以探索通過市場化機制盤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產業用地。引導區內企業通過節餘土地轉讓、節餘房屋轉租等市場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產業用地,引入優質產業項目。
對綜保區內已供未建的國有建設用地,管委會應當督促指導受讓人按照有關規定最佳化項目方案、加快開發建設,依法及時處置閒置土地。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註銷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或者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綜保區應當依託區位優勢和政策優勢,發展研發、加工、製造、倉儲、國際中轉、商品展示、國際轉口貿易、國際採購、分銷配送、出口貿易、物流以及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業務。
管委會應當加強與海關、稅務、金融監管等中央駐汕單位的溝通協調,為中央駐汕單位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主動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建議,爭取上級支持在綜保區先行先試。
第十六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功能定位開展精準招商,鼓勵和引導企業發展新技術、新產業,發展跨境電商、保稅研發、市場採購、服務外包、融資租賃、全球維修等外貿新業態、新模式,打造加工製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
第十七條 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綜保區實際,制定產業促進政策,對符合區域功能和產業政策的企業給予扶持。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實施產業扶持措施,涉及綜保區範圍的,應當徵求管委會意見。
第十八條 綜保區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保險、擔保公司開發針對性金融產品,創新金融支持方式。
管委會應當為各類產業發展基金、風險投資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區內企業搭建對接平台,滿足區內企業多元化的融資需求。
第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積極推動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進入綜保區。
市場主體在綜保區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綜保區各類規劃和產業發展目錄、布局的要求。
鼓勵綜保區內的企業與管委會簽訂綠色發展協定。
第二十條 綜保區應當設定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圍網、視頻監控系統以及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設施,實行封閉管理。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進出綜保區,應當經指定通道通行,自覺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管委會應當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配合有關部門最佳化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通關便利。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綜保區建設發展需要,在綜保區圍網外劃定一定區域作為綜保區產業發展和生活配套用地。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濠江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土地、財政、人才和公共設施等方面,組織落實有關促進綜保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綜保區周邊交通和必要的產業、生活配套等設施,引導符合綜保區功能定位的優質項目向綜保區集聚,實現綜保區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協調發展。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條例》的出台背景
2020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覆同意設立汕頭綜合保稅區。當前,我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創新力的綜合保稅區,使之成為我市開放型經濟的重要平台,成為我市“工業立市、產業強市”的重要載體。在綜合保稅區發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體制機制方面的短板和制約發展的難點問題。因此,為充分發揮綜合保稅區的功能政策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有必要在總結原保稅區發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綜合保稅區的建設發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通過特區立法向綜合保稅區放權賦能,推動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從制度層面為綜合保稅區的改革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條例》的立法過程和特色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高度重視綜合保稅區的立法工作。經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列入《汕頭市三年立法規劃(2020-2022年)》和2021年立法工作計畫。經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次審議。在條例制定中,市人大常委會吳啟煌常務副主任多次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條例制定工作,多次聽取工作匯報,提出具體要求。我們在汕頭日報、汕頭人大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草案》全文,並通過召開多場專題座談會、深入綜合保稅區調研、書面徵求意見等多種途徑,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對《草案》進行反覆修改。8月17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常委會會議匯報了條例有關情況,市委原則同意按程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9月2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主要特色,一是堅持精細化立法,力求務實管用。在立法體例上打破了常規的章節結構設定,《條例》共22條,按照“管什麼—誰來管—怎么管”的框架展開,著重處理好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的關係,對於中央管理的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收、金融等事項,僅作了銜接性規定,而對於由地方管理的事項,如管委會機構與職責、服務與保障措施等,則根據我市實際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力求務實管用。
二是立足汕頭實際,深化改革創新。《條例》吸收了原保稅區在投資經營、服務保障等方面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為法規制度;同時在管理體制、管理機制和管理方式上進行大膽創新,延續性與創新性兼具。
三是發展方向,注重權益保障。《條例》根據中央、省關於綜合保稅區定位發展的重要政策檔案,明確了綜合保稅區未來發展的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條例》借鑑國內先進地區經驗,增加前瞻性制度設計,全方位保障入駐綜合保稅區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為其長遠發展保駕護航。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22條,主要對綜合保稅區的制度創新、管理體制、開發建設、產業發展、配套區建設等五方面作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於制度創新。《條例》規定推進綜合保稅區與汕頭跨境電商綜試區政策聯動、功能互補、優勢疊加,支持綜合保稅區複製推廣廣東自貿區創新制度措施。要求綜合保稅區主動研究提出投資開放、貿易便利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建議,爭取上級支持在綜合保稅區先行先試。
(二)關於管理體制。《條例》明確綜合保稅區管委會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細化管委會的工作職責,依法行使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管理許可權,賦予綜合保稅區更大的經濟管理自主權。《條例》建立與市和濠江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
(三)關於開發建設。《條例》著重加強土地管理,土地開發規則、國有土地供應方式,產業用地準入制度,項目監督管理,加強已供未建的國有建設用地管理,提高產業用地開發質量等方面作出規定,保障綜合保稅區內開發建設及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四)關於產業發展。《條例》要求綜合保稅區精準招商,制定產業促進政策,發展研發、加工、製造、倉儲、國際中轉、商品展示、國際轉口貿易、國際採購、分銷配送、出口貿易、物流以及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業務。打造加工製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同時,條例要求積極推動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實現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
(五)關於配套區建設。《條例》積極發揮綜合保稅區輻射帶動作用,規定市政府劃定一定區域作為綜合保稅區產業發展和生活配套用地區域,完善交通和產業、生活配套等設施,引導優質產業項目向綜合保稅區集聚,實現綜合保稅區與濠江區、汕頭港內外聯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