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科技創新領軍人才評選工作,根據《中共汕頭市委印發〈關於加快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市發〔2023〕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汕頭市科技創新領軍人才(以下簡稱“領軍人才”)是指在汕頭市域內的企事業單位中,有重大發明和重大技術創新,對汕頭市產業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創新人才。
第三條 領軍人才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認定10名以內。
第四條 汕頭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領軍人才評選認定及生活補助發放。
第五條 申報條件。領軍人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科學精神,恪守科學道德,無學術不端行為。
(二)汕頭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落戶汕頭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職人員。
(三)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當年1月1日),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以上職稱(企業科技人才適當放寬至碩士學位,不受職稱限制),已連續全職在汕頭工作1年以上(以與所在單位簽署的正式勞動契約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為準),並承諾入選後繼續全職在汕頭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
(四)具有卓越的科學研究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創新性突出,產業化前景好或能引導基礎理論原始創新,對科技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近5年內(時間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當年1月1日,下同),主持1項以上(含1項)省級及以上重點領域研發計畫項目或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或為3項以上(含3項)授權發明專利的主要發明人(排名前三),或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同一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和授權發明專利僅限一位申報人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參加申報。在汕高校、省實驗室每個單位每年認定人選不超過2名,其他法人單位每年認定人選不超過1名。已獲得汕頭市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和汕頭市引進科技領軍人才生活補助的領軍人才不再重複支持。
第六條 申報認定程式。
(一)組織申報。申報人通過汕頭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提交申報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後推薦上報。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審核推薦。相關主管部門和區(縣)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擇優向市科技局推薦。
(三)材料審查。市科技局組織對完成申報並經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四)專家評審。市科技局或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五)綜合評議。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綜合評議,經集體討論後確定形成擬入選對象。
(六)公示。市科技局對擬入選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七)認定。市科技局根據公示結果,研究認定領軍人才。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汕頭市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申請表。
(二)申報人有效身份證件,學歷學位證書、聘書、專業資格證書,與所在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動契約,主持項目的有關材料,主要業績成果(專利證書、獎勵證書)或榮譽證書,個人在本市繳稅憑證和社保繳納憑證等。
(三)申報人入選後繼續全職在汕頭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承諾書。
(四)所在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所在單位為企業的,提供上一年度由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報告。
第八條 補助標準。對經認定的領軍人才按技術創新及科研成果情況分為四個層次,分別給予第一、二、三、四層次每人每年5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生活補助,資助期3年。
(一)第一層次人才應在近2年內作為第一完成人,並以我市企事業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特等獎項目的領軍人才。
(二)第二層次人才應在近2年內作為第一完成人,並以我市企事業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項目的領軍人才。
(三)第三層次人才應在近2年內作為第一完成人,並以我市企事業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科技合作獎、青年科技創新獎、科技成果推廣獎項目的領軍人才。
(四)第四層次人才為具有卓越的科學研究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創新性突出,產業化前景好或能引導基礎理論原始創新的其他領軍人才。
如在資助期內,經認定的領軍人才達到上述第一、二、三層次人才標準的,可按照對應層次享受相應生活補助。
第九條 領軍人才生活補助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代扣。
第十條 領軍人才實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所在單位考核,對領軍人才工作表現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後出具“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考核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本單位)的領軍人才考核情況進行審核,匯總本轄區(本單位)領軍人才考核情況報送市科技局。年度考核“優秀”的,予以繼續資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資格、當年度資助不予發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資格、當年度及後續年度資助不予發放。經認定的領軍人才在資助期間在汕頭市內變更單位的,考核由新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領軍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需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報備;市科技局取消其資格,停止發放相關資助: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資助期間調離汕頭市(社會保險關係不在汕頭市);
3.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或者有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4.資助期間中斷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
5.因違法違紀被有關部門查實處理的;
6.其他不適宜的情形。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通過弄虛作假獲取資助資金的,市科技局將取消入選資格、記錄不良科研信用,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回已發放資助資金並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責任,3年內不得申報我市相關人才項目、科技計畫項目,不予推薦申報國家、省重大人才項目、科技計畫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領軍人才的生活補助、評審工作經費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
解讀
一、制定背景
1. 中共汕頭市委出台新的人才政策。中共汕頭市委於2023年4月9日印發《中共汕頭市委印發<關於加快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市發〔2023〕5號),對《關於印發<汕頭市引進科技創新創業團隊評審管理實施意見>等5個檔案的通知》(汕人才發〔2018〕3號)支持措施作出調整,明確了新時期科技創新領軍人才新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創新領軍人才評選實施和管理工作,亟需出台新的管理辦法。
2.我市科技創新領軍人才評選面臨新形勢、新要求。隨著近年來我市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數量持續增長,科技領軍人才服務能力和管理考核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亟需出台新的管理辦法,評選認定一批新時代科技創新領軍人才。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五條。
第1-4條,總則。明確《辦法》的編制依據和宗旨,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的定義,人才認定數量等。
第5條,申報條件。一是規定領軍人才申報條件,包括明確領軍人才在汕工作單位:“汕頭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落戶汕頭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職人員”;年齡職稱限制“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當年1月1日),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以上職稱”;在汕工作時間“已連續全職在汕頭工作1年以上(以與所在單位簽署的正式勞動契約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為準),並承諾入選後繼續全職在汕頭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同時要求“同一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和授權發明專利僅限一位申報人使用。”及“在汕高校、省實驗室每年每個單位認定人選不超過2名,其他法人單位每年認定人選不超過1名”等。
第6-7條,認定程式。一是規定評選領軍人才工作的申報程式,包括:組織申報、審核推薦、材料審查、專家評審、綜合評議、公示、認定環節;二是明確申報材料。
第8-9條,補助標準。一是規定領軍人才生活補助標準,“對經認定的領軍人才按技術創新及科研成果情況分為四個層次,分別給予第一、二、三、四層次每人每年5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生活補助,資助期3年。如在資助期內,經認定的領軍人才達到上述第一、二、三層次人才標準的,可按照對應層次享受相應生活補助。二是繳稅要求“領軍人才生活補助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代扣”。
第10-12條,管理措施。一是規定領軍人才年度考核工作要求,“由所在單位考核,對領軍人才工作表現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後出具考核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本單位)的領軍人才考核情況進行審核。年度考核‘優秀’的,予以繼續資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資格、當年度資助不予發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資格、當年度及後續年度資助不予發放”。二是明確資格取消情形,包括“年度考核不合格;資助期間調離汕頭市(社會保險關係不在汕頭市);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或者有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資助期間中斷工作3個月以上;因違法違紀被有關部門查實處理的;其他不適宜的情形”。
第13-15條,附則。明確領軍人才評選工作經費來源,“領軍人才的生活補助、評審工作經費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辦法》的解釋權、實施時間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點
(一)擴大人才申報範圍。在人才申報年齡、在汕工作時間等方面放寬了申請條件,同時取消了創業領軍人才的認定,將更多優質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納入申報範圍,遴選推薦優質人才。
(二)提高人才補助標準。對經認定的領軍人才按技術創新及科研成果情況分為四個層次,分別給予第一、二、三、四層次每人每年5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生活補助,同時規定領軍人才條件在資助期內達到對應層次人才標準的可以相應提高補助標準。
(三)落實考核管理措施。實施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優秀”的,予以繼續資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資格、當年度資助不予發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資格、當年度及後續年度資助不予發放。
四、實施時間及其他說明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