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試行)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試行)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為規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導工程中心編制評價材料,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要求,制定的評價工作指南。

2021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21〕165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發文字號:發改辦高技〔2021〕165號 
指南印發,指南全文,指標體系,

指南印發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改辦高技〔2021〕165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4號)有關規定,為規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導工程中心編制評價材料,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1年2月9日

指南全文

為規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評價工作,指導工程中心編制評價材料,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34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評價範圍。已掛牌運行的工程中心,在參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評價時,按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對新批准布局籌建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在組織驗收時,按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開展驗收評價,合格的可正式確認為工程中心。
二、評價依據。評價工作以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 1)為主要依據,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當期印發的具體通知要求開展評價。
三、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包括:《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報告》(附屬檔案 2)、《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附屬檔案 3)、《自行提供的評價數據證明材料》(附屬檔案 4 第二節)、《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專項報告等證明材料》(附屬檔案 4 第三節)、《評價數據真實性承諾書》(附屬檔案 5)。
四、有關程式。對於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評價,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當期通知要求,組織工程中心認真編制評價材料,對評價材料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見附屬檔案 6),將評價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依據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和發布的通知要求,對工程中心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得到評價結果。對於工程中心的驗收評價,由主管部門參照本指南及有關檔案組織開展,通過評價的,可予以正式確認,並函告我委。

指標體系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1)
一、指標體系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單位)
服務
國家
戰略
行業貢獻
對攻克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的貢獻
對支撐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的貢獻
對推動技術成果套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
承擔任務
全部在研項目數(個)
其中:國家科技項目數(個)
其中:國家委託任務經費(萬元)
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數(個)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個)
推動
產業
發展
研發成果
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件)
其中:PCT 專利申請數(件)
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件)
成果轉化
技術性收入(萬元)
其中: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萬元)
每萬元研發經費對應的技術性收入(萬元/萬元)
強化
自身
建設
研發投入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萬元)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萬元/人)
人才培養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人)
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人)
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人月)
平台支撐
儀器和設備原值(萬元)
獨立辦公建築面積(平方米)
加分項
採用法人實體運行的,加 2 分
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的,最多加 6 分
備註:各項指標含義及解釋見附屬檔案 2、3。
參考:
二、指標數據處理
(一)數據核實。在進行正式評價之前,需根據各項指標解釋,結合評價必要證明材料,對工程中心提交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中各項數據值進行逐項核實,對證明材料缺失或無效的數據,按量予以核減,以最終的核定數據作為計算每項指標得分的依據。
(二)有關指標數值計算。在核定各項指標的最終數據後,可獲得《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中各項指標的數值。其中,有 3 項指標的數值須通過計算獲得,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1.“每萬元研發經費對應的技術性收入”數值,由“技術性收入”核定數據除以“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核定數據得到;
2.“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數值,由“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核定數據除以“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核定數據得到;
3.“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數值,由“高級專家人數”核定數據加上“博士人數”核定數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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