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

2021年10月9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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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根據《山東省綠色建築促進辦法》(省政府令第32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等規章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築星級並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誌,包括證書和標牌。綠色建築標識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統一式樣,其中,證書由授予部門製作,標牌由申報單位根據不同套用場景按照製作指南自行製作。  
申報單位應將綠色建築標識(證書和標牌)在建築或小區公共空間顯著位置懸掛、張貼或擺放。 
第三條 綠色建築標識授予範圍為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標準的民用建築與工業建築。  
第四條 綠色建築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工作,認定二星級綠色建築並授予標識,指導監督設區市一星級綠色建築標識工作。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築認定和標識授予工作。  
綠色建築星級認定和標識授予為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不向申報單位收取費用。  
第六條 新建民用建築三星級標識認定採用《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二星級、一星級標識認定採用《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37/T 5097)。  
工業建築星級標識認定採用《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準》(GB/T 50878)。既有建築改造星級標識認定採用《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省級綠色建築專家庫(包括規劃、建築、結構、建材、暖通、給排水、電氣、建築物理、檢測等相關專業),承擔二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專家審查工作。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市級綠色建築專家庫,承擔一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專家審查工作。  
第八條 綠色建築專家庫專家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綠色建築標準,從事綠色建築相關工作5年以上,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檢測、諮詢、運營管理等相關技術要求,並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築專家庫專家業務培訓,提高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審查工作質量。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程式  
第十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遵循自願原則。根據《山東省綠色建築促進辦法》,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含國有資金)的公共建築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並獲得相應的綠色建築標識。  
第十一條 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認定工作包括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其中,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二條 綠色建築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諮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等相關國家標準或山東省地方標準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完成備案。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綠色建築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批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證明、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檔案;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可行性研究報告、檢驗檢測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檔案;  
(五)對申報資料、數據真實性及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第十四條 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築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薦,申報二星級綠色建築項目由項目所在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薦。  
第十五條 對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在組織推薦和認定工作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材料。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不予推薦申報,不予組織專家審查。 
 第十六條 對申報二星級、一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省、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形式審查通過後,應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築性能,現場核查申報資料,並形成專家審查意見。  
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審查按照項目申報的星級標準進行。未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半年內不接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專家審查結束後,二星級、一星級綠色建築項目分別在省、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為 7 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的實名舉報意見應核實情況並處理異議。  
第十八條 對於公示無異議的二星級、一星級綠色建築項目,分別由省、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發公告,並授予證書。  
第十九條 綠色建築標識證書實行統一編號。證書編號由山東省編號、設區市編號、星級、建築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序號組成,中間用“-”連線。山東省編號15,設區市按照行政區劃排序,從濟南01編號至菏澤16,建築類型代號分別為公共建築 P、住宅建築 R、工業建築I、混合功能建築 M。例如,2021年認定的濟南第1個2星級公共建築項目,證書編號為NO.15-01-2-P-2021-1。  
第二十條 綠色建築項目標識認定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標識管理許可權登錄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標識推薦、認定、管理工作。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強化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工作運行機制,加強標識項目事後監管,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二條 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的申報單位,應強化綠色建築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認定綠色建築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應按照標識管理許可權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 2 年:  
(一)項目低於已認定的綠色建築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於綠色建築標識證書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築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2年以上(含)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監督檢查;  
(六)不按規定懸掛標識。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應按照標識管理許可權,撤銷綠色建築標識,並收回證書和標牌: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資料、數據獲得綠色建築標識;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 對獲得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優先推薦參加山東省建築工程泰山杯、建築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綠色建築創新獎、廣廈獎等獎項評選。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築標識審查專家應自覺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公平公正進行標識認定審查工作,自覺迴避與自身存在利害關係的申報項目審查。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並從專家庫中清除。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築項目因綠色金融服務、土地出讓要求等需要,可在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後,自行委託設計、諮詢機構進行綠色建築星級預認定,並出具認定意見。預認定不授予標識。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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