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綠色建築專家管理辦法

《海南省綠色建築專家管理辦法》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檔案要求,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1年6月7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瓊建規〔2021〕6號印發通知,公布《海南省綠色建築專家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綠色建築專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字號:瓊建規〔2021〕6號
  • 成文日期:2021年6月7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綠色建築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建規〔2021〕6號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有關規定,加快推進我省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綠色建築專家的智力支持和技術支撐作用,規範我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加強綠色建築專家的管理,我廳制定了《海南省綠色建築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綠色建築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海南省綠色建築的發展,充分發揮綠色建築專家的智力支持和技術支撐作用,規範綠色建築專家的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納入海南省綠色建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並以獨立身份提供綠色建築領域專業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綠色建築專家的申報和管理。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遴選專家組建專家庫,並對專家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綠色建築專家實行分類管理。納入專家庫的專家由規劃、建築、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建材、建築物理、建築施工等專業類別的專家組成。
第二章 專家入庫條件及程式
第五條 專家入庫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正派,富有社會責任感;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職稱,從事綠色建築相關工作2年以上;
(四)具備堅實的專業基礎知識,熟悉綠色建築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
·除滿足以上四條基本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附加條件之一:
(一)近5年內主持或參與過我省綠色建築相關課題研究或標準規範編制工作;
(二)主持或承擔過2項以上獲得綠色建築標識工程項目,外省專家必須至少主持或承擔過我省1個以上獲得綠色建築標識工程項目。
第六條 以下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專家申報入庫:
(一)各級政府部門的公務員;
(二)因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
(三)已被調整出專家庫的人員;
(四)其他不宜從事專家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專家入庫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專家徵集的通知;
(二)申請人按照通知要求,由本人自薦或單位推薦等方式,向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遞交申請。採用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三)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並對通過資格初審的專家進行綠色建築相關知識考核;對通過資格初審和知識考核的申請人,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專家信息納入到專家庫。
第八條 專家申請入庫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專家入庫申請表;
(二)專家的身份證明;
(三)個人學歷、職稱、專業能力、業績等證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專家入庫後,出現個人工作單位、學歷、職稱、聯繫方式等信息變動的,專家應在20個工作日內帶齊相關證明材料到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三章 專家的職責及權利義務
第十條 專家的工作職責:
(一)海南省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築標識項目評審;
(二)綠色建築政策技術檔案、發展規劃以及科研項目的諮詢和論證;
(三)為綠色建築項目建設過程提供諮詢與技術服務;
(四)綠色建築相關技術培訓;
(五)協助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與綠色建築有關的檢查、督查;
(六)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專項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從事專業技術服務;
(二)在專業技術服務中,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獲得我省與綠色建築有關的政策及技術資料;
(四)參加我省綠色建築有關技術交流及評審諮詢等活動;
(五)合法合規獲取相應的工作報酬;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二)以科學、公正的態度積極參與建設主管部門委託的專業技術服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意見負責;
(三)在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與其所從事的工作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迴避;
(五)對涉及的商業秘密和決定負有保密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專家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需要對入庫專家的工作質量進行複審,對複審不合格的、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開展相關工作的、自願提出退庫的、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調整出專家庫,並根據專家庫的空缺情況按相關規定補充。
第十四條 專家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主管部門組織的綠色建築相關培訓,培訓證明將作為專家資格複審中的完成繼續教育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的專家並已接受邀請,未按規定時間參加工作且未說明原因或請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串通當事人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或諮詢情況及其他信息,但未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解答綠色建築相關管理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諮詢或質疑的;
(六)評審或諮詢意見違反建築管理政策規定的,但未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七)有關制度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第十六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調整出專家庫:
(一)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與其他專家相互串通,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影響和干預事件結果的;
(四)違反執業規範或職業道德,故意損害有關單位正當權益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認定或諮詢情況及其他信息,並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
(六)評審認定或諮詢意見嚴重違反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
(七)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專家資格,調整出專家庫: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因年齡、職稱等變化不再滿足本辦法所規定的專家入庫條件的。
第十八條 專家在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中因違法違規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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