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

《吉林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吉林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23日,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通知,公布《吉林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字號:吉建規〔2023〕2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吉建規〔2023〕2號
為了進一步規範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我廳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起草了《吉林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4月23日
附屬檔案:吉林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全文

吉林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規範我省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築星級並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誌,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築標識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的要求,證書由授予部門製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套用場景按照式樣要求自行製作。
第三條 綠色建築標識授予範圍為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標準的工業與民用建築。
第四條 綠色建築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級別。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各地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工作,開展本省一、二、三星級綠色建築預評價,認定二星級綠色建築並授予標識,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本省三星級綠色建築項目。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築並授予標識,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推薦預評價及二、三星級綠色建築項目。
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具備一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條件的,可申請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認定。
第六條 新建民用建築標識認定三星級綠色建築採用《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二星級或一星級綠色建築採用《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22/T5045);工業建築採用《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準》(GB/T50878);既有建築改造採用《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管理吉林省綠色建築專家庫。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本地綠色建築專家庫。選聘的專家應熟悉綠色建築標準,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運營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二星級綠色建築審查專家組應從吉林省綠色建築專家庫中抽選;一星級綠色建築審查專家組,省級綠色建築專家占比不得低於60%。
第二章申報和審查程式
第八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遵循自願原則。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 為了確保綠色建築標識認定質量,申報一、二、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前,應申報預評價,通過預評價的項目方可申報綠色建築標識認定。
申請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的等級原則上應與預評價的等級一致。
第十條 預評價在建築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合格後、工程開工前進行。綠色建築預評價需經申報、形式審查、推薦、專家審查、公告等環節。
第十一條 綠色建築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諮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第十二條 預評價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提供預評價申報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材料真實承諾函;
(二)綠色建築預評價申報書和預評價自評估報告;
(三)與預評價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等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申報預評價及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第十四條 對申報預評價及二、三星級綠色建築的項目,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形式審查後推薦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報三級綠色建築的項目逐級推薦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十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對申報預評價的項目組織專家審查。專家組應按照相關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築性能,預估綠色建築等級,出具預評價意見。
通過預評價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入口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在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完成備案後進行。綠色建築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七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通過綠色建築預評價;
(二) 按照相關綠色建築評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三) 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完成備案。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家組預評價意見;
(二)綠色建築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三)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檔案;
(四)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五)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檔案。
(六)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第十九條 在綠色建築標識認定過程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結合預評價意見,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審查申報材料,核查現場情況,審查綠色建築性能,確定綠色建築等級。
第二十條 審查通過後,組織標識認定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及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和能效測評報告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於7 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項目的署名提出書面意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並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於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印發公告,並授予證書。一星級綠色建築項目公告應在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入口網站發布,二星級綠色建築項目應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入口網站發布。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築標識證書編號由地區編號、星級、建築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序號組成,中間用“-”連線。吉林省編號為07,地區編號按照行政區劃排序,長春01 吉林02 四平03 遼源04 通化05 白山06 松原07 白城08 延邊24 梅河口58。建築類型代號分別為公共建築P、住宅建築R、工業建築I、混合功能建築M。例如長春市2023年認定的第1個2星級公共建築項目,證書編號為NO.07-01-2-P-2023-1。
第二十三條 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築的項目,由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單位將項目信息填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標識信息系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二星級、一星級項目在公告完成後授予證書前,由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單位將認定信息上報至標識信息系統。
第三章標識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五條 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築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築星級指標對比,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標識信息系統。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對獲得標識的項目定期開展跟蹤檢查,並將年度檢查報告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依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 2 年:
(一) 項目低於已認定綠色建築星級;
(二) 項目主要性能低於綠色建築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 利用綠色建築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 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依法撤銷綠色建築標識,收回標牌和證書,並下發撤銷公告: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築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條 參與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迴避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評審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項1目建設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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