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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廣東省綠色建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期內,節約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築。
第三條 本市綠色建築發展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導,認真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統籌規劃、建設、管理環節,貫徹“適用、安全、經濟、美觀”建築方針,推動綠色建築加快發展,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工業園區,下同)按照省、市提出的綠色建築發展任務及要求,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明確本轄區綠色建築發展目標,並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負責管轄範圍內綠色建築發展和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財政、科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稅務、水利、統計、金融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推動綠色建築發展提供資金保障,並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行綠色建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綠色建築產業的發展。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設實施
第七條 全市新建民用建築(含工業、物流倉儲等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居住等具有民用建築功能的建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一)新建超高層民用建築應當按三星級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二)政府投資的新建單體中型(含)以上公共建築應當按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三)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四)除按照(一)要求實施綠色建築標準的民用建築外,採用“毛坯房”交付的新建純住宅建築(含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可以按照最低等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五)除按照(一)至(四)要求實施綠色建築標準的民用建築外,其餘需要施工報建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工程項目在規劃、設計、審圖、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過程中,應嚴格執行現行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設計規範和驗收規範,確保綠色建築工程質量。
第八條 鼓勵工廠或工業建築群中的主要生產廠房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的綠色工業建築相關技術規範和評價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及評價。
第九條 推廣套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自然採光照明、熱泵熱水、空調熱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新建集體宿舍、職工宿舍、學生宿舍、學生公寓等居住建築以及新建辦公建築(包括寫字樓等)、商業建築(包括商場、金融建築等)、旅遊建築(包括酒店、娛樂場所等)、科教文衛建築(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建築等)、通訊建築等公共建築,應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或採用太陽能與其他可再生能源聯合的熱水系統,採用太陽能與其他可再生能源聯合的熱水系統時應以太陽能為主。不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條件的,可採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代替。
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具備採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當至少採用一種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且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上述項目因條件限制確實無法套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管轄項目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說明,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並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評估結論並予以公示。專家評估結論認為應當採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家評估結論實施。
鼓勵新建工業建築和既有建築改造時使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
鼓勵農村自建住房等獨立住宅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十條 以下建築可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要求
(一)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
(二)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修繕、擴建的;
(三)搶險救災及其臨時性房屋建築;
(四)因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綠色建築標準,並經管轄項目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確認的。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設計,編制綠色建築設計說明或者專篇。綠色建築設計說明或者專篇應按照現行的相關標準、規範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負責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屬檔案)對綠色建築等級的要求進行審查,同時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中建築節能內容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並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檔案中註明綠色建築審查情況;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或者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圖設計檔案變更綠色建築等級的,應當重新審查。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規範等制定有針對性的綠色建築施工方案,將綠色建築技術措施和綠色施工等內容納入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施工方案應包括施工管理、生態環境、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等六個方面。
施工單位應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現行的相關標準、規範進行施工,並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綠色建築等級以及綠色建築主要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規範,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綠色建築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明確質量保修責任。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屬檔案)對綠色建築等級的要求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築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承擔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責任。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專篇,明確綠色建築等級、技術以及節能減排等內容,並將綠色建築的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
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委託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在契約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託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築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不得出具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作為項目開工建設的重要依據。年綜合能源消耗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耗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項目,開工建設前應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不需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擬建項目的資源能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相應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概算進行核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開。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新型建造技術路線和既有民用建築綠色化改造等內容,並確定各類民用建築以及綠色生態城區、社區、住區的綠色建築指標和布局要求。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城市基礎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規政策、技術規範,對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建設過程和施工質量進行日常監督,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專項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標準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新建民用建築項目驗收監督時,應對項目的綠色建築和節能分部驗收資料進行檢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應責令改正。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全市一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及標識製作資金使用計畫,並向市財政主管部門申請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出讓契約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需根據本辦法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屬檔案中註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政府投資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項目的建設資金,並對相應工程項目的預算及決算進行審核。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綠色建築相關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要求對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項目進行環評審批。
第四章 認定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築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一星級綠色建築並授予標識,向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推薦二星級綠色建築項目。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綠色建築專家庫。專家應熟悉綠色建築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新建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項目應申報並取得相應綠色建築標識;鼓勵社會投資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項目申報綠色建築認定。
第二十七條 認定為綠色建築的,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在建築物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築等級。
綠色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築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確保綠色建築達到相應的等級要求。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的,應當在服務契約中約定綠色建築的運行要求。
綠色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人和專業服務單位不得損毀和破壞圍護結構和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應當協助做好綠色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築認定、後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於已認定綠色建築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於綠色建築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築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撤銷綠色建築標識,並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築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章 運行和改造
第三十條 綠色建築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牆、外門窗等建築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電、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綠色建築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綠色建築運行要求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和能效測評制度,為科學、高效監管綠色建築運行提供依據。
供電、供氣、供水等單位應當將建築能源和水資源消耗數據提供給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產權人或者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綠色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等工作,按要求將能源消耗總量以及分類明細等數據提供給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既有民用建築綠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築標準的,應當優先納入綠色化改造計畫。
既有建築實行綠色化改造的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的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相關技術規範和評價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及評價。
鼓勵建築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築運行和既有民用建築綠色化改造提供契約能源管理服務,實施契約能源管理等方式進行改造的,節約的有關費用可以按照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用於支付管理服務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用建築工程擴建和改建時,應當對原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民用建築工程擴建和改建涉及的圍護結構(含牆體、屋面、門窗、玻璃幕牆等)、供熱取暖和製冷系統、照明和通風等電氣設備應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要求。
第六章 技術措施
第三十五條 綠色建築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技術路線,傳承、推廣和創新具有嶺南特色、適應亞熱帶氣候的綠色建築技術,提升建築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三十六條 依法依規合理開發綠色建築地下空間,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鼓勵執行高於國家和省的節能標準,發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築。
推廣套用綠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築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利用建築廢棄物生產建築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裝配式建築等新型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智慧型化管理水平,推動建築產業現代化發展。
鼓勵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在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中推廣套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應當採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新建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標準要求,採用先進節能技術措施和節能型設施設備。
鼓勵和扶持太陽能光伏、光熱建築一體化技術,以及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空調熱回收技術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
第三十九條 新建建築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要求,優先採用雨水收集利用和調水技術措施,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新建建築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建築排水設施建設應當採用雨污分流技術。對未納入市政污水管網收集的建築,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小型污水處理系統,保證污水排放達標。
新建建築應當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應當採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使用非傳統水源應當採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鼓勵公共區域採用光伏發電。
鼓勵在既有建築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或者光伏系統。
第四十一條 房屋建築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新型牆體材料,推廣使用高強鋼筋及其機械連線和焊接技術、推廣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積極推廣使用綠色建材。
第四十二條 鼓勵綠色建築實施工業化、裝配式模式建設,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製裝配整體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築體系,推廣土建與裝修工程一體化設計施工。鼓勵使用預製內外牆板、樓梯、疊合樓板、陽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櫥櫃、衛生間浴室等構配件、部品部件;鼓勵其他建築按照裝配式建築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第四十三條 鼓勵在綠色建築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和地下空間進行多層次、多功能的綠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氣候和生態服務功能。
鼓勵建築物設定架空層,拓展公共開放空間。
第七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以下綠色建築發展工作:
(一)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的編制;
(二)綠色建築技術與產品的研發;
(三)綠色建築示範項目建設與推廣;
(四)綠色建築標準制定以及開展綠色建築相關工作經費。
第四十五條 對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築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築進行綠色化改造的,可以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因採取牆體隔熱、保溫、防潮、遮陽、隔聲降噪等綠色建築技術措施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築面積;
(二)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三)採用裝配式方式建造且滿足裝配式建築要求的綠色建築,其滿足裝配式建築要求部分的計容建築面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不超過3%比例)不計入地塊的容積率核算,具體比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四)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為綠色建築發展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於最低等級的綠色建築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以按照不超過地方規定的比例上浮;
(六)採用最高等級標準建設或者採用裝配式商品房全裝修方式建造的項目,可以在各類建築工程獎項的評審中優先推薦。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財政、自然資源、金融、稅務等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前款激勵措施。
第八章 執法和宣傳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為綠色建築牽頭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定期開展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監督執法。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要求的,各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普及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推廣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重要性的認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掌握和套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措施、科學技術的綜合水平和能力,總結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深化和推進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推廣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遠市綠色建築促進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衝突的,按國家和省的新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