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海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海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是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規範綠色建築活動,降低碳排放,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海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9月29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9月29日
  • 通過會議: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7號
《海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9日

條例全文

海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規範綠色建築活動,降低碳排放,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築規劃、建設、運行、改造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築的監督管理和促進激勵,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包括民用建築、工業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
第三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突出本省熱帶島嶼特色,遵循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推動,標準引領、科技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的重大問題,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機制,促進綠色建築技術創新,全面推動綠色建築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綠色建築項目示範、產品展示、技術交流等形式,開展綠色建築宣傳,普及綠色建築知識。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和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建立健全具有熱帶島嶼特色的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完善工程計價依據,建立與綠色建築發展相適應的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制度。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等。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第八條 按照國家和本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綠色民用建築由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標準等級。綠色工業建築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三個標準等級。
鼓勵在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探索建立綠色評價標準,明確等級要求。
第九條 城鎮新建民用建築的建設應當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基本級的要求。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一星級的要求建設。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單體建築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二星級的要求建設。
鼓勵社會投資的單體建築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內公共建築,按照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二星級的要求建設。鼓勵農村農戶建房採用綠色建築相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執行更高的綠色建築標準。
第十條 國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或者其他新型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碳排放強度等相關指標和要求,向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並將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和出讓公告。
土地成交後,前款規定的相關指標和要求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階段落實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並將綠色建築的相關費用納入工程建設總投資。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項目設計檔案、施工方案、監理方案中編制綠色專篇。
綠色專篇的編制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在招標檔案和契約中載明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
鼓勵建設單位在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完成後開展綠色建築等級預評價。
第十四條 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專篇的要求開展相應活動。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查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售樓現場明示項目綠色建築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明確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章 運行與改造
第十七條 綠色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築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的,應當在服務契約中載明綠色建築的運行要求。
第十八條 綠色建築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牆、外門窗等建築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計量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能、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七)國家和本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築運行的監督管理。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公布相關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建築節能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綠色建築運行的能耗統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和能耗限額管理等制度,為科學、高效監管綠色建築運行提供依據。
供電、供氣、供水等單位應當定期將綠色建築的能源和水資源消耗數據提供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推進城市更新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時,應當因地制宜同步實施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其他公共建築,超過能耗限額標準的,應當優先納入綠色化改造計畫。
鼓勵建設單位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方式進行建築綠色化改造。
第二十二條 既有建築拆除時,應當採取拆除、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措施,對建築垃圾實施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第四章 技術與套用
第二十三條 綠色建築的建設,應當結合本省熱帶島嶼特色,因地制宜套用隔熱遮陽、自然通風、天然採光等適宜技術。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研發推廣適合高溫、高濕、高鹽、抗震設防烈度高、強颱風地區的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二十四條 綠色建築應當堅持策劃、設計、施工、交付全過程一體化協同的綠色建造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推廣裝配式建築,具備條件的新建建築應當優先採用裝配式等新型建造方式。
第二十五條 推廣裝配式內裝修,鼓勵研發套用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的預製裝修部品部件。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項目應當優先採用裝配式內裝修。
第二十六條 推動裝配式建造技術從民用建築、工業建築向市政基礎設施拓展套用。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綜合管廊、園林綠化、環衛等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採用裝配式部品部件建造。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綠色建材生產、認證和推廣套用等工作機制,全面推廣綠色建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套用技術改造,促進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建築信息模型及城市信息模型技術,促進智慧型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提高綠色建築工業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氫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勵城鎮新建建築安裝太陽能光伏、太陽能光熱系統,按照要求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鼓勵既有建築在滿足安全條件的基礎上,安裝太陽能系統。
第三十條 綠色建築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科學布局場地和景觀,合理選擇鄉土植物,保護場地內原有的自然水域、濕地、植被等生態資源,最大程度地維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
第五章 促進與激勵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全過程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建築師負責制等新型建設組織方式,加強新型建設組織方式在綠色建築中的套用。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全省裝配式建築產能布局,推動設備製造、建築材料等上下游企業加強產業協同,支持裝配式建築等新型建築工業化基地建設。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建立綠色建材產品推廣目錄庫。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綠色建材。
第三十四條 鼓勵綠色建築執行更高的建築節能和碳排放標準,降低建築能耗,推進超低能耗建築、近零能耗建築、低碳建築等規模化發展,鼓勵開展零碳建築示範套用,推動建設零碳示範區,促進產業生態化。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建設、運行綠色建築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築進行綠色化改造的,可以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近零能耗建築、低碳建築、零碳建築、綠色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項目,在各類建築工程獎項評審中予以優先;
(三)引導金融機構在綠色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提供綠色建築質量保證保險、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碳金融等金融服務;
(四)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制農村自建住宅建設綠色技術導則或者設計圖集等,免費提供給農戶建房參考使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相關支出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安排,重點支持綠色低碳技術與產品研發、標準編制、示範項目建設、新型建造方式的推廣等。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綠色建築人才培養機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加強對新興職業建築人才的技能培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人才考核評價和職稱評審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編制綠色專篇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要求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竣工驗收時,未對建築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查驗,或者查驗不符合要求卻出具驗收合格報告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參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專篇關於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設計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專篇關於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審查或者將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交付使用的,處三萬元罰款;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專篇關於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組織施工的,處項目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四)監理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專篇關於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實施監理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在綠色建築活動中,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存在失信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未按照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工程建設,情節嚴重的;
(二)串通投標、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方式參與招標投標,情節較重的;
(三)兩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違法發包、轉包、出藉資質、掛靠、違法分包的;
(四)承建項目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一般或者較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一年內兩次以上在辦理許可、備案、證明等事項中提供虛假承諾或者不履行承諾的;
(六)一年內兩次以上出具虛假檢測、鑑定報告或者因出具虛假報告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可以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和查驗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參與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比例;
(五)限制享受政府有關綠色建築的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六)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建築類表彰評比資格,撤銷相關榮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而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決定由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明確綠色建築的發展原則和適用範圍。《條例》規定綠色建築發展應當突出本省熱帶島嶼特色,遵循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推動,標準引領、科技創新的原則;明確綠色建築的適用範圍包括民用建築、工業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鼓勵在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探索建立綠色評價標準。
二、加強綠色建築的全過程閉合管控。《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過程管控不到位、缺少技術標準等制約我省綠色建築發展的問題,規定了從規劃、建設到運行、改造、拆除的全過程閉合管控機制:一是明確綠色建築等級標準及示範引領要求。規定城鎮新建民用建築的建設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基本級的要求,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公共建築提出綠色建築標準一星級以上具體要求;二是加強規劃與建設的管控,將綠色建築的等級標準及相關要求納入建設各環節,從獲取土地、立項、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進行全過程管控,明確綠色專篇的編制要求;三是提出運行與改造的要求,建立健全綠色建築運行的能耗統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和能耗限額管理等制度,因地制宜實施既有建築的綠色化改造;四是規定對既有綠色建築的拆除應當採取拆除、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措施。
三、推進綠色建築技術與套用。《條例》從推廣適宜技術、裝配式建造、綠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套用等方面作了符合我省實際的規定:一是鼓勵研發具有熱帶島嶼特色的技術,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二是堅持策劃、設計、施工、交付全過程一體化協同的綠色建造方式;三是全面推廣裝配式建築,推廣裝配式內裝修,促進智慧型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支持裝配式建築等新型建築工業化基地建設;四是加強綠色建材的套用,建立綠色建材產品推廣目錄庫,健全綠色建材生產、認證和推廣套用等工作機制;五是推廣可再生能源的套用,鼓勵安裝太陽能光伏和光熱系統;六是強調綠色建築要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最大程度維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
四、完善綠色建築促進與激勵措施。為了激發市場活力,《條例》結合省情,制定完善了系列激勵政策:一是推行全過程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建築師負責制等新型建設組織方式,加強設計與施工的深度協同,構建有利於推進綠色建築發展的建設組織模式;二是鼓勵降低建築能耗,推動建設零碳示範區,推進產業生態化;三是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獎項評審優先、綠色金融支持、政府表彰獎勵等政策;四是鼓勵建造綠色農房,免費向農戶提供相關綠色技術導則或者設計圖集等;五是重點支持綠色低碳技術與產品研發、標準編制、示範項目建設、新型建造方式的推廣等,建立健全綠色建築人才培養機制。
此外,針對綠色建築工程中存在的“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現象,規定了綠色建築活動各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和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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