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吉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是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動建築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減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23年3月10日公示草案徵求意見稿,公示期為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0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間向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書面申述,並提供有關證據和準確的聯繫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 公示時間:2023年3月10日
草案公示,草案徵求意見稿,

草案公示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對《吉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的公示
  為推進綠色發展。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明確建設各方主體責任,完善激勵政策,制定懲罰措施,進一步提升我省綠色建築發展水平,確保我省順利完成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工作任務。我廳起草了《吉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0日。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間向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書面申述,並提供有關證據和準確的聯繫方式。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537室,郵編:130051,電話:參考連結。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3月10日

草案徵求意見稿

吉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動建築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減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以及與此相關的技術推廣、引導激勵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築。
第三條(國家標準)綠色建築按照國家標準從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等級。
第四條(推動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鼓勵扶持綠色建築發展的政策,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並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統計、金融、能源和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資金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綠色建築發展的資金投入,依法安排綠色建築資金,將綠色建築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築。
第七條(宣傳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綠色建築項目示範、產品展示、技術交流、設計競賽等形式,開展綠色建築宣傳,普及綠色建築知識,推動形成崇尚綠色生活的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相關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八條(鼓勵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專項規劃)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新型建築工業化要求等內容,並確定各類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標準等級要求。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城市基礎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詳細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當註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項目)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基本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鼓勵其他民用建築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各市(州)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執行更高的綠色建築標準。
第十二條(項目投資)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等級、工程選用綠色建築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檔案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委託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時,應當在契約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託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綠色建築節能、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等信息。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提供綠色建築專篇。項目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施設備應符合綠色建築要求。
第十五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出具審查合格報告書。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並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採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減少噪聲污染和防治揚塵等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措施。防治揚塵所需費用可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築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施工實施監理。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如實出具檢測報告,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包括綠色建築專項內容。未將綠色建築內容納入項目驗收或者綠色建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二十條(房地產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售樓處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及主要技術指標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節能、節水、節材信息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準)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相關地方標準,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
第二十二條(質量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標準的落實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築實體質量和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二十三條(運營要求)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牆、外門窗等建築圍護結構完好;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能、節水和建築用能、用水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五)綠地率和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到綠色建築相應標準;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運行維護責任主體)綠色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負責綠色建築運行維護,保障綠色建築相關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發現相關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換。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機構對綠色建築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應當在簽訂的運行維護服務契約中載明符合綠色建築運行要求的服務內容。
第二十五條(違法制止)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對已採取節能與綠色措施的建築進行使用、裝飾裝修、改造和維護,不得降低該建築原有節能和綠色建築標準。
綠色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人和專業服務機構不得損壞建築的圍護結構和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能耗統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能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
供電、供氣、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定期將建築能耗情況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物業服務人應當對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能耗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實時監測,推進公共建築能耗統計監管平台建設。
第二十八條(能效標識)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進行民用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鼓勵新建居住建築和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民用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
第二十九條(既有建築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既有民用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改造,編制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應當先行改造。舊城區和棚戶區改造、城市環境景觀整治、老舊小區改造、既有建築抗震加固和適老化改造時,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實施綠色改造。
第三十條(用能改造)鼓勵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對改造後節約的能耗資金,可以專項用於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既有建築拆除)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大型公共建築建築物,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擅自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拆除後的建築固體廢棄物應當進行分類處理和分級循環利用。
第四章 技術與套用
第三十二條(綠色技術推廣)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被動優先、主動最佳化的技術路線。推廣套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收集、餘熱利用、中水回用、熱回收利用和生物質能、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污水源熱能利用等先進、適用技術。鼓勵發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築規模化發展。
第三十三條(太陽能技術)新建住宅以及賓館、醫院、學校等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築設計應當預留安裝太陽能或者高效空氣源熱泵等熱水系統的位置。
  鼓勵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大型商場、交通場站、工業園區等單位在其建築屋面安裝分散式光伏發電系統。
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發電系統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與建築外觀、形態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停車場用能)綠色建築附屬停車場或者停車庫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建或者預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鼓勵其他建築按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三十五條(雨水技術)新建綠色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配建雨水滲透和收集利用系統,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新建綠色建築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洗車用水等應當優先採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新建綠色建築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採用雨污分流技術,並與城鎮管網對接。
第三十六條(新技術推廣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綠色建築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目錄。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應當優先採用綠色建築認定與推廣的技術及產品。
第三十七條(綠色建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新型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建築節能門窗等綠色建材的套用。鼓勵套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和新型牆體材料。
推行綠色建材認證標識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獲得認證標識的綠色建材產品。
第三十八條(再生材料)鼓勵綠色建築的基礎墊層、圍牆、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和綠色建築項目範圍內的道路、地面停車場等使用再生建築材料。
第三十九條 (建築工業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型建築工業化基地建設,推廣裝配式建築。
裝配式建築項目應當優先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建立預製部品部件全過程質量追溯體系。
第四十條(建築信息模型技術)鼓勵和支持民用建築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中推廣套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共建築應當套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第四十一條(研發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建築科技研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探索物聯網、人工智慧、建築機器人等新技術在工程建設領域的套用,推動綠色建造與新技術融合發展。
第四十二條(全裝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住宅全裝修,鼓勵商品住房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
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裝修材料,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全裝修成品住房室內空氣品質應當滿足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要求。
第四十三條(農村建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民用建築建設的指導和服務,編制技術導則或者設計圖集,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農村民用建築因地制宜,推廣套用建築牆體保溫、節能門窗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築技術。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第四十四條(財政資金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綠色建築資金應當重點用於下列領域:
(一)綠色建築技術、產品研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超低能耗建築、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裝配式建築、綠色生態城區等項目示範;
(三)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編制以及建築能耗統計、監測和運營評估;
(四)綠色建築技術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四十五條(稅收優惠)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開發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其研發和成果轉化等活動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科技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關鍵技術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領域,促進綠色建築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綠色建築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研發機構建設。
第四十七條(優惠政策)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築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符合超低能耗建築標準建設的民用建築,因牆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容積率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築面積;
(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新建綠色建築或者新建全裝修建築的商品房,貸款額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確定;
(三)居住建築利用熱泵供暖製冷的,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一星級以上公共綠色建築利用熱泵供暖製冷的,執行居民電價;
(四)套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分散式光伏發電、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築,在核算建築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五)對獲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優先推薦國家獎項,並在省級工程建設質量獎項、勘察設計獎項推薦評選和工程招投標中給予加分獎勵。對於已購買綠色建築質量保證保險的建築,在省級工程建設質量獎項評選中給予加分獎勵。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四十八條(金融支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金融保險等主管部門,探索創新綠色金融與綠色建築協同發展的市場化機制,對綠色建築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和購房貸款,根據綠色建築等級實行差異化利率和額度予以支持,建立綠色金融支持保障體系。
鼓勵金融機構在綠色建築項目的不同生命周期階段,提供綠色建築質量保證保險、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發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務,為綠色建築產業拓寬融資渠道,強化風險控制。
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開發建設綠色建築的企業的信貸管理制度,最佳化授信審批流程,降低綠色融資成本,對購買綠色住宅的消費者給予適當購房貸款利率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委託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時,未在在契約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或者明示、暗示其委託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築要求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綠色建築節能、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規定,未將綠色建築內容納入項目驗收內容,或者對不合格的綠色建築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設計單位責任)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並提供綠色建築專篇,或者在項目中選用不符合綠色建築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第五十一條(審查機構責任)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為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出具審查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第五十三條(監理單位責任)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編制綠色建築專項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未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施工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第五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及主要技術指標等信息的,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節能、節水、節材信息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例外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辦公建築,適用本條例關於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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