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8年7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節約資源,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評價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綠色建築發展工作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推動綠色建築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科技、水利、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推動綠色建築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促進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堅持綠色發展原則,落實生態環保、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等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結合周邊建築的特點,確定綠色建築等級比例、裝配式建築比例、新型牆體材料套用比例、綠色建材套用比例等技術指標。
第九條綠色建築按照技術套用水平和評價要求,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鼓勵其他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條建築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的綠色建築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項目立項時,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租賃或者劃撥土地用於民用建築的,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委託項目諮詢、設計、施工、檢驗檢測時,應當明確建築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建築裝配率等指標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受委託單位降低綠色建築標準。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設計檔案應當包括綠色建築設計專篇。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綠色建築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並在審查意見書中註明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結論。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並實施綠色施工方案,在施工中採取降低能耗、水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等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施設備等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將綠色建築標準納入工程竣工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驗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公示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承擔質量保證責任。交付新建綠色建築,應當在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一)綠色建築等級及技術措施;
(二)裝配式建築裝配率與部位;
(三)建築圍護結構體系及相應的保護、維護要求;
(四)建築用能系統狀況及使用要求;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狀況及相應的保護、使用要求;
(六)照明設備及控制情況;
(七)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及使用要求;
(八)用水設備、衛生器具的節水等級;
(九)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銷售符合綠色建築標準商品房的,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質量保證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一)建築能源資源消耗指標;
(二)綠色建築措施和保護要求;
(三)保溫工程、防水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保修期等;
(四)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三章運營與改造
第十九條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二)節能、節水、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供暖、通風、空調、供水、供氣、照明等設備的分項能耗的監測系統運行正常,自動計量、記錄完整;
(四)規範設定垃圾容器和標識,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條建築裝修不得破壞原有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裝配式構配件、非傳統水源利用等設施設備。
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並及時報告房地產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契約,應當要求載明符合綠色建築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共用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應當由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或者受委託的專業服務機構負責。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能耗監測平台,實施建築能耗動態監測和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節能監管制度。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定額指標,並向社會公布。
建築能耗實行超限額加價和差別價格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民用建築運行能耗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依法公開。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辦公建築運行能耗檢查,檢查情況依法公開。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民用建築綠色改造,編制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築應當先行納入改造計畫。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築進行綠色改造的,應當同步安裝與本地區建築能耗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的用能分項計量裝置,並按要求接入建築能耗監測平台;不具備能耗數據上傳功能的,應當及時將能源消耗數據上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節能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綠色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納入政府改造計畫的,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築物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節能改造的項目,應當委託第三方進行建築能效測評、建築節能量核定。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技術與套用
第二十九條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被動優先、主動最佳化的技術路線,推廣套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保溫遮陽、餘熱利用以及太陽能、淺層地溫能、空氣源熱能、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第三十條鼓勵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的區域規劃建設區域建築能源供應系統、城市再生水系統和雨水綜合利用系統。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應當編制雨水利用專項規劃,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十二層以下住宅和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築,應當設定建築一體化太陽能熱水系統。鼓勵十二層以上住宅設定建築一體化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發展裝配式建築的計畫並組織實施,推行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慧型化套用。
政府投資的新建建築應當優先採用裝配方式建造。
第三十二條綠色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預製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材和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高性能建築材料,鼓勵使用再生建築材料。
第三十三條鼓勵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採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第三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築技術、產品、材料的評價、推廣制度,定期發布綠色建築技術公告、綠色建材目錄和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建築工程不得採用國家和自治區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五章引導與激勵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綠色建築專項資金,重點用於下列事項:
(一)綠色建築技術、產品的研發和推廣套用;
(二)綠色建築示範工程和建築產業化基地建設;
(三)既有建築的綠色改造;
(四)綠色建築相關標準制定。
第三十六條建設、運營綠色建築,採用牆體保溫技術的,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按照裝配式建築標準建造的商品房項目,預製部品部件採購契約金額計入工程進度費用。
第三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推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積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鼓勵建設綠色交通、綠色照明、綠色市政等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十八條鼓勵新建居住建築實施全裝修。推進室內裝修與建築主體一體化設計、施工。
第三十九條鼓勵工業園區、旅遊集中服務區、生態園區、大型商業設施等能源負荷中心建設區域分散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散式能源系統。
鼓勵具備條件的建築屋面安裝分散式光伏發電系統。
第四十條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發展綠色建築服務產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受委託單位降低綠色建築標準的;
(二)使用列入國家和自治區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三)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的綠色建築等級標準設計,或者選用列入國家和自治區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施設備的;
(二)使用列入國家和自治區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三)未按照綠色施工方案施工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或者未按照綠色建築監理方案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契約、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載明綠色建築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築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工業建築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和運營。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條例規定,今後寧夏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項目立項時,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
條例還提出,推廣套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保溫遮陽、餘熱利用以及太陽能、淺層地溫能、空氣源熱能、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同時鼓勵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的區域規劃建設區域建築能源供應系統等。
草案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鄉居民對生活的期望已由生存型向舒適型轉變,對住房建築面積、室內環境舒適度等居住條件的要求逐漸提高,導致建築能耗持續上升,並成為今後一個時期能耗和排放的主要增長點。為應對這一變化,國務院辦公廳於2013年轉發了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委聯合制定的《綠色行動方案》,要求將綠色可持續發展理念融入建築的全壽命期,倡導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積極發展綠色建築。黨的十九大進一步明確了綠色發展的理念,要求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充分表明,發展綠色建築,是我國建築業由傳統高消耗性發展模式向高效生態型發展模式轉變的必由之路,也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和社會民生需求的必然選擇。
我區從2009年開始試點推廣綠色建築,經過近10年發展,取得一定成效,先後制定出台《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行動實施方案》《寧夏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等政策檔案,通過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各地推動綠色建築政策標準落實,累計實施綠色建築約800萬平方米。但同時,與發達省份相比,我區綠色建築也還存在發展規模相對較小、新建建築中綠色建築占比較低等突出問題,2017年全區綠色建築占新建建築的比例僅為10.5%,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造成我區綠色建築發展較慢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是我區雖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尚未依法建立強制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設單位和開發企業基於建設成本等原因,建造綠色建築的積極性、主動性普遍較低,整體工作推進困難、進度緩慢。《寧夏綠色建築發展條例》的出台,為我區綠色建築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對轉變我區綠色建築發展的落後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主要內容及有關問題說明
《條例(草案)》共七章4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發展綠色建築方面的職責;二是對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建設活動進行了規範;三是明確了綠色建築運營和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的有關規定;四是規定了綠色建築技術創新、推廣、套用等相關內容;五是規定了引導和激勵綠色建築發展的措施;六是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一)關於管理職責和範圍。《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予以明確規定。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綠色建築發展工作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科技、水利、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二)關於規劃管理。《條例》注重強化規劃的源頭管控,提出了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要求,確保綠色建築穩步發展。明確了綠色建築實施的範圍,即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三)關於建設管理。為確保綠色建築要求在項目實施中得以落實,一是明確了投資主管、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在行政許可環節對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築要求的審查職責;二是規定了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在綠色建築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中的具體職責;三是明確了銷售、交付新建綠色建築應當在有關檔案中載明的具體內容。
(四)關於運營與改造。為節約資源,保證建築在運營階段符合綠色環保要求,推動既有建築綠色改造,《條例》提出如下規定:一是明確了綠色建築運營的具體規定。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能耗監測平台,實施建築能耗動態監測和信息共享。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民用建築綠色改造,編制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同時,為切實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浪費,《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五)關於綠色建築技術推廣套用。為了降低建築能耗,減少環境排放,《條例》鼓勵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綠色建築技術,提出如下措施:一是按照因地制宜、被動優先、主動最佳化的技術路線,推廣套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保溫遮陽、餘熱利用以及太陽能、淺層地溫能、空氣源熱能、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二是規定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應當編制雨水利用專項規劃,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新建十二層以下住宅和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築,應當設定建築一體化太陽能熱水系統。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三是為落實國家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發展裝配式建築的計畫並組織實施;政府投資的新建建築應當優先採用裝配方式建造。四是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築技術、產品、材料的評價、推廣制度,定期發布綠色建築技術公告、綠色建材目錄和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建築工程不得採用國家和自治區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六)關於引導與激勵。為了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提出如下引導激勵措施: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綠色建築專項資金支持綠色建築活動;二是明確了建設、運營綠色建築在容積率核算、工程進度費用核算方面的政策;三是提出了綠色建築發展的引導方向,鼓勵新建居住建築實施全裝修;鼓勵在能源負荷中心建設區域分散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散式能源系統;鼓勵具備條件的建築屋面安裝分散式光伏發電系統;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發展綠色建築服務產業。
內容解讀
7月27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發展條例》,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立法旨在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引導寧夏全力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格局,為加快實施生態立區戰略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條例從規劃與建設、運營與改造、技術與套用、引導與激勵等方面就推進綠色建築作出明確規定。條例提出,要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
條例規定,今後寧夏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項目立項時,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
在技術與套用方面,條例提出,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被動優先、主動最佳化的技術路線,推廣套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保溫遮陽、餘熱利用以及太陽能、淺層地溫能、空氣源熱能、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同時鼓勵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的區域規劃建設區域建築能源供應系統、城市再生水系統和雨水綜合利用系統。
“制定本條例,對於促進我區綠色建築發展,集約節約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提高人居環境質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自治區人大法工委經濟法規處調研員武占強說,建築業是高耗能產業,由於綠色建築建設成本提高、社會認知度低,在我區推廣比較困難,2017年全區綠色建築占新建建築的比例僅為10.5%,低於全國35%的平均水平。這次出台的條例中,既有強制性條款,也有獎勵性、引導性的措施,通過立法引領,剛柔並濟,將積極推動我區建築業向綠色低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