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綠色建築行動實施細則

《遵義市綠色建築行動實施細則》是遵義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綠色建築行動實施細則
  • 制定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為大力推進我市綠色建築發展,加強綠色建築管理,促進城鄉建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以及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發展的實施意見》(財建〔2012〕167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發改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貴州省綠色建築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3〕5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細則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紅花崗區、匯川區、新蒲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各縣城中心城區等行政區域內新建綠色建築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新建建築(不包括臨時建築)應按綠色建築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所屬範圍內建築工程的項目單位、規劃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運營管理單位、檢測單位以及從事綠色建築的諮詢、審查、評價的第三方機構等,均應遵照實施。
第三條市推進綠色建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綠色建築推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指導本市綠色建築設計、施工、驗收工作,負責綠色建築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組織相關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監督管理和實施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管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綠色建築項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全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建築項目分期按照綠色建築一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自2015年7月1日起,尚未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政府投資類項目(政府辦公建築、學校、醫院、博物館、體育館、科技館、圖書館、影劇院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中心城區內尚未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的單體2萬平方米以上(含地下建築面積)大型公共建築(商場、寫字樓、機場、車站、賓館、飯店等)、10萬平方米以上(含地下建築面積)住宅小區,必須按照綠色建築一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鼓勵已經完成施工圖審查的項目,由建設單位交由設計單位按照綠色建築星級標準進行最佳化設計。2016年底,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面積占全市綠色建築總面積的比例達到20%以上。2017年,市中心城區及各縣城中心城區內所有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新建建築按照綠色建築一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面積占全市綠色建築總面積的比例達到20%以上。2018年,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新建建築按照綠色建築一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面積占全市綠色建築總面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第五條綠色建築堅持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築特點,合理制定地區綠色建築規劃和技術路線,建立健全地區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綠色建築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建科〔2007〕205號)、《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460,貴州省地方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J52/T065?2013以及建築節能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
第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建立從業單位資質、能力和信譽的監督和管理信息平台,記錄信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組織綠色建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培訓,培養綠色建築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營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加大綠色建築的宣傳力度,發布國家、省、市綠色建築的政策、規範和標準等信息。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將各地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和績效評估與管理指標體系,按年度對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與評估。
第二章 項目審批與規劃設計
第十條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備案申請表等相關項目檔案,在相關章節中應增加綠色建築的相關內容:
(一)對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中技術方案章節中應明確提出綠色建築建設指標和初步技術方案,在投資估算章節中應明確綠色建築的增量成本,在效益分析章節中增加綠色建築效益分析;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設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專篇,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築建設標準,對擬採用的有關綠色建築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
(二)對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節能方案分析章節中增加綠色建築方案分析簡述,主要包括綠色建築建設目標、初步技術方案、效益分析。
(三)對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在《項目備案申請表》資源綜合利用措施中增補綠色建築簡要闡述,主要包括綠色建築建設目標及簡要技術方案和效益分析。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新建綠色建築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
第十二條綠色建築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環評報告中應包括:建築場地是否存在危險源和污染源、土壤放射性檢測、場地建設過程中環境保護、人口居住區環境噪聲等內容。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環評報告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中應明確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築建設目標和相關要求,並將綠色建築建設目標及相關要求納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進行公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中應把規劃設計條件中的綠色建築建設指標及相關要求作為主要條款。對於企業投資和政府投資項目,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通知書中載明綠色建築建設指標及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文本中綠色建築建設目標、初步設計方案及預期效益等內容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包括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專篇,設計單位應對項目滿足綠色建築建設目標情況進行自評估。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在方案設計招標檔案、委託設計契約中,應載明綠色建築建設目標和設計要求。投標單位提供的方案設計應包括綠色建築技術方案專篇。綠色建築技術方案應作為項目單位評標的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滿足綠色建築設計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綠色建築設計進行審查,並出具明確的審查意見。在施工圖審查階段,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組織專家進行綠色建築專項審查,審查意見書應明確列出綠色建築審查結論。審查不合格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不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當在完成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後,向市、省或國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申報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初審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評審,通過評審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公示,並頒發綠色建築設計標識證書;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報經市、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評審。
第三章 建設施工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加強對綠色建築施工的管理,在招標檔案和相關契約中明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築工程材料供應等單位關於綠色施工的責任。對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施工準備、建築工程材料採購、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等,進行協調和監督。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施工招標檔案應當明確綠色施工要求,並提供相關資料,施工單位應當在投標檔案中編制綠色施工技術措施,並將綠色施工技術措施的增量成本費用在投標報價中單列。項目單位應將綠色施工技術措施作為技術標評審條件,綠色施工方案評審分值在技術標中的權重應當不小於 20%。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施工方案專篇,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並報監理單位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不得對已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綠色建築相關內容進行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檔案及現行綠色建築標準、規範的要求。施工單位應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應建立完整的綠色施工檔案。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依據綠色建築標準、工程設計檔案,對施工單位制定的綠色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負責對綠色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督。未經檢驗合格或不符合綠色建築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監理單位應禁止在建築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檔案中對綠色建築的要求負責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組織綠色建築專項驗收併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在綠色建築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後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報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申報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初審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評審,通過評審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公示,並頒發綠色建築標識證書;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項目,報經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上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評審。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綠色建築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運營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公司應按規定對項目資源消耗量實時分項計量監測,保留建築運營過程中的有關數據信息和檔案,監控數據應定期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門管理機構。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綠色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獎勵和扶持綠色建築試點示範工程,建築節能及綠色建築技術與產品的研發、標準制定,採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能效測評、宣傳普及、相關配套能力建設等工作。綠色建築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
第三十條申請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並獲得三星級的綠色建築,其按規定支出的評價標識諮詢委託費用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綠色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中予以補助。
第三十一條市城鄉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探索制訂各個星級綠色建築在土地供應、容積率獎勵方面的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對每年省級以上部門下達的綠色建築節能改造任務,按照上級規定整合匹配的原則由市財政局安排專項改造項目補助資金。
第三十三條節能服務企業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為本市建築物提供節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申請契約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支持。
第三十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定期發布與綠色建築相關的技術和產品目錄。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應當將上述目錄中的綠色技術和綠色產品納入政府優先採購推薦目錄。
第三十五條市科技局應當將綠色建築共性、關鍵和重點技術的開發和綠色建築技術平台建設納入科技計畫。
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省綠色建築行動實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認真執行我市綠色建築行動實施細則,各部門要根據細則要求儘快制定相應管理政策和執行程式。各地方政府要履行職責,加強指導,明確責任,狠抓落實,推動城市建設向綠色、節能、環保的方向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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