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規範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和管理工作,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綠色建築標識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號),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合肥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標識申報、認定與管理。
第三條 綠色建築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
第四條 新建民用建築採用《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工業建築採用《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準》GB/T50878,既有建築改造採用《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綠色建築標識的管理工作,認定和授予本市一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組織推薦二星級綠色建築標識,初審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負責綠色建築標識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
市城鄉建設局委託合肥市綠色建築與節能管理中心中心承擔受理、審查、認定(推薦)、初審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綠色建築標識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省、市綠色建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等相關技術要求;
(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職業資格;
(四)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無違法、違規、違紀等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程式
第七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遵循自願原則,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綠色建築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告等環節。
第九條 綠色建築標識可在項目竣工備案後申報。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諮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第十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綠色建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二)按照相關國家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三)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完成備案;
(四)未發生過較大質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築標識申報書、自評估報告、承諾書;
(二)項目立項審批檔案、綠色建築專項查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資料;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四)標識認定所需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和視頻等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市城鄉建設局對以下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形式審查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結果反饋;對手續或材料不齊全的申報項目,應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其所需補正材料及辦理條件等。
申報單位應在收到形式審查意見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補充,補充材料原則上不超過一次。形式審查結果分為“通過”或“不通過”。申報單位逾期未提交補充材料視為形式審查“不通過”。
第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一星級綠色建築項目,組織專家開展專家審查。
專家審查應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築性能,出具專家意見。專家審查期間申報單位應在收到專家意見的1個月內完成材料補充,補充材料原則上不超過一次。
專家應根據審查和材料補充情況在專家意見中明確審查結果(審查通過的項目還應確定綠色建築等級)。
專家審查結果分為“通過”或“不通過”。所有專家確認“通過”且總分達到申報星級要求的項目審查結果為“通過”,否則審查結果為“不通過”。申報單位逾期未提交補充材料視為專家審查“不通過”。專家審查未通過的項目3個月內不接受該項目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局對通過專家審查的一星級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在市城鄉建設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一星級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市城鄉建設局審核後發布,並授予標識證書。
第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局對通過二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形式審查的項目,市城鄉建設局審核後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推薦。通過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形式審查的項目,市城鄉建設局審核後報送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十六條 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的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築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築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市城鄉建設局。
第十七條 市城鄉建設局將不定期組織對綠色建築標識項目進行監督抽查,發現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一)項目低於已認定綠色建築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於綠色建築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築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八條 市城鄉建設局發現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一星級標識項目撤銷綠色建築標識,並收回標識證書,二、三星級標識項目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處理: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築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參與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迴避與自己有連帶關係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並從專家庫中清除。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城鄉建設局反映違反本市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工作中存在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標識、冒用標識或偽造標識的,一經查實,將追究關聯單位和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17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