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三章 申報資料及申報程式,第四章 評 審,第五章 公示與公布,第六章 紀 律,第七章 獎 勵,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以下簡稱“綠色建築獎”)管理工作,根據《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綠色建築獎的組織管理。
第三條
綠色建築獎分為工程類項目獎(以下簡稱“工程獎”)和技術與產品類項目獎(以下簡稱“技術獎”)。工程獎分為綠色建築創新綜合獎、智慧型建築創新專項獎和節能建築創新專項獎。
第四條
綠色建築獎的獎勵對象為在推進建設事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中,對發展綠色建築有突出示範作用的工程和有積極作用的技術與產品,以及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人員。
第五條
綠色建築獎設立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六條
建設部歸口管理綠色建築獎。
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綠色建築獎的管理。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綠色建築獎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綠色建築獎的申報、初審和推薦上報。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工程獎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節材、節水、節地、減少環境污染與智慧型化系統建設等方面,綜合效果顯著的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工程。
(二)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規範。
(三)總體規劃、建築設計、建築結構、施工質量等具有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規模,並具有示範作用。工程規模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築一般應在2萬m2以上。
2、住宅建築一般應符合:
(1)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內組團5萬m2以上;
(2)單體高層住宅2萬m2以上;
申報綠色建築創新綜合獎的工程一般不受規模限制。
(四)規劃與建築設計、環境設計和智慧型化系統設計等要體現綠色建築的特色,採用適合於綠色建築的技術、工藝與產品,運營管理水平較高,實現社會、環境、經濟效益的統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築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報綠色建築獎的住宅建築入住率應達到70%以上。
第八條 申報綠色建築創新綜合獎的工程項目,其適用性、場地與環境、能源利用、水資源利用、材料與資源、智慧型與管理等應達到同類工程的先進水平。
第九條 申報智慧型建築創新專項獎的工程項目,其智慧型化系統建設、功能效益、工程質量、運行維護等應達到同類工程先進水平,且各系統運行良好。
第十條 申報節能建築創新專項獎的工程項目,其建築主體節能、常規能源系統最佳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應做到效果顯著,建築設計、圍護結構、採暖空調系統、照明系統和能源利用效率等應達到同類工程的先進水平,且節能效果顯著。
第十一條 申報技術獎的技術與產品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性強且實用效果突出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
(二)通過科技成果鑑定(評估)一年以上;
(三)符合綠色建築工程套用要求及產品生產的節能環保要求;
(四)具有較高技術含量,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
(五)具有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第十二條 工程獎項目申報單位的條件:
(一)申報綠色建築創新綜合獎和節能建築創新專項獎項目,一般應由其建設單位或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等主要參建單位聯合申報;也可經建設單位或開發單位同意後,由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聯合申報或其中一家單獨申報。其它參建單位可隨主要參建單位申報。申報單位總數一般不超過8家。
(二)申報智慧型建築創新專項獎的項目,一般應由建設單位或開發單位牽頭申報,也可經建設單位或開發單位同意後,由系統集成商與運營商聯合申報或會同主要系統分包商共同申報。申報的系統分包商一般不超過3家,並具備以下條件:
1、與建設單位或系統集成商簽有分包契約;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統工程總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
(三)近兩年內未發生過工程建設重大事故。
第十三條 技術獎項目申報單位的條件:
申報單位必須是研究開發單位,並擁有該項目的自主智慧財產權。生產企業參予申報時應隨該項目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單位申報。
第三章 申報資料及申報程式
第十四條 工程獎項目申報資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申報表(工程類)》一式10份;
(二)工程項目總結報告一式2份:
1、綠色建築創新綜合獎申報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1)工程概況:項目概況和關於綠色建築創新點的說明;
(2)設計總結:包括對適用性、場地與環境性能、能源利用、水資源利用、材料的選用、智慧型系統等進行總結;
(3)施工總結:包括對環境性、能源利用、水資源保護、材料的使用等進行總結;
(4)運行情況總結:包括對工程運行情況和相關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總結,主要包括計量結果和檢測報告、日常節能和節水、節材情況及管理措施、綠化管理的成效、垃圾管理規定等。
2、智慧型建築創新專項獎申報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1)工程概況;
(2)智慧型化系統總體結構總結:包括總體和各子系統的功能,系統的先進性、實用性、可擴充性、可維護性和標準化等;
(3)智慧型化系統運行效益分析:包括需求定位、總體效益和各子系統的效益;
(4)運營管理模式及經驗總結;
(5)智慧型化系統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
(6)已獲得的獎項或達標情況: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組團要總結達到《居住區智慧型化系統建設要求與技術導則》確定的星級標準的情況。
3、節能建築創新專項獎申報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1)工程概況;
(2)節能工程的主要內容;
(3)節能工程實施情況(包括設計、施工與運行管理);
(4)技術創新點;
(5)節能產品和材料的進場驗收檢驗報告;
(6)建築節能專項施工監理記錄;
(7)工程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包括建築物與採暖(製冷)系統節能性能檢驗的工程質量檢驗報告;
(8)技術經濟分析;
(9)能耗檢測與結果分析。
(三)有關資料一式2份並按以下順序裝訂成冊。
1、工程項目計畫任務書;
2、驗收合格證書及與綠色建築相關的驗收材料;
3、申報工程的業主委員會或使用單位出具的用戶意見。
(四)介紹項目總體情況的光碟(時間不超過15分鐘)和反映工程概況並附文字說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五條 技術獎項目申報資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綠色建築獎(技術與產品類)申報表》一式10份;
(二)成果研究報告一式2份;
(三)有關材料一式2份並按以下順序裝訂成冊:
1、成果鑑定證書及有關鑑定資料;
2、推廣套用所需的標準化套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申報單位編制或執行的國家發布的技術規範、規程、工法、標準圖、操作手冊、使用維護管理手冊等或相關檔案資料;
3、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近期質量檢測報告;
4、用戶意見或套用於生產與工程實踐的證明,以及兩家以上已推廣套用的工程或單位名單;
5、獲獎、專利和通過ISO認證的相關文字材料,以及生產許可等材料;
6、其它必要的技術資料等。
(四)介紹技術與產品情況的光碟(時間不超過15分鐘)和圖片。
第十六條 申報程式:
(一)申報綠色建築獎的單位依照本章第十四、十五條的要求,向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提交申報資料;
(二)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按照第二章對申報項目和申報單位的要求進行初審,並負責審定驗收合格證書等資質性資料的真實性,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
(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七條 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綠色建築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委員會由綠色建築領域的技術專家和建設部有關司局、行業學(協)會的人員組成。評審委員必須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綠色建築專業技術或管理的技術專家和管理人員。根據申報項目情況,評審專家委員會可分別組成專項專家組。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依據評審標準(另行制訂發布),通過審查申報材料,進行質詢、討論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按多數原則確定獲獎項目。
第十九條 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可組織核查小組對需要實地核查的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小組由4-5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被核查項目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應派人參與核查工作。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介紹;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凡核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檔案資料,申報單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迴避或拒絕;
(三)聽取業主及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評價意見。核查小組向業主及監理單位諮詢情況時,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迴避;
(四)查閱工程的有關檔案與技術、質量以及管理資料等;
(五)核查小組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五章 公示與公布
第二十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在建設部網上公示。公示期三個月。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以署實名的書面形式向建設部提出異議,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異議分為技術性異議和非技術性異議。凡對公示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申報資料不實提出的異議為技術性異議;對公示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技術性異議。對評審等級的異議,不屬異議範圍。
第二十三條 技術性異議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必要時可組織評審委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非技術性異議由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負責協調解決,並將結果報建設部科技委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妥善解決的公示項目,報建設部常務會議審查。通過審查的獲獎項目以建設部檔案公布。
第六章 紀 律
第二十五條 申報綠色建築獎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或獲獎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本人必須參加評審會議,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寫出書面意見委託他人到評審會上代讀。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和現場核查小組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銷評審委員或核查人員資格的處理,並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獲得綠色建築獎的項目,若發現其工程質量安全或獲獎技術與產品存在重大問題或隱患,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將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實並提出書面報告,對情況屬實且已影響獲獎項目資格的經建設部批准取消其綠色建築獎項目資格。
第七章 獎 勵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築獎獲獎項目的獲獎組織和人員不應超過以下數量規定:
(一)工程獎獲獎項目 組織(單位) 個人
一等獎820
二等獎615
三等獎 410
(二)技術獎獲獎項目 組織(單位) 個人
一等獎 515
二等獎 410
三等獎 35
第三十條 建設部向獲得綠色建築獎的項目及相應的組織和人員頒發證書和證牌。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地區和獲獎單位應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