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管理辦法

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管理辦法
  • 目的:促進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 頒布實施:2004年8月27日
  • 總計:四章二十二條
基本信息,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基本信息

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7日建設部建科函[2004]18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建設事業可持續發展,推動我國綠色建築及其技術的健康發展,規範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綠色建築是指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動的空間,同時實現高效率地利用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最低限度地影響環境的建築物。綠色建築是實現“以人為本”、“人-建築-自然”三者和諧統一的重要途徑,也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以下簡稱“綠色建築獎”)的管理。
第四條 綠色建築獎分為工程類項目獎和技術與產品類項目獎。工程類項目獎包括綠色建築創新綜合獎項目、智慧型建築創新專項獎項目和節能建築創新專項獎項目;技術與產品類項目獎是指套用於綠色建築工程中具有重大創新、效果突出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第五條 綠色建築獎的獎勵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建設部發布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六條 綠色建築獎的申報應遵循自願原則,獎勵工作應符合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要求。
第七條 綠色建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八條 建設部歸口管理綠色建築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域內綠色建築獎項目的申報和初審、推薦上報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執行機構的職責
第九條 建設部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實施綠色建築獎的工作原則及管理辦法;
(二)組建和批准成立綠色建築獎評審專家委員會;
(三)審定綠色建築獎評審結果並公布獲獎項目;
(四)頒發《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證書;
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本條職責的落實。
第十條 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建設部科學技術司內)為日常管理和執行機構,負責以下職責:
(一)組織綠色建築獎申報及評審;
(二)組織評審結果公示、報審和審定後獲獎項目發布與頒證;
(三)評審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聯繫與管理;
(四)建立並保管評審工作檔案;
(五)受理綠色建築獎查詢事務和違反本辦法的舉報事宜。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由綠色建築領域的技術專家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局、行業學(協)會的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評審標準;
(二)開展綠色建築獎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章

申報評審及審批程式
第十二條 申報程式:
(一)申請綠色建築獎的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及資料進行初審,合格的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建設部;
(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三條 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申報項目情況將評審專家委員會分成若干評審專家組,組織評審專家依據評審標準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在建設部網上公示。公示期三個月。
第十五條 公示後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解決的項目,作為最終的評審結果報國務院建設部常務會議審查確定獲獎項目。

第四章

公布與頒證
第十六條 建設部以部文公布獲獎項目;
第十七條 建設部對獲獎項目頒發《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證書。

第五章

紀律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或獲獎資格。
第十九條 綠色建築獎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有關人員參予評獎活動的資格,並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單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綠色建築獎具體實施工作應符合《全國綠色創新獎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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