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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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規範綠色建築活動,推進建築領域節能減排,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民用綠色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認定、運行、改造、支持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解決綠色建築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審批服務管理、能源、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培訓,促進綠色建築技術創新和知識普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
第七條 綠色建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等級管理,由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等級。鼓勵綠色建築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等要求進行建設。
新建城鎮民用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等級標準進行建設;超高層、超限高層建築應當按照三星級等級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其他民用建築按照一星級以上等級標準進行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技術標準體系,完善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和運行管理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總體布局、重點發展區域、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等內容。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建造要求等綠色建築建設指標。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將綠色建築建設指標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建設指標納入項目評估和審查範圍。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建設指標納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範圍。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施工圖專項設計檔案進行專家論證。
第三章 建設與認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築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建築碳排放分析報告等內容,明確綠色建築建設指標和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建設指標要求進行建設,並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綠色建築建設指標相關信息。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降低綠色建築建設指標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建設指標要求進行專項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綠色建築建設指標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建設指標進行建築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設計檔案。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建設指標和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監理,編制綠色建築專項施工、監理方案。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相關標準進行檢測,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建設指標和相關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綠色建築等級、綠色技術措施以及相關設備設施運行保護要求、保修期限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九條 一星級以上等級的綠色建築在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可以申請認定綠色建築標識。
第二十條 鼓勵新建民用建築採用下列綠色建築技術:
(一)智慧型建造、裝配式建造技術;
(二)建築信息模型和其他信息化技術;
(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套用技術;
(四)建築遮陽、高性能外牆保溫和高性能門窗技術;
(五)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術;
(六)高強鋼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術;
(七)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
(八)其他綠色建築技術。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型建築工業化全產業鏈協同發展,推廣裝配式建築。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確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築選用裝配式建造技術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 大型公共建築、裝配式建築等綠色建築項目應當套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鼓勵其他綠色建築項目在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中套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套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的服務費用應當作為不可競爭費用計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三條 新建綠色建築應當結合當地氣候和自然資源條件合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四條 綠色建築應當採用節水設施、安裝節水器具,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優先採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綠色建材的生產、認證和推廣套用。
第四章 運行與改造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築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牆、外門窗等建築圍護結構完好;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水、電、燃氣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電、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度、濕度、噪聲、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築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保障綠色建築正常運行。
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進行維護和保養的,應當在服務契約中載明符合綠色建築運行要求的服務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限額等節能監督管理制度,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數據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能耗進行監測、統計、分析和評價。
第二十九條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安裝建築能耗動態監測計量裝置。新建居住建築應當安裝能源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條 綠色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建築能耗數據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鼓勵建築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為綠色建築運行、既有民用建築綠色化改造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築綠色化改造,提升既有建築的綜合性能。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使用年限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計畫,明確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既有公共建築應當進行綠色化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實施。
居住建築和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納入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計畫的,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五章 政策與支持
第三十五條 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築,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執行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新增的外牆保溫層面積,不計入建築容積率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築面積;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第四十七條 城鎮民用建築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進行綠色建築的新建或者改造,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