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認定管理辦法

《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認定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認定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1月12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監督管理水平,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考核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5號部令)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建質[2007]184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考核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是指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各參建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以下簡稱監督人員)是指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依法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監督人員分為質量監督工程師和質量監督員。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考核認定工作實施統一管理。考核認定工作由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核委)負責。省考核委下設辦公室,設在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監總站),具體負責全省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考核認定管理工作。
第六條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得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不得出具質量監督報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不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依據。
第二章監督機構考核基本條件
第七條監督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
(四)有可靠經費保障;
(五)人員配備滿足監督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數量的監督人員,且專業結構要合理配套。
監督機構人員數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監督人員占監督機構人員數量的比例不低於75%;同時具有質量、安全監督職能的監督機構,質量監督人員占監督機構人員數量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建築工程土建專業技術人員與建築工程安裝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宜為5:2:1。
2、監督機構負責人條件
(1)設區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市監督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且連續從事質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並具備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並具備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縣監督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工程類初級技術職稱且連續從事質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並具備質量監督員以上資格;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工程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具備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
3、市監督機構直接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督人員不應少於15人,監督工程師不少於5人。市監督機構應按30~50萬平方米建築面積或15~30項工程的監督工作量配備一個監督小組,每個監督小組應由至少兩名以上直接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督人員組成。
縣監督機構直接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督人員不應少於5人,監督工程師不少於2人。縣監督機構可按15~20萬平方米建築面積或10~15項工程配備一個監督小組,每個監督小組應由至少兩名以上直接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督人員組成。
承擔市政工程質量監督任務或專業監督任務的,其配備的專業監督人員每專業不得少於2人。
4、監督機構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驗、工程類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聘用人員應通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認定。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基本辦公條件
1、市監督機構人均具有辦公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配備10台以上計算機,套用監督軟體進行計算機輔助監督管理,做到辦公自動化。
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的配備應滿足監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應按照每兩個監督組(科)不少於1台的數量配置。
監督檔案室面積不應少於20平方米。
2、縣監督機構人均具有辦公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配備3台以上計算機。
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的配備應滿足監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應按照每兩個監督組(科)不少於1台的數量配置。
監督檔案室面積不應少於10平方米。
(七)有監督檢查應具備的儀器、設備;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為保證正常的監督工作需要,至少配備附屬檔案一要求的各種儀器、設備。
(八)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1、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註冊制度;
2、工程質量監督具體監督工作各項制度;
3、工程質量問題(事故)監督處理制度;
4、工程質量局部暫停施工及復工監管制度;
5、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
6、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人員管理制度;
7、工程質量監督質量信息統計、公示制度;
8、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
9、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制度;
10、工程質量監督執法行政複議制度;
11、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監督人員考核認定條件
第八條監督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相應的學歷、資歷,以及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監督執法能力,熟悉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監督人員的基本條件和監督範圍:
(一)質量監督工程師應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條件:
(1)具有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其中,研究生學歷(含本科雙學位)的應工作5年以上;本科學歷的應工作7年以上;大專學歷的應工作10年以上;中專學歷的應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或取得中級技術職稱7年以上;
( 3 )取得一級註冊結構師、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設備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國家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之一的;
( 4 )熟悉掌握國家、省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性標準;
( 5 )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 6 )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 7 )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合格;
( 8 )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 9 )累計從事質量監督工作滿15年且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受1、2、3條的限制。取得第3條國家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的,不受1、2條的限制。
2、監督範圍:
質量監督工程師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及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及管理,質量監督報告的審查、確認(審簽)並對內容真實性負責,具有質量監督報告的簽字權。
(二)質量監督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條件
(1)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取得二級註冊結構師、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師等國家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之一的;
(2)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3年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驗或具有中專以上學歷,10年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驗;
(3)熟悉掌握國家、省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合格;
(5)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6)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7)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8)累計從事質量監督工作滿7年或具有中級以上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受1、2條的限制。
2、監督範圍
質量監督員主要協助監督工程師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並可在監督機構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聯合授權下,對本專業二等及以下(按設計等級分類標準)工程從事質量監督工作,並具備所監督工程監督報告的簽字權。
第四章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考核認定
第十條監督機構和人員初次考核合格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證書》和監督人員資格證書。
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驗證考核。監督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崗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業務知識培訓,並適時組織開展相關內容的繼續教育培訓,每人每年累計不少於48學時。
第十一條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條監督機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工程建設質量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情況;
(二)監督機構基本條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況;
(三)對所監督範圍內工程項目參建各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有關機構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符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督的情況;
(四)對所監督範圍的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監督的情況;
(五)發生重大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
(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七)監督費用來源和滿足工作需求情況;
(八)其他有關規定內容。
考核標準詳見附屬檔案四。
第十三條監督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地方有關規定情況;
(二)監督人員基本條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況;
(三)所監督項目的參建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質量檢測等有關機構及工程實體質量符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四)履行監督職責情況;
(五)參加業務知識培訓情況;
(六)考核期內上級主管部門的獎懲情況;
(七)其他規定的情況。
考核標準詳見附屬檔案五。
第十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情況巡查和抽查制度。省質監總站對各級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管理情況進行巡查和抽查,檢查結果作為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監督機構應對轄區內的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巡查和抽查,檢查結果上報省考核委辦公室並作為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二、三)由監督機構負責人主持填寫和本人負責填寫,並對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市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的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工作的組織與資料初審工作,初審合格並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上報省考核委辦公室。
第十六條省考核委辦公室在對各級監督機構和人員進行考核認定時,可實地隨機抽查監督機構狀況及轄區內工程項目的監督情況。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考核結果將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監督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監督人員數量和工作情況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
(二)出具虛假工程質量檢查監督報告的;
(三)在監督工作中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四)因嚴重失職導致重大質量事故,影響惡劣的。
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九條規定的;
(二)不認真履行工程質量監督等有關規定的工作職責的;
(三)因監督失職所監督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監督工程或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弄虛作假簽署監督報告的;
(五)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程式進行監督執法的;
(六)其他失職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結果達不到合格標準,也未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況的,其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條對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並由建設主管部門對其調整和充實力量。
對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監督人員,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應當調離監督工作崗位,降低或撤銷監督人員資格證書。屬嚴重監督失職或違法行為的,應調離監督工作崗位,撤銷資格證書,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鐵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專業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考核認定由各行業負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2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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