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辦法

《山東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於2014年2月1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落實住房保障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1〕45號檔案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3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審計、統計、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權責一致、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分級實施。省政府對市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進行考核,由省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各市政府負責對所轄縣(市、區)政府住房保障工作進行考核。
第六條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機制、政策落實、項目建設、準入退出、後期服務等方面。具體考核內容和細則由省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制定。
第七條 住房保障工作實行年度考核,採取自查自評與重點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市政府於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自查和對縣(市、區)政府的考核,並將自查報告和對縣(市、區)政府的考核結果書面報省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省政府於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對各市政府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
第八條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按照考核內容量化評分,基礎分值為100分,根據實際工作成效設定10分的加分項。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總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分-90分(含80分)為良好,60分-80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年內有問責或2次以上(含2次)約談記錄的,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對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虛報超額完成任務、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發生群體性惡性上訪案件、分配及退出管理出現重大問題並造成惡劣影響、審計反映出的重大問題未進行整改的,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九條 對各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進行通報。考核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從住房保障省級獎補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應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
第十條 對在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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