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的意見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的意見》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妥善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難群體的住房困難,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大力推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明顯改善。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仍較突出,單身職工及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需改善。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投資建設(籌集)或政策支持其它機構投資建設(籌集),限定建設標準和準入條件,以低於市場水平的租賃價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特殊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開展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是引導城鎮居民合理住房消費、調整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的必然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站在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高度,精心組織,加大投入,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握我市“經濟發展轉型升級、城市建設跨越提升、社會事業全面突破”的階段性特徵,以逐步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為目標,通過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和創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機制,把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與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城市發展、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構建和諧社會結合起來,以主城區建設為重點,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滿足不同保障對象需求。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大政府財政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入,同時採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勵各類園區、企業和其它機構積極參與。
2.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合理制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分年度組織實施。統籌多方資源,實行建設模式多樣化,資金來源多元化,房源籌集多渠道,切實加大保障力度。
3.方便宜居,租金優惠。按照交通便利、布點均勻、設施齊全、環境良好的要求,保證基本居住需求。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標準低於市場租金,並限定租賃期限。
4.公平公開,監管有序。加強監督管理,做到房源情況、準入條件、審核程式、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實施動態管理,嚴格退出機制。
三、認真做好規劃建設工作
 (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規劃,綜合考慮我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需求和布局要求,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明確規劃期內的建設規模、土地供應計畫和資金安排。
(二)多渠道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開發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企業及其它機構投資建設(籌集)和管理,房源可以通過新建、配建、改建、收購、合建、其他住房按規定轉換、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取得。政府集中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指定機構承擔融資、建設(籌集)任務。具有一定規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危舊樓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項目,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並將相關條款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開發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管轄範圍內的發展規劃和住房需求,制定建設規劃,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查備案。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經批准實施職工集資建房的,可按一定比例配建。鼓勵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小區外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道路等公用設施由相關主管部門督促建設,確保與項目主體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三)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公共租賃住房分為成套住房和集體宿舍,成套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建築標準、規範和規定,改建、收購及轉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築標準要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要積極推廣套用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並實行一次性簡易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同時,推動省地、節能、節水、節材及環保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水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及戶型比例等有關規定。
四、加強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
 (一)多元化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資金。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專項補助資金、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年度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部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歸集資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經營公建設施回收資金、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商業貸款及投融資方式納入的社會資金、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資金。
(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全額繳入市級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設貸款本金和利息由租賃收益及政府性資金償還。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7部委有關規定執行。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審計、監察等部門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建設(籌集)資金撥付、使用、核算及各項管理費用監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依據當年租金標準、租金收繳情況及規定的支出範圍,編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和支出預算,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實施。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五、嚴格按試點範圍配租
 (一)明確公共租賃住房試點範圍。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居民戶口、家庭成員在市級(含市級,下同)以下單位就業或自主擇業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及無房單身職工,經市人才工作管理機構認定且在濟無住房的引進人才及其他情形的特殊群體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和個人不得申請。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仍按《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6號)執行。有穩定職業並在我市市區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條件成熟時逐步納入保障範圍。保障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準入標準,由市政府根據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水平,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定期公布。開發區、產業園區和企業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標準,按照政府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製定,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後實施。
(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只能配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成套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搖號方式公開選房,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簽定租賃契約。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職工由其所在單位統一提出申請,引進人才由引才單位或引才園區統一提出申請,其他情形的特殊群體由相關職能部門統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必須對申請人員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查核准後,根據全市房源和申請單位數量及申請人數,合理確定房源配置比例,並向社會公示。申請人員住房的分配方案由申請單位制定和實施,配租情況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房源分配後,由申請單位、申請人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三方簽定租賃契約。入住人員的管理責任由申請單位承擔。
開發區、產業園區和企業自建的集體宿舍,按照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組織配租,配租情況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開發區、產業園區、企業及其它社會資金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資建設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組織。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後管理制度。市民政部門負責建立居民經濟收入比對系統,科學評估、審核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確保公平公正。
六、完善產權和租賃管理工作
 (一)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屬。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歸屬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轉變用途,改變房屋性質。政府與其它機構合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共有,產權份額按投資比例確定。使用權、管理權及收益權由政府和合作機構協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成後只辦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不辦理分戶產權,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屬於共有的,註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管理。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2年向社會公布1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於同地區市場平均租金的70%,並根據貸款利息、地段、朝向、樓層、物業服務標準、維修費、配租對象類別和收入分別確定。同地區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市財政部門委託具備專業資質的價格認證機構進行測定。
(三)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統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當載明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繳納、退出約定、違約責任等事項,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規定,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工作。公共租賃住房1次租賃期限最長4年,續租須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單身職工租賃期限由其申請單位根據勞動(聘用)契約年限等因素確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四)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動態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動態管理機制,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每2年審查1次,對承租家庭及承租單位定期進行走訪、抽查,及時發現和掌握承租家庭及承租單位的各種變動情況,對違規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糾正或處理。對承租人違反契約約定的,出租人應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並載入承租人個人誠信檔案,該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任何一種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不能按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契約簽定時的市場租金收繳房租;承租人在過渡期滿後拒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期間按契約簽定時的市場租金上浮50%收繳房租。
(五)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做好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並根據申請人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檔案動態管理。
七、切實落實相關扶持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要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重點保障,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優先安排。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企業自有土地屬於工業用地性質的,可在總用地面積7%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內安排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集體宿舍)。企業、社會組織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用地可通過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政府與其它社會機構合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可將政府投資和優惠政策減免資金折價,作為政府投入入股。
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建設及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政策執行。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切實把這項民生工程落實好,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促進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健康發展。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並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考核機制。
(二)明確工作職責。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開展運營管理工作;市發改、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環保、審計、人防、物價、工商、國稅、地稅、市政公用、濟南住房公積金、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濟南供電公司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立項、資金籌措、用地落實、配套設施及保障對象的收入、資產、住房情況審核、監督監察等相關工作。各區政府負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前期拆遷安置,申請受理、初審及配合做好後期管理等工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做好出具證明、公示、調查等工作,協助做好後期管理工作。
(三)建立問責機制。對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中轉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變相進行商品住房開發、以公共租賃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拒絕執行相關規定或履行契約義務、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行為,將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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