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重點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進一步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用於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以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部門從一般公共預算(含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用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 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績效導向、依法評價。績效評價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為導向,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規定為評價依據。
(二)科學規範、分級實施。評價方法和指標設計科學合理,評價流程統一規範,評價數據真實準確;建立以市級部門組織實施、省有關部門適時開展再評價相結合的績效評價機制。
(三)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績效評價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全面真實的數據和資料為基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
第五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和居民滿意度情況進行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以幾個預算年度為周期的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章 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二)國家和省里出台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三)國家和省里出台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管理制度;
(四)市、縣政府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
(五)省級與各市政府簽訂的目標任務,各市與縣(市、區)簽訂的目標任務;
(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資料;
(七)審計報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決定;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管理,包括市縣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中央和省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否及時、基礎數據是否準確,市縣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撥付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是否及時,市縣財政部門是否按規定安排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以及資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規等;
(二)項目管理,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計畫的制定、政策和規劃計畫公開以及市縣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等;
(三)項目效益,包括開工情況、租賃補貼發放情況、當年符合分配入住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情況、已保家庭完成情況及工程質量等;
(四)居民滿意度,包括棚戶區改造拆遷居民滿意度及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滿意度等。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評價內容設定。市縣評價指標體系詳見《山東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詳見附屬檔案)。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分級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評價工作。
(一)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山東省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全省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市(縣)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全省績效評價報告;
(二)市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市(含所轄縣區)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縣(市、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複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本市績效評價報告;
(三)縣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縣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本縣績效評價報告。
各地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評價工作。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如下:
(一)每年1月份,縣(市、區)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本縣上年度財政資金績效進行評價,並於當年1月31日前將績效評價報告(加蓋兩部門印章),分別報市級財政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二)每年2月份,市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本市上年度財政資金績效進行評價,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形成全市(含省財政直管縣)評價報告,並於當年2月28日前將績效評價報告(加蓋兩部門印章),分別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市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和相關數據資料,對各市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並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和居民滿意度相關評價內容進行審定,最終形成全省評價報告及附表,並於每年3月15日前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政資金績效目標的設立、制定依據和目標調整情況;
(二)本市縣評價總體情況;
(三)市級對所轄縣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整體情況;
(四)本市縣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相關績效分析和說明;
(五)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改進建議。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級提供的績效評價報告和相關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套用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百分制,根據指標因素評價計算得分。
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評價總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優秀;75(含)-90分為良好;60(含)-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對於省委、省政府有關重大決策和改革舉措落實得力、成效明顯的市,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對各市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時,給予適當加分。對於以後年度發現以前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不合格、民眾不滿意等問題的,將在發現問題的年度相應扣分。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本地區的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後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9日。《山東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暫行)》(魯財綜〔2015〕1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