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2014年12月19日,文化部印發《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該《辦法》分總則、機構與職責、申報與認定、運行與管理、附則5章23條,由文化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 印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19日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文化部關於印發《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本部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加強和規劃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我部制定了《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4年12月19日

辦法全文

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加強和規範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是圍繞國家文化發展戰略,以切實提高文化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依託具有較強綜合實力的高校、研究機構等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是文化部聚集和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文化創新研究與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運行、管理等。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文化部負責研究中心的巨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制定研究中心的管理辦法及總體發展規劃。
2、負責研究中心的認定、調整和撤銷並制定相關細則,組織開展研究中心的評估和檢查工作。
3、指導研究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協調解決研究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各研究中心之間的溝通與協作。
4、制定對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五條 研究中心所在單位是具體負責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主要職責是:
1、根據文化部的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研究中心的發展目標、計畫和研究重點,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組建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聘任研究中心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報文化部備案。
3、制定本單位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對研究中心進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配合文化部做好評估與檢查工作。
第六條 研究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圍繞文化發展需求,以文化創新發展為主要內容,組織開展高水平科研、學術交流及實踐活動。
2、根據依託單位特點及優勢,建設定位準確、優勢突出的科研實體,培養順應時代發展需求的複合型文化人才。
3、關注國內外文化創新發展動態及成果,提高創新理論成果轉化能力,發揮思想智庫作用,帶動文化創新發展。
4、面向社會各界開展諮詢服務及決策支持,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促進創新理論研究與套用實踐協同發展,打造跨學科、實體化、高層次的文化創新研究平台。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研究中心經過申報、創建、驗收等程式認定。
第八條 研究中心申報條件:
1、依託單位須是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等單位。
2、依託單位科研能力較強,能為研究中心的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人員編制等條件保障。
3、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具備必要的硬體設施和辦公設備,充分滿足科研運行需求。
4、圍繞文化發展需求,具備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有合理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定位,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管理機制。
5、已在本研究領域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科研人員,能夠承擔國家有關文化創新及文化發展研究任務,自主開展高水平的學術交流、社會服務、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九條 達到研究中心申報條件的科研實體,其依託單位可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創建報告》,通過所在行政區域的文化廳(局)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隸屬於國務院各部門的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受理申報材料後,組織評審,擇優批准研究中心創建單位,該單位可以“(依託單位)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創建報告中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創建期限為兩年。
第十一條 研究中心創建任務完成後,其依託單位可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驗收報告》,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實地驗收。
第十二條 對完成創建任務、通過驗收的單位,經報文化部審核認定為研究中心;對不能按期完成創建任務的創建單位,撤銷創建資格。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研究中心開展研究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科研用房須相對集中,人員配備合理。
第十四條 研究中心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由主任全面負責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為:
1、研究中心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報文化部備案。
2、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能有充足的時間履行研究中心主任職責。
3、每屆任期四年,上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是研究中心的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研究中心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等,基本要求為:
1、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報文化部備案。
2、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9至13人。
3、學術委員每屆任期四年,每次換屆更新率不低於30%,上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2歲。
4、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研究中心研究隊伍由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組成,專職人員不少於6人,根據工作需要吸收兼職人員加入。
第十七條 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作者署名單位應為研究中心。
第十八條 研究中心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開展的重大學術活動、重大項目、重要調研,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應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匯報備案。變更研究方向、結構調整等重大事項,須經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論證,書面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覆。
第十九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對研究中心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每四年為一個評估周期,評估工作按照自評估、專家現場評審、文化部審核的程式進行,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資格:
1、 不接受文化部管理,或不參加定期評估。
2、 定期評估不合格,整改後再次複評不合格。
3、 依託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研究中心。
4、 其它文化部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依託單位)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依託單位)National Center for Cultural Innovation Research”。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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