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於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
  • 發布部門:上海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貿易外匯
通過信息,發文字號,修訂信息,徵求意見,發布公告,條例全文,草案說明,相關報導,

通過信息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

修訂信息

徵求意見

2023年11月24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發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應當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升級貨物貿易,創新服務貿易,發展數字貿易,推動貿易數位化綠色化,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統籌發展和安全,營造公平、非歧視、可預期的貿易環境,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成為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的重要樞紐。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規劃,深化與國家商務部門等合作,強化上海國際貿易中心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航運、科技創新中心的系統推進、相互促進,提升資源配置能級和引領輻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推進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市總體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功能承載區建設貿易投資創新高地。
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功能承載區,應當按照國家部署,結合本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特色,實施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提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能級。
第五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制定並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交通、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方金融監管、科技、統計、文化旅遊、體育、公安、智慧財產權、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各項工作。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及派出機構、海關、海事、邊檢、通信管理等單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共同做好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堅持貿易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發展,建立綠色低碳貿易標準和認證體系,加強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套用,支持開展綠色低碳領域國際合作,促進貿易綠色化轉型。
第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相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組織為企業提供海外糾紛、貿易爭端和突發事件處置等方面的指導、協調和幫助。
第八條 市商務、統計等部門應當最佳化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數字貿易等統計監測方法,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數據的收集、歸集、共享、套用和安全管理,為貿易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第九條 本市加強共建“一帶一路”經貿合作,加強與國際友好城市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區在國際經貿領域的交流合作,擴大雙邊貿易往來。
本市建設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按照國家部署探索實施以境外貨物、人員跨境流動為核心的便利措施,促進高水平國際商務交流合作,打造國際開放門戶樞紐的標誌性區域。
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加強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國內其他地區在貿易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要素資源在更大範圍內暢通流動,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
第二章 貨物貿易
第十條 本市發展多種貨物貿易方式,最佳化國際市場布局。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支持企業做強一般貿易,加強品牌和渠道建設;提升加工貿易,向產業鏈兩端延伸;擴大保稅物流,發展國際貿易分撥業務,推動貿易方式最佳化。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支持企業鞏固傳統市場,拓展新興市場,重點開拓相關國際協定成員方、“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等市場,推動貿易市場多元化。
第十一條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鼓勵貿易主體提高出口產品質量,擴大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及優勢產品出口,推動出口商品結構最佳化。
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國家外貿轉型升級示範基地建設,最佳化公共服務配套體系,促進貿易主體集聚,加強貿易和產業聯動發展。
第十二條 市商務、財政等部門應當支持貿易主體擴大先進技術產品、重要裝備和關鍵零部件等進口,鼓勵優質消費品、能源資源產品、農產品等進口,推動進口商品結構最佳化。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區域創建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支持進口貿易主體在示範區內集聚,融合商品進口、保稅倉儲、分撥配送、展示交易等功能,增強貿易輻射帶動能力。
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深化開展再製造產品進口試點。
第十三條 海關、海事、邊檢等口岸檢查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口岸查驗機構)以及市交通等部門最佳化轉口貿易樞紐功能,促進港口和機場提升國際運輸能力和樞紐能級,暢通貨物流轉。
口岸查驗機構、市口岸、市交通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最佳化國際中轉集拼運作模式,支持企業開展國際中轉業務。
第十四條 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支持下,完善自由貿易賬戶離岸貿易業務試點,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自由貿易賬戶為離岸貿易業務提供國際通行規則下的國際結算、貿易融資等跨境金融服務便利。
本市在外匯管理部門支持下,推動商業銀行創新離岸貿易真實性審核方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離岸貿易信息平台建設,完善信息匯集、互動共享等功能。
第十五條 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外高橋保稅區以及其他綜合保稅區等區域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部署要求,拓展保稅研發、保稅製造、保稅維修等新業態,提升貿易功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差異化、特色化發展。市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十六條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深化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平台、支付、物流、第三方服務等各類主體協同發展,支持企業創新發展模式,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規模化發展。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支持企業自建、共建、共享海外倉;鼓勵企業依託海外倉,布局集商品展示、倉儲物流、售後服務等為一體的國際行銷網路和公共服務倉;推進搭建海外倉綜合服務平台,運用大數據、區塊鏈技術,為跨境電子商務海外倉數位化智慧型監管提供支撐。
第十七條 市商務、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發展期貨現貨聯動、國內國外市場連線的大宗商品貿易,支持推動全國性大宗商品倉單註冊登記中心運營,提升大宗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平台功能,建立重要大宗商品價格指數,提升重要大宗商品價格影響力。
第三章 服務貿易
第十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深化服務業對外開放,實施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強服務業領域國際合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提高政策透明度,對負面清單之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管理。
第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會同新聞出版、電影、文化旅遊、交通、地方金融監管、司法行政、財政等部門推動旅遊、運輸等傳統服務貿易和智慧財產權、金融保險、專業服務等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發展,推動服務貿易與現代服務業等融合協調發展。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制定並發布本市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對目錄內符合相應標準的服務貿易經營者和項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本市加快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完善服務貿易發展政策,創建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示範區。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進人力資源、智慧財產權、中醫藥、文化以及語言服務等國家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培育服務貿易競爭優勢。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技術貿易促進政策,鼓勵引進先進技術,推動技術進口來源多元化,支持成熟的產業化技術出口。
市商務、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上海技術交易所國際交易中心等建設,推動技術貿易交流合作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新聞出版、電影、文化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加大影視節目、體育賽事、出版物海外推廣力度,推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上海文化品牌,擴大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
市商務、新聞出版、電影、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有序推動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網路視聽、體育、演藝和文化藝術等領域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進口。
第二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加強旅遊服務貿易政策創新,促進旅遊服務貿易發展。市文化旅遊部門應當培育世界級旅遊景區、度假區和旅遊企業品牌,豐富優質旅遊產品供給,建立健全旅遊對外推廣網路。
市商務、交通、文化旅遊、邊檢等部門應當推進國際一流郵輪樞紐港建設,發展郵輪總部經濟,鼓勵新型郵輪經營模式發展,最佳化郵輪配套服務和管理體系,打造亞太區域郵輪經濟中心。
第二十四條 本市根據國家部署,擴大專業服務業對外開放,通過政策引導扶持,推動金融、法律、會計、諮詢等專業服務機構提高專業服務水平,提升專業服務質量。支持有條件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服務網路,擴大跨境服務,加強品牌建設,為企業海外貿易、投資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鼓勵企業發展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管理諮詢、信息技術等領域服務外包,促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本市深化國家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建設。市商務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發展雲外包等服務外包新模式,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向價值鏈中高端轉型升級。
第二十六條 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等區域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鼓勵類境外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清單,允許符合條件的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
第四章 數字貿易
第二十七條 本市對接數字貿易國際規則與標準,建立健全數字貿易促進機制,完善數字貿易促進政策,加快數字產品、服務、技術等數字貿易發展。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鼓勵數字貿易主體擴大人工智慧、雲計算、大數據、工業網際網路、區塊鏈、元宇宙、網路遊戲、數字動漫等數位技術和產品的供給,提升數字貿易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本市支持數字貿易主體發展,培育數字貿易標桿企業。
鼓勵國內外數字貿易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或者區域總部。
第二十九條 本市創建“絲路電商”合作先行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打造中心功能區,對接國際高標準電子商務規則,促進數字經濟國際合作。
本市加快上海數字貿易國際樞紐港臨港示範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全球數字貿易港建設,支持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國家地理信息服務出口基地等載體建設。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網信、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上海數據交易所國際板建設。
第三十條 市網信、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商務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跨境數據流動分類分級管理,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推動數字身份認證在數字貿易領域的套用,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鼓勵國內外企業及組織依法開展數據跨境流動業務合作。
第三十一條 市網信、經濟信息化、商務、智慧財產權、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在數字貿易主體監管、個人信息保護、重要數據出境等方面協調聯動,加強風險防範,規範數字貿易治理。
市網信、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實施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制度,引導企業提升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條 本市加強數字貿易領域國際交流合作,推動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與標準制定,支持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國際數據經濟產業園和國際數據與算力服務、跨境數字信任、數據治理等聯合實驗室。
第五章 貿易促進
第三十三條 本市促進內貿與外貿協同發展,推動內外貿監管措施、經營資質、質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銜接,支持企業採用跨境電商等方式開拓國內國外市場,促進內外貿資源要素順暢流動。
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鼓勵出口企業與國內商貿流通企業對接,支持企業按照同線同標同質(以下簡稱“三同”)要求生產出口和內銷產品,鼓勵企業對其產品滿足“三同”要求作出自我聲明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認證。
第三十四條 市、區商務部門鼓勵境內外投資者設立貿易公司,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增強貿易功能,開展採購銷售、貿易結算等業務,推動貿易方式創新,擴大貿易規模,促進貿易高質量發展。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對外投資帶動對外貿易,提高外貿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鼓勵企業承接對外承包工程,擴大設備、服務、技術和標準等出口。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企業多渠道擴大特色優質產品和服務進口,支持國內外品牌企業在本市開展新品首發、首秀、首展活動,打造全球新品首發地、全球消費目的地。
市商務、財政、稅務、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推動免退稅經濟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增設離境退稅商店,提升境外遊客購物離境退稅便利度。
市商務、財政、稅務、文化旅遊、公安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提升入境消費體驗,為入境消費者提供多語種服務,提高貨幣兌換、消費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涉外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市商務部門、貿易促進機構應當培育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知名品牌展會和會展集團,引進國際知名會展企業、行業組織和國際知名會展活動,放大會展經濟綜合帶動效應。
本市各類貿易促進機構應當組織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最佳化重點展會供采對接,為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服務保障。
本市發揮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貿易促進作用,加強進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建設,豐富進口商品品類,推動更多進口博覽會展品進入國內市場。
第三十七條 本市培育和引進各類達到一定規模,具有採購、分撥、行銷、結算、物流等單一或者綜合貿易功能的高能級貿易企業。
本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支持貿易型總部升級為亞太總部、全球總部。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完善貿易型總部政策,符合條件的貿易型總部可以在資金運作與管理、貿易便利、人才引進、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提升服務中小企業的水平,支持中小企業拓展市場、開展對外貿易,培育“專精特新”中小貿易企業。
第三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貿易促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境外設立貿易促進類機構,完善境外貿易促進網路。
市商務、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鼓勵境內外具有影響力的國際經貿組織、國際貿易協會商會等貿易促進機構在上海設立總部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支持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拓展對外交流合作功能,促進貿易發展。
第四十條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通過開展培訓、諮詢、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幫助企業提高運用自由貿易協定的能力,擴大與協定成員方的貿易規模。
本市支持有關行業組織、貿易促進機構等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自由貿易協定的宣傳,指導企業運用關稅減讓、原產地規則、市場準入、通關程式簡化等措施,降低對外貿易成本。
第六章 貿易便利化
第四十一條 市口岸部門應當加快口岸數位化基礎設施建設,充分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提升口岸服務的數位化能級。
本市支持口岸查驗機構最佳化作業流程和服務,創新便利化服務。口岸查驗機構最佳化口岸數位化智慧監管,探索推進區域內跨部門聯合信用監管,提升智慧型化水平。
市口岸、交通等部門應當深化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實現“一個平台、一次提交、結果反饋、數據共享”,為申報人提供通關物流全流程電子化服務,提升貿易融資、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等業務辦理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 市口岸、交通等部門應當完善長三角口岸通關協調機制,深化長三角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合作共建,推動重點口岸間開展水水中轉、江海直達、海鐵聯運、空空中轉等業務。
市口岸、海事等部門應當最佳化升級船舶進出長江口深水航道申報系統,提升貨櫃船舶和郵輪進出港口效率。
市口岸部門應當依託亞太示範電子口岸網路,推動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與境外開展國際貿易相關單證、港口物流等數據共享交換。
第四十三條 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推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便利化創新舉措複製推廣。
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通過電子賬冊、信用監管、風險監控等方式,完善智慧智慧型、高效便捷的綜合監管模式,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本市開展生物醫藥研發用物品進口試點,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物醫藥研發用物品進口試點聯合推進機制,完善信息化監管,促進生物醫藥企業或者研發機構進口研發用物品通關便利化。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市生物醫藥特殊物品進出境聯合監管機制試點,促進生物醫藥企業進出境特殊物品通關便利化。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指導下,本市深入推進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提高跨境資金收付便利度;市地方金融監管、商務等部門鼓勵商業銀行依託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落實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舉措,鼓勵跨境貿易優先使用人民幣結算,擴大數字人民幣在對外貿易中的套用。
第四十六條 市稅務部門應當依託電子稅務局等信息系統,為申報人提供稅費支付等電子化服務,便捷出口退稅,提高退稅審核效率。
本市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套用多元化稅款擔保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貨物通關效率。
第四十七條 本市根據國際通行標準,運用區塊鏈技術,推動提單、運單、信用證等貿易單證的電子化,提升國際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八條 本市支持跨境電子發票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電子發票國際合作,增強電子發票跨境互動性,推動電子發票在國際貿易中的套用。
第四十九條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提升進出口企業信用水平,推動相關部門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實施聯合激勵。
第七章 貿易秩序
第五十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做好國際經貿合規建設工作,指導行業組織加強合規制度培訓,舉辦合規交流活動;支持企業建立內部合規管理體系,開展合規風險排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水平和數位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商務部門應當建設國際經貿合規服務網路平台,定期發布國際經貿合規資訊,編制經貿合規專題指南,完善出口管制、經濟制裁等信息查詢系統,為企業開展國際化合規經營提供服務。
第五十一條 本市建立完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為受貿易環境變化影響的企業提供諮詢、培訓、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援助,支持、引導企業自主開展貿易調整。
受貿易環境變化嚴重影響,出現生產經營困難、員工大量流失等情形的企業,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向市商務部門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企業產品技術改進、新產品研發、行銷渠道最佳化、市場風險管理等方面提供援助。
第五十二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對於重點國別、重點市場的產業貿易政策定期開展影響分析,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對於評估中發現的風險,通過產業安全預警平台發布預警,並指導相關企業做好風險防範。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市商務部門協助提供相關數據。
第五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貿易摩擦應對政策措施,按照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引導企業應對反傾銷、反補貼、技術性貿易措施、智慧財產權、經濟制裁等貿易摩擦案件,發布貿易摩擦案件信息和應對指引,指導行業組織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貿易救濟。
第五十四條 市智慧財產權、市場監管、文化旅遊、著作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智慧財產權等部門促進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合作,支持企業開展海外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投保智慧財產權相關保險等,加強對企業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五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組織、專業服務機構和企業等多主體共同參與的公平貿易工作機制,營造公平貿易環境,開展公平貿易政策宣傳、政策研究,統籌做好重大經貿風險防範和協同應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國土資源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依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的要求,保障建設用地需求。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交通、規劃資源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根據貿易發展需要,合理規劃物流設施布局,保障倉儲、分撥、運輸、配送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五十七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圍繞貿易融資需求開展金融創新,對符合條件的貿易企業加大授信支持。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
市商務、財政等部門支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和保單融資增信規模,最佳化承保和理賠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拓展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功能,鼓勵開展碳回購、碳質押、碳指數等碳金融服務創新。
第五十八條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等部門應當強化高水平貿易人才隊伍培育,依託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開展國際貿易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培育複合型、創新型國際商務領域高端人才。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引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所需的緊缺人才和境內外高端人才。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貿易人才引進配套政策,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引進的境外貿易人才以及來華從事貿易、提供相關服務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第五十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調解、仲裁、訴訟相銜接的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勢,推動貿易糾紛高效便利解決。
市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支持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參照國際慣例,採取多種形式解決貿易糾紛。
本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鼓勵仲裁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和商業習慣,完善仲裁規則,提高貿易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商事糾紛審判機制,加大對生效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執行力度。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加快建設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是黨中央、國務院從國家戰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上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推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必然選擇。通過近年來的探索和實踐,對“四個中心”之間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係,已經形成廣泛共識,尤其是《國務院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的發布,對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既是新的動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上海採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加快推進。
第一,制定《條例(草案)》,是上海加大力度貫徹落實“四個中心”國家戰略的重要舉措。
上世紀90年代以來,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等黨和國家領導同志高瞻遠矚,都曾明確提出上海要建設國際貿易中心。2001年,國務院批覆的《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1999年—2020年》確定了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戰略定位。200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繼續發揮上海的龍頭作用,加快建成國際經濟、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2011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再次明確要“加快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建設”。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將其列為“十二五”時期的重大任務,並出台了《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意見》(滬府發〔2011〕20號)、《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十二五”規劃》(滬府發〔2011〕61號)和《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重點工作及分工(2011—2012年)》(滬府辦發〔2011〕64號)等多個檔案。其中提出一項重要保障措施,就是要加強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相關法規和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制定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其重要性在於將上海落實國家戰略的決心和行動上升為法律規範,既確立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工作的整體思路,也為各級政府制定、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制定《條例(草案)》,既具備良好的基礎和條件,也是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現實需要。
紐約、倫敦等世界公認的國際貿易中心,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本市研究起草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專項法規,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體現在:一方面,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實踐成果為制定《條例(草案)》提供了基礎和條件。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始終得到了國家部委的大力支持。商務部與上海市建立了緊密型部市合作工作機制,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外匯管理局、財政部等也都給予積極支持。近年來,上海在國家部委的指導和支持下,圍繞最佳化貿易投資環境、加強市場體系建設、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促進商貿流通現代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上海市商品銷售總額、貨物貿易進出口額均居全國城市第一;服務貿易進出口額占到全國三分之一,大幅領先於其他省市。上海已與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貿易投資關係,近千家跨國公司總部機構和各國貿易投資促進機構落戶上海,上海已成為全球經濟網路中的重要節點城市。因此,現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提升和完善。另一方面,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中亟待解決的瓶頸問題需要立法支持和推進問題的解決。上海處在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開展的新探索、新實踐較多,尤其在當前內外貿融合的新要求、新趨勢下,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多,需要通過立法研究解決。例如:從上位法來看,對外貿易領域有《對外貿易法》,法規體系較為完整,內貿領域則相對“缺失”,導致政府部門在商業網點、配套設施的規劃布局以及引導企業經營、結構調整等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影響商貿業綜合實力的提高和流通現代化的發展進程。此外,諸如市場定價和資源配置能力、貿易便利化以及貿易投資環境等國際貿易中的“短板”問題,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促進,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
第三,制定《條例(草案)》,有助於調動相關主體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積極性,進一步形成整體合力。
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立法起草工作內涵豐富、涉及面廣,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和支持,立法過程本身也對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具有重要價值。一方面,貿易作為一個開放的領域,需要集聚和發展多元化的貿易主體,包括企業、貿易促進組織、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形成萬商雲集的局面。通過立法,可以有效激發各類貿易主體的積極性,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平等競爭的貿易投資環境,增強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內生動力。另一方面,立法也有助於固化和完善現有推進機制,形成工作合力。通過立法,有利於進一步形成共識,明確目標任務,落實細化各部門在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中的職責和義務。今後,各相關部門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在更深層次、更寬領域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不斷提升上海的國際競爭力。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指導思想
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立法工作自啟動以來,市委、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工作層面,市商務委在吸收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會同市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組成立法調研起草小組,召開了10餘次由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等參加的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取了來自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外貿學院、上海社科院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的專家意見,並有針對性地拜訪了相關單位進行專題研究。草案初稿形成後,起草小組還廣泛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部分中央駐滬機構、企業和行業協會、專家學者、人大代表等多方面的意見。
起草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領導聽取了條例起草情況的匯報,並提出指導意見。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多次參與條例的起草討論,提出了修改思路和建議。作為部市合作的重要項目之一,本次立法工作還得到了商務部的大力支持,商務部條法司提出很多有益的意見和建議。
經反覆研究各方面意見、斟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主要貫徹以下三個方面的指導思想:
一是《條例(草案)》立足於地方促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承載著支撐我國由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的重要使命,需要在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基礎上結合政府推動來實現跨越式發展。同時,考慮到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涉及面廣,既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又要統籌兼顧局部和整體的關係,《條例(草案)》需要更加注重頂層設計,涵蓋促進貿易發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元素,重點包括營造發展環境、集聚貿易主體、強化配套服務等內容,並在具體條文方面體現鼓勵性、引導性、促進性。
二是《條例(草案)》體現了繼承和創新的統一。從縱向來看,早在上世紀30年代,上海就是遠東地區最大的貿易中心城市。從橫向來看,上海在對外開放中勇立潮頭,領風氣之先,開放已成為最大的潛力和優勢。但是,現在要建設的國際貿易中心,不是過去的簡單重複,而是在我國入世後和上海形成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的背景下,以現代化、國際化、市場化為特徵的國際貿易中心。現代化就是要鼓勵各種貿易新業態、新技術、新理念的湧現;國際化就是要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在全球範圍內配置資源;市場化就是要始終堅持市場取向,健全市場制度,完善市場環境,探索市場創新,努力使上海成為全球市場網路的樞紐城市。《條例(草案)》儘可能對這些內容給予了較為充分的反映。
三是《條例(草案)》突出了市場建設這個重點。上海國際貿易中心重點是市場建設,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堅持開放性、前瞻性、創新性思維,圍繞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推進工作特別是市場建設進行制度安排,從地方可以有所作為而且應當有所作為的領域入手,如營造市場環境、集聚市場主體、健全市場體系、最佳化市場布局、規範市場秩序等,重點解決靠市場自身難以解決的瓶頸和問題。
三、關於《條例(草案)》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分八章四十九條,重點涉及發展目標和推進機制、貿易主體建設、市場體系建設、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貿易便利化和貿易促進、信用環境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貿易秩序維護等內容。
(一)關於發展目標和推進機制
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是國家戰略、長期任務,需要在立法中明確發展目標,體現目標引領。《條例(草案)》著眼於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我國在全球貿易格局中地位的變化,提出“將上海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國內兩個市場資源配置功能,與我國經濟貿易地位相匹配的國際貿易中心”的發展目標,並聚焦重點領域,提出了貿易主體集聚、市場體系完備、區域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完善、市場環境公平有序等具體目標(第三條)。
目標的實現離不開多層次合作共建機制的有力保障。在近年來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過程中,本市已初步形成了較為有效的工作推進機制。《條例(草案)》對現行的工作機制以立法方式予以固化、提升,主要包含四個層面:一是市政府與商務部等國家部委的部市合作機制;二是市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議事協調機制;三是市政府各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的協作配合機制;四是本市與長三角地區的經貿合作聯動機制(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於集聚市場主體
隨著全球貿易格局的變化,貿易的競爭更多地體現在企業主體特別是跨國企業間的競爭。多元化、高能級、有活力的貿易主體的集聚和發展,對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十分重要。《條例(草案)》第二章著重從貿易型總部、跨國經營企業、中小企業、與貿易相關的組織四方面對貿易主體建設作了規定。在認真分析上海現有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政策的基礎上,借鑑新加坡等已開發國家貿易主體引進經驗,《條例(草案)》鼓勵境內外企業在上海設立採購中心、分撥中心、行銷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貿易營運和管理功能的貿易型總部(第九條)。同時,《條例(草案)》兼顧長遠發展的需要,明確對本土跨國公司的培育,並規定通過制定鼓勵政策、簡化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手續等方式,以投資帶動貿易,促進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實現與國際產業鏈的深度融合(第十條)。
(三)關於健全市場體系
構建具有國際國內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市場體系是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核心內容。市場體系可以分為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國內市場包括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商品和服務消費市場;國際市場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技術貿易市場。
從促進現有市場轉型和推進新型市場發展的需要出發,《條例(草案)》在市場培育、制度規範、政策支持等方面作了方向性、引導性規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條款旨在提升鋼鐵、化工、有色金屬等重點大宗商品領域的輻射力,並通過編制價格指數等形成相關領域市場產銷和商品流向的風向標(第十四條)。商品和服務消費市場條款強調商業與旅遊、文化等產業的融合。上海雖然擁有南京路等知名的特色商業街區,但要打造國際商業購物中心,構築具有多層次商業中心、多樣化商業業態的商品和服務消費市場,還需建立中心城區商業、新城和郊區商業、社區商業統籌發展的商業網路體系(第十五條)。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條款創設了上海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製度,對於列入目錄的服務貿易經營者和項目給予鼓勵扶持(第十七條)。技術進出口市場條款明確了建設技術進出口交易平台的目標,並通過支持技術進出口促進機構制定交易規則、標準和措施,推動技術進出口的集中交易(第十八條)。電子商務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也是未來貿易發展的主要形式,為此,《條例(草案)》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制度設計:一是鼓勵電子商務技術、經營模式和服務的創新;二是推進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和支撐服務體系建設,引導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規範經營;三是支持自營、第三方、專業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發展,培育大型電子商務平台,鼓勵中小企業運用大型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境內外市場;四是探索解決電子商務中的進出口報關報檢、結匯等問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第十九條)。
(四)關於最佳化區域布局
打造現代貿易功能區、現代服務業集聚區、貿易促進機構集聚區等多樣化的功能載體是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重要內容。《條例(草案)》從最佳化布局的角度,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依託外高橋保稅區、陸家嘴金融貿易區、洋山保稅港區以及外灘、南京路、淮海路等區域的發展優勢,結合虹橋商務區建設和上海世博會場館後續利用,規劃建設各類貿易集聚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同時,為了解決貿易集聚區建設的規劃保障問題,還規定市規劃國土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的要求,保障貿易集聚區的建設用地需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條款是對以浦東“三港三區”為基礎的口岸集散功能載體的成果固化與功能創新。除鼓勵相關海關特殊監管區拓展離岸貿易、保稅展示等業務外,該條款還進一步鼓勵貿易與金融、航運、物流、製造、會展等產業的融合發展,並提出探索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自由貿易園區,以期將上海發展成為國際貿易基地、跨國公司在亞太地區的重要貿易節點(第二十二條)。此外,本章還對商業網點規劃(第二十三條)、會展設施建設(第二十四條)以及物流設施的規劃發展(第二十五條)作了規定。
(五)關於推進貿易便利化
貿易便利化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心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條例(草案)》從多角度對推進貿易便利化進行了制度設計:一是從政府推進層面明確完善貿易便利化聯席會議制度,將現行推進機制以法規形式加以固化和完善,規定建立貿易便利化的效率指標體系,規範貿易便利化工作流程(第二十六條);二是鼓勵區縣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立貿易便利化集中服務場所,建立日常運行協調機制(第二十七條);三是規定了推進口岸通關便利化的措施(第二十八條);四是推進貿易融資便利化,鼓勵金融機構圍繞貿易融資需求開展金融創新,推動建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融資業務中心(第二十九條)。這些條款與《上海口岸服務條例》、《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的相關內容有機銜接,旨在打造市、區兩級貿易便利化服務互為補充,貿易與金融互為支撐的發展格局。
(六)關於加強貿易促進
提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的服務功能和國際化水平需要建立有效的貿易促進機制。《條例(草案)》除對促進標準化發展、完善退稅服務、人才引進與培養等相關貿易促進制度作出規定外,特別對會展業發展、信息平台建設進行了明確。
會展業是服務經濟的重要內容,也是貿易促進的有效手段,上海有條件加快發展。為此,《條例(草案)》對會展業標準制訂、會展企業分類管理、會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相關制度作了規定,以促進上海發展成為國際會展中心城市(第三十條)。
上海促進貿易發展應充分發揮信息的引領作用。《條例(草案)》分兩條對信息平台建設予以明確。第三十四條明確市政府相關部門合作建立綜合公共服務平台、匯總發布各類有關貿易發展的信息;第三十五條明確對財經資訊信息平台建設的支持,以形成與境外市場對接的國際經貿信息港。
(七)關於信用環境建設
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領域,貿易信用體系建設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重要保障。雖然上海誠信體系建設起步較早,但貿易信用環境仍不完備,信用產品的開發、利用還不夠成熟。為此,《條例(草案)》第六章專門就貿易信用環境建設作了規定,促進相關政府部門建立和完善商務信用信息徵集、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詢等相關制度,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鼓勵貿易企業使用信用產品(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同時,《條例(草案)》還規定在商品和服務消費領域開展誠信經營示範企業、示範市場、示範街區等創建活動,從而發揮誠信經營的引領作用(第三十九條)。
(八)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貿易秩序維護
智慧財產權保護是當前國際貿易中的熱點問題,被視為國際貿易核心競爭力的體現。《條例(草案)》從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等多方面作出規定,營造有利於智慧財產權創新發展的環境(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
進出口公平貿易工作是維護公平、公正貿易發展環境的現實之需。貿易的發展可能引起與有關國家的貿易利益衝突,帶來一系列貿易摩擦。上海每年出口貿易摩擦涉案數均占國外對華立案數的半數以上,如果應對不當,不僅影響涉案企業的生存,還影響城市的競爭力。實踐中,上海已建立了出口貿易摩擦聯動應對機制,並建立了進出口公平貿易行業工作站、中小企業集體應訴等相關制度,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固化、完善。《條例(草案)》通過規定公平貿易聯動工作機制、聯合開展貿易摩擦協調、貿易調整援助等工作,促進公平貿易工作發展,從而保障企業正當權益(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此外,還建立產業損害預警制度,要求商務部門定期收集產品進出口數量、價格以及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等相關數據,通過分析評估及時反映本市產業、貿易、市場監測信息等情況,從而維護產業安全,保障產業健康發展(第四十六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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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著力解決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中的瓶頸問題,《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6日上午,上海市政府召開“貫徹實施《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工作會議”,就如何貫徹《條例》進行了動員和部署。市法制辦、市商務委、市發改委、上海海關等有關部門在會上匯報相關工作。工作會議指出,《條例》覆蓋了促進貿易發展的基本元素和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主要內容,明確規定了各部門的職責,是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重大制度創新。
據了解,該項《條例》定位於地方促進法,主要內容涉及市場體系建設、貿易主體建設、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貿易便利化和貿易促進、貿易秩序維護和法制環境建設等相關內容。《條例》圍繞“一條主線三個重點”進行制度設計,以市場體系建設為核心,以健全市場載體、集聚貿易主體、最佳化貿易環境為重點,對投資環境、服務環境、法制環境等領域做了規定。
除了構建完整的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法律體系框架之外,《條例》還重點關注進口集散、大宗商品、服務貿易、技術進出口、服務性消費、電子商務等各新興領域和新型業態;吸引集散市場主體,重點鼓勵境內外企業在上海設立具有貿易運營和管理功能的貿易型總部;最佳化區域布局,結合區域發展和人口規模,組織編制商業網點布局規劃,並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按照《條例》規定,《條例》的順利實施,需要市政府十多個部門的協同合作,市商務委、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稅務、建設交通、規劃國土、工商、質量技監、人力資源、金融服務、口岸服務、合作交流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此外,為進一步促進消費,《條例》還規定市政府將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在上海探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選點設立免稅商品購物店。
據介紹,《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於2012年11月21日經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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