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是為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十二屆市委三次全會部署,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關於本市進一步放權鬆綁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就開展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制定的實施方案。

該方案於2023年由上海市科委等印發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上海市科委
  • 發布時間:2023年 
發展歷史,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3年,上海市科委等印發《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全文內容

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十二屆市委三次全會部署,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關於本市進一步放權鬆綁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現就開展本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把握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契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樹立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和模式,著力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和藩籬,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
(二)基本原則
夯實責任,增強動力。充分總結本市前期相關改革試點經驗,形成推廣舉措;強化試點單位主體責任,提升參與試點的主動性。
市場決定,政府引導。遵循市場經濟和科技創新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最佳化。政府加強組織協調、政策引導、服務保障,實行審慎包容監管。
問題導向,精準施策。聚焦科技成果轉化的“細繩子”堵點問題,注重改革舉措的可操作性,統籌協調更多技術要素市場資源、匯聚更多專業力量,予以支撐保障。
(三)試點對象
面向本市改革試點意願強烈、轉化機制完備、科技成果轉化示範作用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等科研事業單位,鼓勵中央在滬科研事業單位參與實施。
二、主要任務
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將圍繞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科技成果運營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合規保障3個方面,包括7項改革試點任務、1項保障任務。
(一)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
試點單位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於單位,為國有資產。深化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在明確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權益前提下,試點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賦予成果完成人。試點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將單位所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部分賦予成果完成人,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成為共同所有權人;也可將留存的所有權份額,以技術轉讓的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員獲得全部所有權後,自主轉化。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職務科技成果,不納入賦權範圍。
科技成果完成人應與團隊內部協商一致,書面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指定代表向單位提出賦權申請,試點單位進行審批並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試點單位應與成果完成人簽署書面協定,合理約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智慧財產權維持費用等,明確職務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科技成果完成人應向單位申請並提交成果轉化實施方案,由其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試點單位進行審批並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應簽署書面協定,合理約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項。在科研人員履行協定、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積極進展、收益情況良好的情況下,試點單位可進一步延長科研人員長期使用權期限。試點結束後,試點期內簽署生效的長期使用權協定應當按照協定約定繼續履行。
(三)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
充分賦予試點單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支持市級試點單位按照市級事業單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簡政放權國有資產管理政策,開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中央在滬單位結合實際進行積極探索。
試點單位應遵循科技成果轉化規律,落實職能部門、最佳化管理流程、完善考核方式,探索建立區別一般國有資產的科技成果資產管理制度,開展台賬登記、權利維護、成果放棄等貫穿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的成果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資產確認、使用和處置等規範化的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市場導向的價值評估路徑,推動科技成果管理從“行政控制資產”向“市場配置資源”轉變。
試點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試點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試點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由單位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四)建立專業高效的科技成果運營機制
試點單位應建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部門),加強經費保障。技術轉移機構(部門)應建立專業高效、機制靈活、模式多樣的科技成果運營服務體系,積極與第三方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合作,建立利益分享機制,共同開展專利申請前成果披露、轉化價值評估、轉化路徑設計、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投融資等服務,或委託其開展專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託管運營。
(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相關人員激勵制度
試點單位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相關人員的崗位保障和職級晉升制度,根據科技成果轉化和專業服務人員的人才特點,分類建立崗位考核、職稱晉升機制。有條件的高校可開展技術轉移方向學歷教育,加強技術轉移人才儲備。
(六)建立科研人員創業企業發展通道
建立產權界定清晰、收益分配明確的合規發展機制,支持試點單位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方式,進一步打通科研人員創辦企業的通道。允許試點單位對過往利用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自主創辦企業進行合規整改。
(七)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
試點單位應夯實科技成果轉化主體責任,明確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責任主體、責任範圍、免責範圍、免責方式、負面清單等事項,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形成符合單位實際的盡職免責制度。
(八)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與合規交易保障機制
本市技術交易場所應主動服務試點單位創新改革事項,建立適用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等任務落實的科技成果權益登記服務制度,保障試點單位合規免責交易;建立合理可行的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機制,聯動一批具有技術價值評估能力的專業機構,推動成果價值發現,支撐成果持有方轉化決策和資金方投資決策。
三、試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實施
試點單位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成立科技成果轉化領導小組或專項領導小組,做好單位內部科研、財務、國資、人事、紀檢、審計等部門組織協調工作。
(二)制定管理制度
試點單位應結合實際,對照任務事項開展試點,在試點後1年內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不同賦權方式的工作流程、決策機制,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盡職免責制度等;健全職務科技成果歸屬及轉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員創業等機制。
(三)強化支撐保障
試點單位應依託單位技術轉移機構(部門)或指定相關管理機構落實試點任務。依託機構(部門)應主動挖掘可轉化成果,聯合第三方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做好成果轉化服務,加強與大學科技園等孵化載體的協同,為轉化成果形成衍生公司提供載體支撐。
(四)及時總結報告
試點單位應做好試點工作總結,通過年度報告制度、技術契約登記等方式,按要求報告年度試點執行情況,及時梳理典型舉措和存在問題。
四、試點保障
(一)加強組織協調
在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席會議制度下,市科委會同市相關部門建立改革試點工作專題推進組,做好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至少每季度召開試點單位專題交流會,對試點單位碰到的問題和偏差,及時予以解決和修正。對試點單位形成的經驗舉措,及時總結評估,做好經驗推廣。
(二)加強資源配置
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指導與服務,強化對試點單位及其成果轉化活動的政策引導、資源配置。引導試點單位組建試點單位聯盟,導入各類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平台資源,形成經驗分享、相互學習、合作共贏的開放氛圍。依託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等平台,為技術轉移方向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技術經理人培養提供專業課程、實訓基地,根據試點單位實際需要,優先配備實習技術經理人。
(三)審慎包容監管
在堅守底線思維前提下,允許創新試錯、市場自我糾偏。市科委會同市相關部門建立盡職免責制度指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附屬檔案1、2),確保改革試點工作落實見效,激發試點單位的轉化積極性和科研人員幹事創業的主動性、創造性。
五、試點安排
(一)試點期限
試點啟動後3年。
(二)申報流程
市科委經與市相關部門協商後,根據本試點實施方案發布試點通知。申報單位按照通知要求,編制試點實施方案,市科委聯合相關委辦局組織專家論證後,發文明確試點單位名單。

內容解讀

《實施方案》從總體要求、試點任務、試點要求、試點保障、試點安排5個部分,聚焦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科技成果全鏈條管理、市場政府雙向支撐的合規保障3方面,實施7項改革試點任務、1項保障任務,並在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兩個方面形成工作指引,指導試點單位結合實際建立配套制度。
一是聚焦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主要考慮: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深化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在明確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權益前提下,試點單位可與成果完成人成為共同所有權人;也可將單位留存的所有權份額,以技術轉讓的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員獲得全部所有權後,自主轉化。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由其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
二是聚焦科技成果全鏈條管理。主要考慮:建立科技成果資產管理制度,配套《實施方案》,制定《上海市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引導開展貫穿成果轉化全鏈條、區別一般國有資產的成果管理、資產管理。強化專業化科技成果運營,結合實際,發揮本市市場化專業機構集聚優勢,內外部協同,保障試點落地;加強專業服務人才支撐,引導試點單位健全成果轉化人員的崗位保障和職稱晉升制度;依託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為賦權試點單位提供人才支持。
三是聚焦市場政府雙向支撐的合規保障。主要考慮: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與合規交易保障機制,本市技術交易場所主動服務試點單位創新改革事項,建立適用的科技成果權益登記服務制度、合理可行的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機制,聯動專業機構,推動成果價值發現,支撐成果持有方轉化決策和資金方投資決策。允許對科研人員過往創業行為進行合規整改,支持試點單位打通科研人員創辦企業合規化通道。建立盡職免責和負面清單,配套《實施方案》,形成《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指引》,提出9項免責情形、9項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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