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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發揮孵化器在全過程創新、全要素集聚、全鏈條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續最佳化科創生態體系,依據《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培育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位)本辦法所指高質量孵化器是以全球一流孵化人才為核心牽引,聚焦硬科技創新策源、顛覆性科技成果轉化、高成長科技企業孵化以及全要素資源整合的高水平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是本市創新生態體系建設的重要節點,分為“高質量”和“高質量培育”兩類。
第三條(目標)通過加快培育一批產業領域聚焦、專業能力凸顯、示範效應明顯的高質量孵化器,帶動全市孵化器從基礎服務向精準服務、從集聚企業向孕育產業、從孵化鏈條向厚植生態轉變,引領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全面支撐國際科創中心建設。
第四條(部門職責)發揮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作用,設立由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上海科創辦、相關區政府共同組成的“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工作推進小組”(以下簡稱“推進小組”)。“推進小組”負責全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有關工作,包括:統籌規劃布局,制定支持政策,明確目標和任務,協調工作推進,指導發展運行,開展跟蹤服務,組織考核評價和監督等。“推進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具體事項落實。
相關區政府負責高質量孵化器遴選推薦和落地建設,會同市科委共同推進實施建設,開展考核評價和政策、資金支持。
其他相關市級部門根據職能,協助推進高質量孵化器建設與發展。
第二章
建設條件與程式
第五條(建設主體)高質量孵化器一般由一流孵化人才、科技領軍企業、知名高校(大學科技園)、科研院所、頂尖投資機構等牽頭建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聚焦本市“2+(3+6)+(4+5)”現代化產業體系的創新發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特色鮮明,專業化程度高。
(二)孵化領軍人物長期從事孵化相關領域工作,熟悉所在領域技術創新特點、產業化規律、投融資情況,且具有較高的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擁有專業化的孵化服務與管理運營團隊,具備技術和產業敏銳度,擅長企業經營和市場拓展。孵化器發展模式和戰略清晰合理,人才培養、團隊激勵等方面,模式先進、機制靈活。
(四)具有投資功能,可實施孵投聯動;與各級各類政府母基金合作,共同出資設立早期硬科技投資基金,具備自我造血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五)具備發現、篩選一批前沿性、顛覆性、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和人才的能力,能提供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的孵化服務,在孵化培育創新型科技企業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和經驗。
第六條(建設流程)高質量孵化器建設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遴選。市政府職能部門、所在區政府根據科技、產業發展領域布局,對照高質量孵化器建設主體的基本條件,結合資源稟賦、發展成效等,遴選相關領域的孵化器建設主體,形成備選名單。
(二)推薦。市政府職能部門、所在區政府在遴選的基礎上,與孵化器建設主體圍繞建設周期和目標、實施任務、投入經費、績效評價指標(綜合及年度)等內容進行協商,形成建設方案後,向推進小組予以推薦。
(三)論證。推進小組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論證,對建設方案(含資金支持)提出論證意見。
(四)確立和公布。經推進小組審定,對於已充分具備建設條件、且建設方案成熟的,納入全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布局並對外公布;對於建設條件尚不充分,但建設方案成熟,且孵化領域和內容確能滿足全市緊缺需求的,可作為高質量培育孵化器,納入全市布局並對外公布。
第七條(建設周期)高質量孵化器建設支持周期一般為三年;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建設支持周期一般為兩年。
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契約式管理)對納入建設布局的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採取契約式管理。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建設主體與市科委、所在區政府等簽署三方契約,約定建設目標和周期、具體任務、資金投入、考核評價指標(綜合及年度)等,按契約推進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建設。
第九條(變更程式)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建設內容(指標等)原則上不予調整。如發生名稱、場地位置、股權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情形,應提前3個月報市科委和所在區政府初審後,書面提請推進小組審議予以確認。
第十條(信息報送)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應當根據要求定期匯總孵化企業情況、孵化器經營表現、重要變動等信息數據,編制月度、年度報告,績效目標年度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上報推進小組。
第十一條(宣傳)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應當做好孵化器宣傳報導工作,通過報紙刊物、廣播電視、視頻和網際網路等形式,對外發布孵化器的基本信息、產業優勢、孵化服務案例、投資案例等,提升知名度和顯示度,起到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制度,持續提升管理水平,自覺接受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監督檢查。
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存在重大違規、弄虛作假等情形的,經核實,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暫停經費資助、終止建設、追回已撥經費等舉措,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必要時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布。
支持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資金支持)給予高質量(培育)孵化器財政資助資金,包括啟動建設經費、年度運營補貼、績效評價後獎勵等。
(一)資金支持內容
啟動建設經費包括:孵化空間建設、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等支持經費;
年度運營補貼包括:專業服務能力建設、孵化人才(團隊)保障、資源對接活動舉辦等支持經費;
績效評價後獎勵包括:建設期滿後,對超額完成的績效指標給予相應的獎勵經費。
(二)資金支持來源
高質量(培育)孵化器財政資助資金由市區兩級統籌安排。其中:啟動建設經費由區級財政經費安排,年度運營補貼經費、績效評價後獎勵經費由市區兩級統籌安排。
(三)資金支持原則
高質量(培育)孵化器財政資助資金根據建設任務和考核目標,一事一議,實行總額控制、專賬核算、分階段撥付。
其中:啟動建設經費由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建設主體與所在區政府商定,支持經費金額和撥付方式在訂立契約(任務書)中明確。支持經費原則上不高於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建設總投入經費的50%。
年度運營補貼經費由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建設主體與推進小組、所在區政府商定,在訂立契約(任務書)中明確。契約(任務書)訂立時,先行撥付第一年支持資金,高質量孵化器市級支持資金最高1000萬元/家、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市級支持資金最高300萬元/家;第二(三)年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和實際使用情況,分別給予高質量孵化器最高500萬元/家、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最高200萬元/家的支持資金。所在區按約定給予配套支持;市區兩級支持資金之和,原則上不高於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年度運營總體投入經費的50%。
績效評價後獎勵經費由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建設主體與推進小組、所在區政府商定,在訂立契約(任務書)中明確;其中,高質量孵化器市級獎勵資金最高500萬元/家、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市級獎勵資金最高200萬元/家。所在區按約定給予配套支持。
第十四條(人才保障)給予高質量(培育)孵化器人才引進重點機構推薦權,可優先推薦運營團隊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投融資服務的人員以及孵化器內優質企業的創始人、主要研發人員等享受落戶政策。
將孵化器內符合條件的海內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納入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體系,在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許可等方面給予便利。
第十五條(金融聯動)優先支持高質量(培育)孵化器通過政府母基金的引導,設立早期硬科技投資種子基金;在基金註冊、投資退出、出資比例、超額收益讓渡等方面試點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場景開放)對於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挖掘產業數位化、智慧型化和綠色化轉型需求,打造創新型套用場景,優先推薦納入“成果轉化目錄”“創新產品目錄”,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其他支持)給予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在用地、調規、環評等方面優先支持。
第五章 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和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評價方式)推進小組對高質量(培育)孵化器的建設運行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及建設期滿後的綜合績效評價。具體包括:
(一)評價原則。評估按照“一體一策”原則,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評價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評價程式。推進小組按年度發布績效評價通知。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按要求上報年度績效評價申請,由所在區政府進行形式審查、實地考察,通過後報送市科委。推進小組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評價內容)高質量(培育)孵化器評價內容包括:
“硬科技”孵化服務能力:包括創新服務供給、未來產業技術培育、提升孵化企業創新能力等情況和成效;
國際資源集聚能力:包括服務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搭建跨境孵化服務渠道,舉辦國際化活動、賽事等情況和成效;
可持續發展能力:開展專業化服務、投孵聯動等情況和成效;
區域創新輻射帶動能力:孵化企業流動性、畢業企業落地率、區域相關產業貢獻度等情況和成效;
其他方面:契約(任務書)中約定的經費投入、使用情況、項目指標完成情況等。
第二十條(年度評價結果及運用)推進小組根據契約(任務書)約定的年度指標的完成情況,確定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年度評價等級。具體分為:
(一)繼續支持,啟動第二年支持,並滿額撥付支持經費;
(二)暫停支持,暫緩啟動第二年支持,暫緩或核減撥付支持經費,督促孵化器進行整改;
(三)停止支持,契約(任務書)終止,不再撥付支持經費,孵化器退還已撥付的市區兩級財政經費剩餘部分。
第二十一條(績效綜合評價結果及運用)推進小組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履行契約(任務書)和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按照契約(任務書)約定,對超額完成的績效指標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有效期)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13日。
內容解讀
關於《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提升科創載體能級,最佳化科創生態體系,依據《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培育實施方案》,特制定《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加快建設若干高質量孵化器,是深化創新驅動、落實市委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任務。2023年6月26日,《實施方案》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正式印發(滬府辦規[2023]16號)。為加快啟動高質量孵化器實質建設,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和整體工作部署,瞄準孵化培育更多面向全球的本土硬科技企業這一目標,通過制定《管理辦法》,明確高質量孵化器建設重點、動態管理機制、資金支持方式、績效評價體系等,夯實市區聯動機制,為高質量孵化器啟動建設提供依據。
二、起草過程
根據《實施方案》相關內容及市領導的指示精神,市科委成立工作組研究起草了《管理辦法》(初稿)。通過專題會、工作推進會、書面等形式,徵求了相關職能部門、區以及部分科技孵化器的意見和建議,並先後和重點區進行了多次溝通研討,形成共識,對《管理辦法》進行不斷完善。期間,會同市財政局,多次前往孵化器實地調研,聽取意見,為《管理辦法》制定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礎。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
1.總則。根據《實施意見》制定《管理辦法》,明確高質量孵化器內涵定位和建設目標;明確負責推動高質量孵化器的部門職責,在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席會議制度作用下,設立由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上海科創辦、相關區政府共同組成的“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工作推進小組”。
2.高質量孵化器建設條件和程式。對照《實施方案》,明確高質量孵化器建設主體一般應具備的5項條件,包括:聚焦本市現代化產業體系的發展方向和需求,擁有一流的孵化領軍人物、專業化的孵化服務與管理運營團隊,具備孵投聯動功能,在孵化培育企業方面具備豐富經驗和成效。明確高質量孵化器的建設流程,包括:遴選、推薦、確立和公布、啟動支持等;明確建設支持周期,高質量孵化器一般為三年;高質量培育孵化器一般為兩年。
3.對高質量孵化器的管理與監督。採取契約式管理,高質量孵化器與市、區簽署三方契約協定,約定建設目標和周期、具體任務、資金投入、考核評價指標(綜合和年度)等,按契約協定推進建設;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予以報告,需推進小組審議確認。高質量孵化器應配合做好信息報送、宣傳等工作;存在推進不力、弄虛作假、重大違規等情形的,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4.高質量孵化器支持內容和方式。在資金支持方面,給予高質量孵化器包括啟動建設經費、年度運營補貼、績效評價後獎勵等3類資金;其中:啟動建設經費支持由區級安排,原則上不高於建設總投入的50%。年度運營補貼支持由市區兩級安排,市區兩級支持之和原則上不高於運營總投入的50%;市級給予高質量孵化器(3年)累計最高2000萬元/家、高質量培育孵化器(2年)累計最高500萬元/家,所在區按1:1比例給予支持。績效評價後獎勵支持由市區兩級安排,市級給予高質量孵化器最高500萬元/家、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最高200萬元/家,所在區按1:1比例給予支持。在人才支持方面,給予高質量孵化器人才引進重點機構推薦權,並對於符合條件的海內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在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許可等方面給予便利。在金融支持方面,優先支持高質量孵化器通過政府母基金的引導,設立早期硬科技投資種子基金;在基金註冊、投資退出、出資比例、超額收益讓渡等方面試點特別規定。在套用場景支持方面,支持高質量孵化器打造創新型套用場景,優先推薦納入“成果轉化目錄”“創新產品目錄”。並在用地、調規、環評等方面優先支持。
5.高質量孵化器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和結果運用。明確年度和綜合績效評價方式,包括原則(一體一策)和程式(委託第三方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明確評價內容(指標體系),重點圍繞“硬科技”孵化服務能力、國際資源集聚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區域創新輻射帶動能力等進行績效評價。明確年度評價結果及運用,根據持續支持、暫緩支持、停止支持等三種不同的結果,在政策和資金支持等方面給予相應的調整;明確綜合評價結果及運用,對超額完成的績效指標給予獎勵。
6.附則。管理辦法擬實施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