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為推動全省大型科學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提升科技資源使用效率,發揮獎懲機制的激勵引導作用。

2022年11月11日,安徽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聯合制定了《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2年11月11日
檔案內容
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大型科學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提升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套用體系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大型科學儀器與設施(以下簡稱科學儀器與設施)主要包括財政資金建設、購置的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台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對於單台套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願申報,主管部門擇優納入共享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是指安徽省行政區域內擁有或者受委託管理科學儀器與設施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學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統稱用戶)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尤其為科技型初創企業、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提供支撐保障的行為。
第五條 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科學儀器與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滿足非涉密和無特殊規定限制的情況下,將科學儀器與設施納入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省共享平台)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非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科學儀器與設施的管理單位,將科學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
免稅進口儀器設備對外開放共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科學儀器與設施信息互通機制。
第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全省科學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標準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和監督全省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工作;
(二)加強和完善省共享平台建設,開展開放共享相關業務培訓,指導管理單位建立線上服務平台,為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提供服務;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評價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
第八條 省財政廳協同推動科學儀器與設施的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評價考核結果,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科學儀器與設施最佳化配置。
第九條 省教育廳協同推動高等學校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協同推動高等學校科學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第十條 省直有關部門是本部門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管理單位科學儀器與設施、實驗平台等創新資源的開放共享工作。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是科學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開放共享相關制度,推動本單位的科學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開放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三)加強和完善科學儀器與設施集中集約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向用戶提供線上服務,並與省共享平台對接,逐步實現使用數據實時報送;
(四)加強本單位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並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開放共享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學儀器與設施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開放條件的科學儀器與設施的有關信息按照統一標準及要求報送至省共享平台。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應把科學儀器與設施納入省共享平台管理,公布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信息,在保障內部使用的同時向社會開放。
科學儀器與設施不納入省共享平台應有正當理由,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科技廳備案。
第十四條 管理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科學儀器與設施運行和開放情況記錄,確保數據及時、完整、準確、真實。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訂立契約,約定服務內容、智慧財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具體成本核算辦法和服務收費標準由管理單位研究建立,開放服務收費標準應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定執行。鼓勵管理單位建立健全相應激勵政策,對科研、實驗及相關管理人員給予績效獎勵。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和穩定高水平專業化的實驗技術隊伍,在崗位設定、業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方面實行富有激勵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機制,保護科學儀器與設施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科學數據。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雙方應事先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或比例。
用戶使用科學儀器與設施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管理單位要求用戶對使用情況予以標註的,應明確標註利用科學儀器與設施情況。
第十九條 鼓勵管理單位通過集約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等模式,提升科學儀器與設施的統籌管理和開放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推進跨區域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工作,對符合要求的科學儀器與設施,由省共享平台向國家網路管理平台和長三角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報送。
第二十一條 推動長三角區域省市共同建立科學儀器與設施共享協同機制,促進區域內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
將管理單位為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用戶提供科學儀器與設施共享服務的情況,納入科學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範圍。
第四章 評價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分類、分級、分步的原則,加強對科學儀器與設施共享情況的實時監管,組織開展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對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管理單位的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財政廳、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對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管理單位,建立機制予以激勵。
第二十四條 評價考核主要包括組織管理情況,運行使用情況,開放共享情況等內容。評價考核結果應作為科學儀器與設施配置和建設的依據。有關部門要結合評價考核結果和科學儀器與設施資產存量情況,對擬新建科研設施和新購儀器開展查重評議工作,避免資源重複購置、建設。
第二十五條 利用財政資金購置、建設科學儀器與設施的管理單位,不履行共享使用義務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向其主管部門通報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對於使用效率低、開放效果差、考核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給予公開通報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視情節採取核減管理單位修繕購置資金、在申報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時不準購置儀器設備等措施予以約束。
對於使用財政資金全額購置、建設的,通用性強但使用率比較低、開放共享差的科學儀器與設施,可以按規定納入政府公物倉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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