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2014年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4〕8號印發《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補助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共10條,由安徽省科技、財政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4〕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23日
檔案通知,實施細則,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配套檔案的通知
皖政辦〔2014〕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切實做好創新安徽建設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實施細則(試行)》等6個配套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23日

實施細則

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以下簡稱儀器設備)是指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單台價格在5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第三條 納入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台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儀器設備擁有單位,以及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分別享受省、設區的市(簡稱市)或縣(含縣級市)補助。
第四條 省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儀器設備擁有單位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資金用於儀器設備的更新、維護和運行等;租用單位所在市或縣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五條 儀器設備擁有單位可通過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台網提出省補助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市或縣科技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後報省科技部門。儀器設備租用單位申請補助程式由市或縣自行制定。
第六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教育部門提出補助建議,在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台網公示公告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列明用戶情況、使用時間和出租資金等。公示公告無異議的,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省政府審定。
第七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教育部門定期對省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委託專業審計機構對已撥付資金按10%的比例進行抽查審計。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並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省誠信資料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省科技部門獎勵舉報人。
第九條 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台網由省科技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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