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實施細則(試行)

2014年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4〕8號印發《安徽省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共12條,由安徽省科技、財政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4〕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2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23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配套檔案的通知
皖政辦〔2014〕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切實做好創新安徽建設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實施細則(試行)》等6個配套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2月23日

實施細則

安徽省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圍繞省主導產業及各設區的市(簡稱市,下同)首位產業,依據各市區域創新能力發展規劃,以提高企業套用研發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重點,按照企業投入為主、省市縣聯動、扶優扶強、滾動支持的原則,對企業建設研發機構、購置研發項目所需關鍵儀器設備和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等,在企業主體投入、市(或縣,含縣級市,下同)先行補助的基礎上,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按不高於市或縣補助額度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條 省、市(或縣)對下列企業購置用於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台儀器設備補助分別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不超過500萬元。
1.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術為主的綜合實力省內領先、行業一流的骨幹企業;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我省企業設立的國家級套用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
3.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產學研用結合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四條 對我省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省、市(或縣)分別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省、市(或縣)補助分別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市(或縣)分別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新認定的企業建設的國家級質檢中心,省、市(或縣)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省、市(或縣)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省、市(或縣)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上述獎勵省級不重複安排。
第六條 對企業牽頭承擔的國家科技支撐計畫、科技重大專項等重大項目,省、市(或縣)按國家下撥經費的5%—10%比例分別予以補助,省補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申請補助單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財政部門年初發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於研發項目的儀器設備購置清單、購置發票、市或縣先行補助等證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後報省科技部門。
第八條 建立省聯席會議制度,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質監等部門,對各地提出的申請予以認定並提出補助建議,經公示、報省政府審定等程式後,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申請補助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所在市要嚴格審查把關。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並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省誠信資料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省科技部門獎勵舉報人。
第十一條 各市、縣負責資金補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建立決策評估機制,省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績效評估和跟蹤問效。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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