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家重點新產品研發後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2014年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4〕8號印發《安徽省國家重點新產品研發後補助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共10條,由安徽省科技、財政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國家重點新產品研發後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4〕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2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23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配套檔案的通知
皖政辦〔2014〕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切實做好創新安徽建設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實施細則(試行)》等6個配套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2月23日

實施細則

安徽省國家重點新產品研發後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企業研發新產品,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對上一年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場推廣套用並獲批為國家級的重點新產品,採取研發後補助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三條 申請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研發後補助的重點新產品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獲科技部頒發的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
(二)屬於省主導產業或市首位產業;
(三)所在設區的市(簡稱市)或縣(含縣級市)已先行給予補助。
第四條 省後補助金額原則上不高於市或縣的先行補助金額。省後補助額度按企業重點新產品銷售收入在當年國家重點新產品中的排序分檔確定,排序1—10名的,每個補助100萬元;排序11—30名的,每個補助60萬元;排序30名以後的,每個補助30萬元。重點新產品銷售收入數據以統計部門為準。
第五條 申報後補助的企業每年按照省科技、財政部門年初發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所在市科技、財政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後報省科技部門。
第六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對各市上報申請補助的企業進行審核,提出後補助建議,經公示、報省政府審定等程式後,撥付後補助資金。
第七條 企業獲得的省後補助資金必須專項用於新產品再開發,經費開支必須符合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並接受省財政、科技、審計等部門監督審計。
第八條 申請後補助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所在市要嚴格審查把關。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並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省誠信資料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省科技部門獎勵舉報人。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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