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
- 檔案編號:皖發〔2006〕8號
- 發文時間:2006年6月9日
- 發文單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
(2006年6月9日)
皖發〔2006〕8號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發〔2006〕4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實施《安徽省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及2020年遠景展望》(以下簡稱《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省正處在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階段。加快科技進步和創新,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經濟成長方式由要素驅動型向創新驅動型的根本性轉變,是支撐和引領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必然選擇。省政府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科技規劃綱要》。這一綱要立足我省實際,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主線,對未來15年全省科學和技術發展作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是指導創新型安徽建設的綱領性檔案。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採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實《科技規劃綱要》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堅定不移地走創新型崛起之路,切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安徽,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更快更好發展。
二、切實增加對科技進步和創新的資金投入
1 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各級財政要把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2006年省級財政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市、縣財政科技投入也要實現大幅度增長。從2007年開始,省級財政套用技術研發經費的增幅要明顯高於財政收入的實際增幅。到2010年,全省地方財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財政經常性支出的比例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2 引導企業成為研發投入主體。申請政府科技計畫支持的企業,用於技術開發的費用應達到其當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高新技術企業應不低於5%,大型企業和建立省級以上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應不低於3%,其他工業企業應不低於1%。政府支持的有套用和產業化前景的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必須有企業牽頭或參與。對產學研結合研究開發並實現產業化的高新技術項目,或從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科技成果並實現產業化的高新技術項目,經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後,給予項目承擔單位一定的研究開發或成果購買補助經費。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
3 切實保障科技專項順利實施。對《科技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專項,按照“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組織專家進一步進行可行性論證,報省政府批准後,統籌落實專項經費,以專項計畫的形式逐項實施。各級財政要加大對科技富民強縣、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利保護與促進等科技專項工作的經費投入。
4 創新財政科技投入管理機制。調整和最佳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進一步突出重點,加大對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公共平台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的投入,解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技術問題。改革和強化科研經費管理,對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執行進行全過程的評估和監督管理,逐步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的績效評價體系和追蹤問效機制。
三、認真落實激勵自主創新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1 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 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在3年內全部折舊完畢。
3 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積極爭取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徵所得稅。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經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稅率徵收所得稅,超過15%稅率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歸屬級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由同級財政按當年納稅增長額度資助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新創辦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後,從開始獲利年度起2年內按規定稅率徵收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歸屬級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由同級財政按當年納稅增長額度資助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軟體開發生產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工資支出在所得稅前據實列支。
4 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範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重大科技專項、科技計畫重點項目、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 鼓勵企業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產品。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省級以上重點新產品,從認定之日起3年內所繳納增值稅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歸屬級次,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由同級財政按當年納稅增長額度資助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優先安排退稅資金,及時足額辦理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免)稅。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產品進入《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優先給予扶持。
6 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徵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後,再延長5年,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7 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凡在我省註冊、對我省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投資總額的比重不低於70%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優惠政策,並可按當年總收益的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補償以前年度和當年在我省的投資性虧損。風險補償金餘額可以按年度結轉,但其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年末淨資產的10%。
8 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內孵化的企業5年內繳納的各項稅收地方收入部分,按收入歸屬級次,由同級財政按當年納稅增長額度資助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對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所得,免徵營業稅;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營造有利於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環境
1 引導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政府利用基金、貼息、擔保等方式,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與產業化。金融機構對於國家和省級科技計畫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
2 加強對企業科技創新的信用擔保。引導和激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探索創立多種擔保方式,彌補中小企業擔保抵押物不足問題。通過提供財政擔保或獎勵的形式,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擔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權利質押業務。各類擔保機構在我省擔保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擔保額累計超過其擔保總額70%的,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優惠政策,並可以按當年總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補償金。
3 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省和有條件的市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4 建立支持自主創新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證券市場募集發展資金。爭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建立和完善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拓寬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5 支持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保險服務。支持保險公司發展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中斷保險等險種,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保險服務。
五、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對自主創新產品的扶持作用
1 建立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實行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製度,建立認定標準和評價體系。由省科技部門會同綜合經濟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範圍內,確定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必須首先採用自主創新產品。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採購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總價值的60%。
2 改進政府採購評審方法,給予自主創新產品優先待遇。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採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其中,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於一般產品的,要根據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併合理設定分值比重。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採購,可以在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將契約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
3 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省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開發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符合我省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採購人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對於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應當通過政府採購招標方式,面向全省確定研究開發機構,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建立相應的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
4 建立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協調機制。由省財政部門牽頭,科技、發展改革、經濟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協調機構,制定和落實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辦法,協調和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六、加強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
凡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由項目業主聯合製造企業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工程項目審批和核准的重要內容,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後實施。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須經有關部門聯合組織的專家委員會進行諮詢論證,明確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計畫、目標和進度。將通過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對引進項目驗收和評估的重要內容。對企業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產品,納入政府優先採購的範圍。採購外國產品時,堅持有利於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轉讓技術的產品。
七、創造和保護智慧財產權
鼓勵和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開發、申請專利技術,將獲取自主智慧財產權作為科技計畫項目立項和驗收的重要指標,對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給予資助。政府科技計畫要支持重要技術標準研究,引導產學研聯合研製技術標準,促使標準與科研、開發、設計、製造相結合。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等制定重要技術標準的指導協調,支持有條件的我省企業、社團自主制定和參與制定國際、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支持加快國外先進標準向國內標準的轉化。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執法力度。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機制、預警機制、維權援助機制和服務信息平台。加強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力量。
八、加強創新型人才隊伍建設
1 建設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有關部門要結合重大項目的實施,在科技計畫項目評審和驗收、重點實驗室評審、科研機構綜合績效評估中,把創新型人才培養作為重要的考評指標。暢通人才引進的“綠色通道”,積極採取團隊引進、核心人才帶動引進等多種方式,加大力度引進高科技、複合型、緊缺的海外、省外高層次人才來皖工作。
2 建設高技能實用人才隊伍。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推進教育創新,在加強重點學科建設的同時,最佳化高等學校專業結構,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加快發展遠程教育,著力培養經濟建設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整合城鄉各類教育資源,大力開發和培養農村實用人才。
3 支持企業培養和吸引創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業分配與激勵機制,支持企業吸引科技人才。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面向企業創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員崗位,選聘企業高級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制定和規範科技人才兼職辦法,引導和規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的科技人才到企業兼職。支持企業為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基地。推進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吸引優秀博士到企業從事科技創新。企業吸引優秀人才不受戶籍限制。
4 建立創新型人才激勵機制。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風險與收益對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適當擴大國有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範圍,對為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股權期權激勵。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後,應當依法獎勵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方式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從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所得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自行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項目投產後,連續5年從年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或者參照該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以作價入股方式實施轉化的,從作價金額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以股權形式給予獎勵。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九、加強科技創新基地與平台建設
1 加強合肥國家科技創新型試點市建設。設立試點市建設專項資金。下放部分省級管理許可權,在成果轉化、土地、稅收和人才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合肥市探索建立產學研一體化機制、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和人才激勵機制。加快試點市示範區建設,培育一批創新型企業。發揮合肥試點市的輻射和帶動作用,使合肥成為全省科技創新的輻射源、體制機制創新的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的增長極。在全省若干市、縣、鄉鎮和特色園區開展專項科技創新試點,並比照合肥試點市的相關政策給予扶持。
2 加強開發區和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支持合肥、蕪湖、蚌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二次創業”,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軟環境建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選擇若干個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或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園。在產業特色鮮明、高新技術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建設一批特色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加強民營科技園區建設,增強民營科技園區的綜合服務功能。各地在安排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時,要優先考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用地。
3 加強研究基地建設。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科技發展的需要,形成合理的重點實驗室布局。對現有的省部級重點實驗室進行整合提升,進一步凝練方向,突出特色,建立“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支持國家“985”和“211”工程和中科院在皖的知識創新工程建設。積極爭取和承接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和重大研究基地在我省布點建設。
4 加強工程技術平台建設。加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建設,承接基礎研究和軍工研究中衍生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系列化和配套化水平,使之成為行業技術創新的龍頭和骨幹。依託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技術輻射能力的轉制院所、高等學校和大企業,爭取組建國家工程實驗室,開展面向行業的競爭前技術、前沿技術和軍民兩用技術研究。
5 加強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對現有的科技文獻、技術市場、分析測試設備、大型儀器協作網等科技資源進行整合,建設集科技基礎條件入口網站、科技文獻數據與自然科技資源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國際學術交流等多種功能於一體的省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貫徹東向發展戰略,融入長三角區域創新體系。
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1 深化科研機構改革。開發類科研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實力。對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實施企業化轉制的,執行開發類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保留為公益類科研機構的,按照職責明確、評價科學、開放有序、管理規範的原則,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重新核定非營利科研編制,增加人均事業經費,儘快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2 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加強頂層設計,建立“權責明確、定位清晰、結構合理、運行高效”的科技計畫體系。繼續推行科技項目招投標、中介機構獨立評估、經費後補助等制度。建立統一的科技項目庫、專家庫和“一站式”網路受理、評審平台。進一步深化科技評價體系改革,分別制定對科技人員、科研機構、計畫項目和科技成果的評價方法,突出自主創新,突出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對項目承擔單位、評審專家、中介機構建立科技信用記錄,加強科技信用管理。
十一、推進科普事業發展
進一步完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全社會參與的科普工作運行機制。加強科普場館建設的統一規劃與指導,構建城市、城鎮社區和鄉(鎮)三級科普基礎設施體系。發展科普志願者隊伍,繁榮科普創作,健全科普政策法規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在全社會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倡導創新文化,激發創新熱情,提高全社會的科技意識和公眾的科學素質,為科技創新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
十二、進一步加強對科技進步與創新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實施《科技規劃綱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努力為自主創新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政策環境、市場環境和輿論環境。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制,把各市科技進步與創新納入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成效納入對各級領導幹部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把技術創新投入和創新能力建設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科技管理幹部隊伍建設,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加快科技立法進程,重點研究制定和修訂促進科學技術進步、鼓勵創業風險投資、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加強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充分發揮各級科技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對政策制定、發展規劃、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統籌協調,及時解決科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形成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統籌實施、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共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