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管理辦法

為充分利用青海省現有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現科技資源共享與最佳化配置,提高大型科學儀器的使用效率,增強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特制定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科技廳
基本情況,基本要求,

基本情況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青海省現有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現科技資源共享與最佳化配置,提高大型科學儀器的使用效率,增強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是指單台(套)價值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列入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台的科學儀器設備。
第三條 凡申報科技計畫項目並申請財政資金支持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單位,應當在申報書中提供共享服務的承諾,並在項目契約中明確該儀器設備對社會開放共享。
以非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鼓勵其擁有單位向大型儀器管理辦公室報送儀器設備基本信息,並通過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和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第四條 青海省區域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技術檢測、企業單位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符合下列情況的,可申請入網:
(一)儀器性能指標達到本省現有設備的先進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二)儀器運行正常,可以保障實驗測試結果的可靠;
(三)儀器機組人員具有優良的分析測試技術,保證分析測試結果的可靠;
(四)為用戶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五)同意儀器信息及相關研究情況在網際網路上發布。
第五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參與協作共享的權益有:
(一)加入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台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通過後補助方式享受一定強度專項財政補貼;
(二)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台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行動態管理,如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各款條件的將取消資格;同時根據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服務數量和質量進行排名,實行淘汰制,每年調整一次;
(三)在同等條件下,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享有協作共享優先權。
第六條 青海省科技廳設立青海省大型儀器管理辦公室,負責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享活動的相關業務,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建立和完善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台,制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台套用發展規劃、措施、實施辦法等;
(二)負責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台的宣傳和推介;
(三)收集、整理和發布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信息;
(四)受理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入網申請,並進行資格審查;
(五)受理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分析測試補助費、升級改造補助費等的申請,並進行審核;
(六)負責組織專家檢查和考核入網儀器設備性能、指標、評議入網儀器機組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七)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並對在共享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在青海省省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貼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途有:
(一)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分析測試補助費;
(二)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補助費;
(三)參與共享服務單位取得行業認證資質的補助費;
(四)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台運行及管理費。
第八條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貼標準包括:
(一)儀器擁有單位儀器共享服務費用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給予20%的補貼;儀器共享服務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採用累進遞減計算方式,對超出5萬元部分給予不高於10%的補貼;
(二)青海省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學科帶頭人使用共享入網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享有10%的優惠補貼;
(三)參與共享服務的單位,取得行業認證資質的將享有更高的補貼強度。
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獲得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九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貼開支範圍包括:
(一)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日常運行費:包括水電費,耗材、配件、日常保養維護、功能開發等費用;占補貼資金的40%;
(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維修費用:用於大型儀器設備維修;占補貼資金的30%;
(三)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機組人員業務費:用於績效支出;占補貼資金的30%。
補貼資金由獲得補貼資金的單位統一管理;青海省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學科帶頭人使用共享入網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獲得的優惠補貼,納入本人承擔的科技項目統一管理。
第十條 省大型儀器管理辦公室按年度受理儀器擁有單位申請的相關補貼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一)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補貼申請表;
(二)科技項目任務書或契約書複印件;
(三)檢測服務協定書(契約)複印件;
(四)收費、購置憑證複印件(如發票、行政事業費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等);
(五)學科帶頭人有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基本要求

(六)重點實驗室認證資質複印件等。
第十一條 省大型儀器管理辦公室組織核實申報材料。選擇不低於10%的申報補貼單位進行現場抽查和用戶滿意度調查,現場抽查包括共享服務相關原始記錄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運行情況的核實等。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議,評議主要根據申報單位的共享服務工作情況、結合現場抽查、用戶滿意度調查結果進行,確定補貼方案並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收回補貼經費,取消協作共享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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