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重點生態功能區草原日常管護經費補償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重點生態功能區草原日常管護經費補償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青海省重點生態功能區草原日常管護經費補償機制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183
  • 文號::青政辦[2012]227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個人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8/7
總則,補償標準,補償資金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草原生態日常管護,促進牧民就業,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態補償機制若干意見》(青政〔2010〕90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三江源生態補償機制試行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10〕23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建立草原生態管護隊伍,加大草原生態日常管護力度。草原生態管護員崗位設定、選拔聘用、日常管理等的相關制度和辦法,由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三條省財政建立持久穩定的生態管護人員基本報酬補償機制,對各地發放報酬所需經費給予一定的補助。今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報酬發放標準。

補償標準

第四條綜合考慮各地社會勞動力平均收入水平及地理氣候條件差異,合理確定草原生態管護員報酬標準。其中: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海南州每人每月1400元;海北州、海西州每人每月1200元;西寧市、海東地區每人每月1000元。
第五條各地發放草原生態管護員報酬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其中:三江源地區補助100%,海北州和海東地區補助80%,西寧市和海西州補助60%。

補償資金管理

第六條 補償資金由省財政測算到縣、直撥到縣。草原生態管護人員報酬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地應按規定的標準足額發放草原生態管護員報酬。經費不足部分由各地統籌解決。
第七條縣財政根據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生態管護員實有人數安排管護經費。生態管護員報酬實行“基礎工資+績效工資”發放的辦法,原則上採用“一卡通”發放。基礎工資每半年發放一次。原則上績效工資發放數額不得低於全額工資的20%,並在年底考核稱職後一次性兌現。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日常管護補償機制實施的組織領導,從嚴控制管護人員數量,不斷提高管護水平,防止“養人”情況發生。各地農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合理確定草原生態管護員崗位,明確管護職責與分工,並加強管護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日常工作管理和工作業績考核。相關人員聘用、考核結果及補償標準等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生態管護經費的管理,嚴格補償範圍和補償標準的審核,規範審核程式,及時足額發放管護員報酬,嚴格杜絕虛報、冒領現象發生。
第十條建立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各級農牧和財政部門要將重點生態功能區草原日常管護經費補償機制落實情況列入年度績效考核範圍,明確考核內容及程式,建立考評結果與補償資金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每年年底,由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組成考評組對各地補償機制落實情況進行考評。對績效差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同時暫緩安排下年度補償資金。

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農牧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牧廳《關於開展三江源地區草原生態管護公益性崗位試點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0〕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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