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資委關於加強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4號)精神,促進企業發揮技能人才培養主體作用,不斷提升企業技能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結合《
青海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企業技能人才工作實際,現就加強我省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主要任務
(一)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主要任務是:重點圍繞我省新能源、新材料、鹽湖化工、有色金屬、油氣化工、煤化工、裝備製造、鋼鐵、輕工紡織、生物等特色工業產業鏈發展需求,以服務我省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為主線,以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的,促進企業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完善企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政策措施,針對不同企業對技能人才需求的實際情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支持企業把所有技能崗位的職工都進行至少一次的技能培訓,為企業發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撐,推進企業逐步形成初級、中級、高級技能勞動者隊伍梯次發展和比例結構基本適合生產實際需要的合理格局,努力建設技能精湛、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企業技能人才隊伍。
二、全面開展企業職工技能培訓活動
(二)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各級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回爐”培訓,指導企業遵照《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生產需要和職工技能水平實際,制定並完善職工技能培訓的各項制度和實施辦法,以企業職工培訓機構、職業院校為載體,以青年人為重點,實施青年技能就業培訓工程,積極開展崗前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通過校企合作培訓、企業崗位培訓、個人自學提高等多種方式,提高職工技能水平。由企業申報職工技能培訓計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統籌協調,各負其責,各司其職,支持企業落實培訓計畫。
(三)支持企業開展崗前培訓。
1.堅持先培訓後上崗。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引導企業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新錄用和轉崗的職工,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識、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從業素質為主要內容,採取集中授課和“師帶徒”相結合等多種方式,進行崗前培訓,保證新上崗職工能夠適應崗位的要求。
2.鼓勵校企合作進行企業用工儲備性培訓。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加強與省內外職業院校合作,根據生產需求,聯合職業院校面向社會提前招收學員,由企業分別和學員、職業院校簽訂培訓協定,委託職業院校為企業開展一年期以上儲備性的訂單定向培訓,學員培訓合格後由企業負責按照協定吸納就業,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緩解企業招用技能員工的需求。
3.落實政府就業培訓補貼政策。
對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培訓和擬招用人員儲備性訂單培訓,按照政策規定納入政府就業培訓補貼的範圍。其中,企業委託職業院校對擬招用人員進行的一年期以上長期的儲備性訂單培訓,納入省重點項目急需技能人才培養工程統一管理。
(四)督促企業開展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工程。
1.圍繞生產需求做好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
企業要落實在崗職工的日常技能培訓工作,特別是要結合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對職工技能水平提出的新要求,集中採取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崗位練兵等多種有效的方式,突出重點對技能崗位職工進行技能提升培訓,促進職工提高技能水平,適應生產需求。
2.鼓勵在崗職工到職業院校進修學習。
在全省實行企業在職職工就讀職業院校彈性學制、學分制,由企業推薦或個人自願報名,到職業院校參加職業技能學制學習。完成規定課程和學時的,通過考核可獲得職業院校畢業證書。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要主動與職業院校建立聯繫,結合企業生產需求與職業院校共同確定教學內容,提高培訓實效性。
3.全面推進企業職工崗位練兵活動。
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廣泛開展企業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4號)精神,以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為重點,在全省各類企業推進職工崗位練兵活動。指導企業落實內部培訓、校企合作研修培養技能人才制度,廣泛開展班組、車間、廠際間的技術比武交流,在此基礎上推薦選手參加各類技能大賽,促進企業職工技能水平的全面提升。
(五)鼓勵企業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
1.制定高技能人才培養計畫。
企業要結合生產發展實際,制定本企業高技能人才培養計畫,不斷完善企業高技能人才自主培養、校企合作培養、技師研修的制度;企業要鼓勵高技能人才參與科研攻關和企業的技術改造,加速推進企業高技能人才的成長。
2.支持企業建設大師工作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向國家申報,在我省具備條件的企業設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同時,依託大中型骨幹企業(集團)和職業院校,向國家積極申報建設示範性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各級政府要支持企業依託高技能人才,在我省企業積極建設技能人才工作室,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由企業安排高技能人才帶隊,組織技術工人在企業開展關鍵工藝攻關、技能研習和創新以及技能傳承等活動,有效發揮高技能人才的帶動作用。
3.對企業高技能人才培訓給予費用補貼。
企業要積極組織在崗職工參加技能培訓,企業在崗職工參加技師、高級技師培訓並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政府按照獲得技師資格每人1500元、獲得高級技師資格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或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費補貼,不足部分由企業負擔,個人也應按一定的比例負擔培訓成本。企業要為職工進行技師、高級技師的培訓給予設備、場地、學習時間和費用等方面的支持。政府給予的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企業(培訓機構)提供申請報告、職工個人獲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到企業所在地縣(區)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省屬和中央駐青企業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信息備案登記,並在職工個人職業資格證原件上進行備註說明,同時出具申報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申報意見和職工個人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作支付憑據,將補貼資金劃撥到企業(培訓機構)。政府給予的高技能人才培訓費補貼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積極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度試點。
按照“企校雙制、工學一體”的模式,支持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度試點,對擬錄用或新錄用的員工開展不少於1年學徒培訓,具體時間由企業按照工種難易程度確定。
1.企業要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協定。開展新型學徒制試點的企業,要與職業院校或職業培訓機構簽訂合作協定,明確學徒培訓的形式、內容、期限、雙方責任等具體內容,保障學徒職工在企業工作的同時,有一定時間到學校參加系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學習。
2.企業要與學徒簽訂培訓協定。企業在培訓開始前,要與擬參加學徒培訓的學員分別簽訂培訓協定,指定優秀的技能人才擔任師傅,明確培訓的內容、期限、考核辦法、學徒工資、師徒津貼以及獎勵制約的措施等。
3.鼓勵企業參加新型學徒制試點。支持企業建立新型學徒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政策規定享受企業崗前培訓的補貼政策。參加新型學徒制試點的企業,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所在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試點申請,逐級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報;省屬和中央駐青企業可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報。新型學徒制試點企業擬錄用的人員,以及自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培訓的新招用學員,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急需技能人才培養工程統一管理,按規定給予學費補貼。
三、不斷創新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機制
(七)改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方式。
1.全面開展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在做好企業技能人才社會化鑑定的基礎上,按照明確標準、現場考核、強化督導的原則,指導企業根據其生產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類型等不同要求,採取考核鑑定、考評結合、業績評審等靈活多樣的方式,重點評價企業職工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問題、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並按照有關規定晉升相應職業資格。
2.開展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創新試點。在全省選擇部分大中型企業進行創新技能人才評價方式的試點,試點由企業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試點企業要組織技能人才成立企業技能等級評價委員會,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結合企業生產特點和崗位要求,根據業內公認的原則,自主確定考評要素和內容;對於企業生產一線技術複雜和操作性強的職業(工種),技師和高級技師考評按照業內業績評定的方式,採取能力考核與業績評定相結合、以業績評定為主的方法實施考核鑑定。能力考核強調解決實際問題,業績評定突出實際貢獻。考核合格的,按規定核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3.放寬技能人才評價條件限制。對在企業技能崗位上工作並掌握高超技能、技能精湛,能夠解決生產、科研中的高難度技術問題,或者有絕技、絕活及其在帶徒、傳授技藝方面成績突出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技能人才,經企業推薦,可不受從業時間、現有技能等級等條件限制,破格或越級參加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評。同時,大力做好企業技能人才儲備工作,對參加初級職業技能鑑定的城鄉未就業人員,按照實際操作占總分70%的比例進行技能等級鑑定考核,注重突出實際操作能力的評價。
四、落實企業技能人才培養的激勵措施
(八)積極開展技能競賽活動。
鼓勵支持各行業企業舉辦各種類型的技能競賽,積極發揮各級人民團體的作用,搭建技能人才成長的平台,聯合開展職工職業技能競賽,激勵職工崗位成才,放寬職工晉升技術等級、技師評定的條件,在全社會形成企業職工學習技術、鑽研技能和崗位成才的良好氛圍。
1.規範競賽管理。各部門、單位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舉辦的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工)為標準的技能競賽,列入國家二類技能競賽;各部門和單位與州(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舉辦的以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工)為標準的技能競賽,列入國家三類技能競賽。技能競賽統一從國家題庫抽題,按規定競賽程式進行。
2.加強競賽獎勵。二類競賽獲得前3名,並且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成績綜合合格的選手,不受從業年限和參賽前職業等級限制(下同),在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規定範圍內,頒發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授予“青海省技術能手”稱號;其中,決賽選手超過25人的,獎勵範圍擴大到獲得前6名的選手。三類競賽獲得前3名並且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成績綜合合格的選手,在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規定範圍內,頒發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同時由各州(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予州(地、市)技術能手稱號。其他在二類和三類技能競賽中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成績綜合合格的選手,頒發與競賽標準相對應的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3.鼓勵各有關機構和單位獎勵競賽選手。各地區、各群團組織和企業單位在政府獎勵的同時,要積極採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向競賽中獲得優秀成績的選手給予榮譽稱號和物質獎勵,同時,做好競賽的宣傳工作,發揮好表彰優秀選手的激勵示範作用。
(九)支持企業加大對技能人才獎勵激勵。
1.暢通企業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企業要逐步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相結合、業績貢獻與待遇相聯繫的企業用人制度,企業的技師、高級技師,在企業中分別享受中級、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有關待遇;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技術帶頭人制度,在關鍵崗位、核心技術領域探索設立“首席技師”,享受企業高層次人才的相關待遇,積極探索開展政府支持企業對“首席技師”給予獎勵的工作;重視提高企業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在政府或企業組織的評先選優等活動中,注意技能人才的推薦,為技能人才參與企業和社會管理創造有利條件。
2.企業薪資待遇要向技能人才傾斜。企業對聘用的具有高技能水平的人才,可實行協定工資、項目工資、年薪制等多種分配方式,吸引技能人才到企業工作;鼓勵企業給高技能人才設立技能職務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把工資分配同技能人才的實際貢獻緊密銜接起來,激發技能人才的工作積極性;具備條件的企業,要積極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內的各類人才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保障技能人才退休和醫療有較高的待遇;企業與職業院校畢業生協商確定初次就業待遇水平時,對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照不低於大專畢業生的待遇確定。
3.做好企業技能人才的表彰獎勵。按照政府獎勵為導向、企業獎勵為主體、社會獎勵為補充的原則,積極開展對企業技能人才的表彰獎勵工作。對在企業技術崗位上做出積極貢獻、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優秀技能人才,按規定授予“青海省技術能手”稱號;符合條件的,推薦參加“全國技術能手”或“中華技能大獎”評選;優先推薦獲得“全國技術能手”“中華技能大獎”的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鼓勵企業制定技能人才獎勵辦法,結合企業實際對優秀技能人才實行特殊獎勵政策;對職工個人取得的工藝創新和科技發明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職工個人的絕技絕活、特殊操作方法,可以其姓名進行命名,並支持通過申請專利、採取保密措施等方式,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省內緊缺急需的或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能人才,西寧市等省內各城市(鎮),要根據本人申請,放寬條件辦理在城市(鎮)的落戶手續。
五、加強組織管理確保政策落實
(十)明確職責協調推進企業技能人才培養工作。
1.高度重視企業技能人才培養。各地區、各部門要把企業技能人才培養作為促進產業升級和本地區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全省人才發展規劃統一要求,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和完善工作措施,加大督促檢查力度,企業主管部門要將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列入企業領導班子年度目標責任(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切實推進企業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的深入開展。
2.發揮好國有企業的示範作用。各級國有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技能人才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企業發揮技能人才培養典型示範作用。要指導企業將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企業發展總體規劃,建立職工技能培訓的檔案,記錄職工參加培訓的情況;要將技能人才培養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業績考核的內容,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
3.發揮好行業的組織作用。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要做好本行業技能人才的需求預測和培養工作,制定行業技能人才培養的規劃,完善制度措施;要指導本行業企業完善職工培訓制度,落實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各項政策。鼓勵行業協會加強本省行業企業之間和與外省相關行業之間的技術交流,在技能人才培養方面實現優勢互補、互相提高,促進行業內技能人才的培養。
4.把技能人才培養成效作為扶持企業發展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要將工業生產企業技能人才配置狀況作為企業申報技術改造項目、技術項目引進、參加重大工程招投標、評優和資質評估的必要條件。其中,持職業資格等級證的職工應不低於企業職工總數的35%,高級工以上的職工應不低於持職業資格證技能職工數的5%。今後,工業生產企業在進行項目申報時,應同時編報與項目相適應的技能人才配置情況和技能人才培訓計畫,並按規定提取職工技術培訓經費,重點保證企業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
(十一)落實好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政策。
企業要按照《職業教育法》的要求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於“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要按照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要求,保證經費重點投向職工崗前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等,提取的經費60%以上要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各縣級以上政府要依據《職業教育法》,探索開展對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依法統籌管理的試點,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尚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規模以上企業,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後,可由地稅部門按照應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的60%統一徵收,納入本地區就業培訓專項資金,由有關部門組織培訓機構統一開展培訓服務。
(十二)做好技能人才培養的各項基礎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技能人才隊伍現狀、職工培訓進展情況以及企業培訓資源等方面的統計、調查,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崗位技能培訓的統計和報告制度。要及時了解企業新技術新職業的發展需要,促進國家職業標準與崗位要求的緊密結合。同時,注意開發符合企業職工培訓的教學材料,引導企業技能人才培養的規範發展。
(十三)擴大宣傳營造企業技能人才培養的良好氛圍。
要結合企業技能人才培養工作開展的情況,積極落實宣傳工作,利用各類新聞媒體,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堅持日常宣傳和集中宣傳相結合,推進宣傳工作的深入進行。在宣傳工作中,要強化典型示範、突出導向作用,大力宣傳支持企業技能人才培養的政策措施、宣傳各地企業技能人才培養的特色經驗,宣傳優秀技能人才的事跡,營造良好氛圍,在全社會積極樹立有利於企業技能人才成長的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