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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
(一)對受災地區因地震造成嚴重損失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二)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在5年內免徵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
(四)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3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五)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支持受災地區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一)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80平方米保基本的安居房(以下簡稱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占用稅。
(三)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契約,免徵印花稅。
(四)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按相關規定異地購買安居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免徵契稅。
(五)對經有關部門鑑定因地震災害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社會各方面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一)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二)對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三)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玉樹地震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四)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促進就業和再就業
(一)受災嚴重地區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對受災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減免收費和基金
地震災區恢復重建過程中,對災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一律免收屬於中央和省級收入的各類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在地震災區建設安居房、廉租住房和原址重建住房及加固住房中防災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以上政策措施,凡未註明期限的,一律從2010年4月14日起,在災後恢復重建期間執行。
地震災區各級政府和各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把落實相關政策,支持災後恢復重建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改進作風,最佳化服務,確保政策到位。要密切關註上述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及相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