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貫徹
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14號)、《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0〕17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加強金融支持玉樹災後重建工作力度,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發揮金融推動災後重建的重要作用
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意識,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重視玉樹災後重建工作。要結合各自實際,為玉樹災後重建工作提供到位服務、超前服務和創新服務,為災區基礎設施、災區住房重建、公共服務設施、產業恢復重建等方面提供及時、有效的金融支持,為全面完成玉樹災後重建任務提供有力保障。要通過金融支持玉樹災後重建工作,把玉樹打造成高原生態型商貿旅遊城市、三江源地區中心城市、青海藏區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先行地區。
二、加快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有效發揮金融支持災後重建的特殊作用
(一)建立健全災區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提高金融支持災後重建工作能力,積極構建以政策性銀行為重點,青海銀行、農村信用聯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為基礎,各商業銀行為支撐的信貸支持體系,積極發揮證券、期貨、保險及創新類金融機構的促進作用,通過有效發揮金融支持災後重建的特殊作用,完善與玉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
(二)加快災區金融經營機構的建設。儘快恢復災區現有金融機構的經營網點,發揮災區金融服務功能,加快金融服務盲區的市場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災區新設分支機構和經營網點,支持在災區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典當行等金融機構。力爭用5年時間建立覆蓋州、縣和鄉(鎮)的功能較為完善的服務網點,實現全州各項存款、貸款、保費收入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長。
(三)大力鼓勵金融機構新設經營網點。對金融機構新設分支機構和經營網點,按其設立規模給予10萬元至100萬元的補貼;對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價給予5%的補貼;自開業3年內,參照其實際繳納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自盈利年度起3年內,參照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補貼。
(四)強化政策引導與扶持。為扶持災區金融機構,免徵災區金融機構貸款契約印花稅。為促進向災區捐贈財產,免徵財產(物品)捐贈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5年內按3%的稅率徵收金融業營業稅,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充分運用差別化金融政策,強化災區信貸引導
(一)積極落實差別化金融政策。在堅持市場化運作和風險可控原則下,各金融機構要充分運用國家支持青海發展的各種差別化金融政策,積極調整信貸結構,積極爭取信貸規模,滿足災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產業恢復重建的信貸需求。要進一步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增加災區貸款額度,實行優惠利率,延長貸款期限。
(二)積極推進金融業務創新。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農牧戶、助學等“四小貸款”,不斷滿足災區民眾個性化資金需求。積極開展以汽車、草場、牛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經濟組織股權等抵押貸款,農牧民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業務。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擴大貸款額、延長貸款期限,對服務業和特色養殖業予以重點扶持。推廣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支持農牧民從事汽車運輸、家庭紡織、藏飾品加工等勞動生產活動,解決農牧民災後的生計問題。
(三)全面提高信貸服務水平。金融機構要結合災區實際,開啟支持災後重建授信“綠色通道”,適當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縮短授信審批環節,提高審貸效率,確保信貸資金早投入、早使用、早見效。對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可按照“一次核定、周轉使用、餘額控制、到期收回”方式,進行即時發放。國土、司法、城建等相關部門要對以土地或房產抵押貸款提供便捷服務,合理減免土地評估費、公證費、他項權證登記費等費用。對於災前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類貸款,金融機構要按照《關於全力做好玉樹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銀髮〔2010〕121號)要求,做好政策落實。對由於地震造成的完全喪失償債能力的個人貸款和企業貸款損失,按照賬銷案存和對外保密等原則,依據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執行。
四、加快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進一步緩解災區融資難問題
(一)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災區開展業務。支持省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創新工作,為災區民眾生產生活提供有效融資服務,特別是支持災區中小企業、“三農”事業、個體工商戶的發展。要進一步加強災區支農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根據貸款實際要求,適時追加安排支農信用擔保資金,以確保農牧戶貸款需求。
(二)加快災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整合和新設工作。對災區現有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資源整合,促進其儘快做大做強。大力鼓勵在災區新設各類融資性擔保機構。此外,由省里統一協調,運用部分對口援建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積極組建新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進一步緩解融資難問題。
(三)強化政策引導與扶持。積極鼓勵和扶持災區創業活動,通過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鼓勵災區有創業需求的城鎮企業下崗人員、復轉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申請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對災後至2010年12月31日前辦理的貸款,可免於反擔保,貸款期內給予全額的財政貼息支持。
對在災區開展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對在災後重建中開展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有關部門對其擔保業績落實獎勵和風險補償時,按業績的150%標準執行。
對災區新設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根據其設立規模給予10萬元至50萬元補貼。
五、加速災區小額貸款業務發展,拓寬貸款服務範圍
(一)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為災區提供優質服務。支持省內小額貸款公司創新服務方式,強化服務手段,支持災區重建工作。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完善服務形式和內容。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委託代理模式,支持為災區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增值服務、特色服務。
(二)鼓勵在災區新設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在災區新設小額貸款公司,擴大業務覆蓋面,發揮在玉樹災區重建中的作用。
(三)強化政策引導與扶持。對服務災區“三農”事業和中小企業貢獻突出的小額貸款公司,其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及其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予以返還。
在災區新設小額貸款公司,根據其設立規模給予10萬元至50萬元的補貼。
六、加大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工作力度,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作用(一)支持災區企業及相關企業上市融資。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災區企業和相關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積極有效地用好“綠色通道”,鼓勵、引導、促成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相關企業分別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融資。
(二)鼓勵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和再融資。積極促進省內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功能,加大對災後重建融資支持力度。鼓勵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將募集資金用於災區建設。對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災後重建工作實行激勵政策,按照青政〔2010〕33號檔案規定執行。
(三)積極推進債券融資工作。引導符合條件的災區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所籌資金重點用於災後重建與恢復生產所需資金。對企業進行債務融資所發生的中介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四)大力支持金融創新活動。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和次級債券用於補充資本金,發行普通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擴大災後重建資金來源。支持災區有穩定收益的交通、水務、電力等基礎設施項目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開展針對災後重建發展的直接投資和集合理財、專項理財業務。
七、創新服務內容,進一步提高保險支持災後重建力度
(一)推動服務創新工作。加快恢復災區保險經營網點功能,鼓勵保險機構在災區新設經營網點。鼓勵保險機構根據災區實際,強化服務職能,簡化理賠程式,豐富服務內容,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提供高效、優質的理賠服務。
(二)加大保險產品創新工作。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研發並推出適合災後重建的保險品種,積極為災後重建提供工程、財產、貨物運輸、農業保險以及建築工人意外傷害等各類保險服務,並給予費率優惠。繼續擴大災區種養業保險範圍。積極開發針對受災民眾尤其是孤兒、殘疾人、鰥寡老人等弱勢群體,開發專門的教育保險、養老保險等產品。積極試點為災區低收入農牧民提供小額人身保險服務。
(三)創新引導保險資金的災區投放。各保險機構要加大與總部的溝通,加強保險資金的投資引導工作,引導保險資金投資災區交通、能源、環保、水務、市政等關係民生的重大項目,支持玉樹災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
(四)強化政策引導與扶持。對災區新設保險機構,根據其設立規模給予10萬元至50萬元的補貼。
八、大力支持民生工程,加快災後重建步伐
(一)鼓勵民間資本投入民生工程。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加快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投基金,為玉樹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利用各種金融創新工具,廣泛吸引民間資本,大力支持民生工程建設。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住房、旅遊、零售、餐飲、賓館、農畜產品加工、民間手工藝加工、中藏藥種植、牛羊養殖等產業的投資,提高災區城鎮居民就業水平,帶動農牧民增產增收。
(二)強化對災區住房重建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對災區城鎮居民、農牧民住房重建及受災地區政府組織的因災損毀住宅區、住宅樓重建和修復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對災區民眾住房重建在超過國家統建面積以外有住房貸款需求的,要重點給予貸款傾斜。
(三)充分發揮融資平台的槓桿作用。充分發揮政府融資平台和其它融資平台的槓桿作用,通過省、市、州、縣政府融資平台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採取“統借統還”的模式支持農牧民住房重建。對住房貸款還息確有困難的農牧民,給予適當的貼息補貼,併合理控制貼息額度和期限。
(四)實行房地產稅費減免政策。對政府為受災居民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對經有關部門鑑定並批准,因地震災害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九、努力打造“信用玉樹”,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
各級政府和部門要高度重視災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加強災區信貸統計、徵信和金融知識普及工作。要加強信用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落實信用責任,正確宣傳災後重建有關金融政策,合理引導社會輿論,增強災區社會誠信意識,引導農牧民根據自身需要和實際還款能力,進行住房貸款和生產經營性貸款,避免過度負債。要進一步規範金融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借災逃債行為。要積極開展金融生態環境示範縣創建工作,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努力建設信用鄉(鎮),通過最佳化災區社會信用環境,為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工作奠定堅實的信用基礎。
十、強化災區金融協調機制,發揮組織引導作用
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堅持學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提高運用金融服務災後重建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災區金融協調機制,通過政策扶持和組織引導,指導災區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建立金融機構支持災後重建業務統計報送制度,建立有效的金融機構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績效考評機制,推動金融機構為災後重建工作全面服務。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