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精神,結合青海省實際,提出的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0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文號:青政〔2010〕39號
意見內容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支持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充分發揮政策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保證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主要任務,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園、新家園、新玉樹,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切實為建設生態美好、特色鮮明、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的社會主義新玉樹奠定堅實的基礎,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要充分考慮災區的特殊困難,既要與中央支持藏區發展、遊牧民定居、生態移民、三江源生態保護等政策相銜接,更要從玉樹地區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到恢復重建與提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緊密結合,與提升民眾生活質量緊密結合,與生態保護和建設緊密結合,與產業發展緊密結合,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為主,多方籌措重建資金。災後恢復重建資金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為主,同時包括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中央和省內接收的各類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由省財政統一管理、統籌安排,用於災區恢復重建。
(二)統籌安排,確保重點建設需要。根據受災地區的受災程度,統籌做好不同受災地區的恢復重建工作。要將人口數量多、損失嚴重的極重災區玉樹縣結古鎮作為恢復重建工作的重點,同時兼顧其他重災鄉鎮和一般災區。對一般災區和災害影響區的鄉鎮,主要是支持城鄉居民倒損住房以及受損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和修復。
(三)總量控制,分類實施規劃項目。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分類實施”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根據省政府確定的規劃項目,商省發展改革委等方面,分輕重緩急統籌做好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捐贈資金和其他自籌資金的安排使用。
(四)厲行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玉樹災區和省級相關部門要厲行節約,通過壓縮一般性支出,整合專項資金,全力支持災後恢復重建。要嚴格按照規劃和災區實際需要安排資金,加強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的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政策
(一)財政政策
統籌安排各類重建資金。玉樹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恢復重建專項資金、省財政安排的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自籌資金。省財政和災區各級財政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增加預算資金投入,與國家災後恢復重建專項資金、社會捐贈及其他各類財政性資金統籌安排,按照國家批准的總體規劃分年實施。根據重建目標和任務,中央和省財政將分三年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2010年安排12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安排90億元,省財政統籌安排30億元。明、後兩年根據資金籌措情況再作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在安排其他有關專項資金時,向災區適當傾斜。
建立過渡期財力補助政策。恢復重建期間,在繼續加大對玉樹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基礎上,建立過渡期財力補助政策。即,從2010年起,省財政分三年對玉樹州每年安排過渡期財力補助3000萬元,由玉樹州統籌安排,保障機關事業單位正常運轉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等。
支持融資平台建設。加大對玉樹災區的投入傾斜力度,進一步支持公益性項目政府信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創業小額擔保、支農信用擔保等融資平台建設。
明確恢復重建資金使用範圍。按照災後恢復重建任務,通過項目投資、居民個人補助、資本金注入、貼息等方式將恢復重建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對玉樹地震災區城鄉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職工)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將基本住房納入災後恢復重建總體建設規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統籌安排;居民申請增加住房面積的,超面積部分由居民自籌資金解決;居民選擇自購或自建住房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補助;對一般受損住房需要維修加固的,給予適當補助。
具體政策措施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制定。
2.基礎設施建設。恢復重建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新建的城鎮道路、橋樑,城鎮供水、供氣、供熱以及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配套管網等;恢復重建災區範圍內主要幹線公路、農村公路以及受損民航設施、公眾通信網和應急通信設施、郵政服務設施、水利、電力電網等設施。
3.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恢復重建教育、衛生、科技、地震、計畫生育、廣電、文化文物、體育、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基層政權、公檢法司等公共服務設施。其中,恢復重建教育、衛生設施優先安排社會捐贈資金,重點用於新建。
4.宗教活動場所恢復重建。對宗教活動場所,按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現有管理程式,分寺院、活佛和教職人員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進行恢復重建。
5.產業恢復重建。支持恢復重建玉樹受災工商企業、金融網點,發展設施農牧業、生態畜牧業,推動生產發展方式轉變,發展環保型產業和特色文化、旅遊等產業,建設低碳產業園區基礎設施,支持異地辦工業園區。財政通過投資補助、注入資本金、貼息等方式支持引導企業進行恢復重建。
6.其他恢復重建。恢復重建農牧區(林區)生產生活設施,支持以工代賑、震後廢物及建築垃圾處理、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災毀土地整治、氣象監測預警、地質災害防治、綜合減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
(二)稅費政策
1.對受災地區的企業、個人負擔的稅收,以及與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促進就業等相關稅收,按照《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的相關規定予以減免,並從實際出發儘可能予以優惠。
2.對災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恢復重建期間,一律免徵各類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具體政策措施由省財政廳牽頭,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制定。
(三)金融政策
1.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受災地區金融機構應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2.加強受災地區信用環境建設,保護受災地區客戶合法權益,對於符合現行核銷、重組和減免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式及時核銷、重組和減免。
3.建立獎補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和網點建設。從恢復重建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支持受災地區城鄉居民住房建設和恢復生產方面的貸款貼息或擔保。
4.政府外債項目因地震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新增資金通過中央財政補助解決。
具體政策措施由省金融辦公室牽頭,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制定。
(四)土地政策
1.堅持土地公有制,保護公民財產權,維護土地使用者權益。對單位和個人在災前使用的土地,凡沒有權屬糾紛,四鄰確認並經公示無異議的,使用權原則上按原狀予以確認。
2.對受災居民安置住房及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3.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行集資等為受災民眾重建住房、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等用地可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在原址重建的工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無論投資性質,土地不再重新出讓,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業企業和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並掛牌公示;對易地重建或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4.在未對因災降低的地價標準進行調整之前,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出讓。凡工業項目用地低於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商業等項目用地低於原評估地價的,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5.玉樹州災後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玉樹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省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可預支安排,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家下達計畫指標中給予追加認定。符合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有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周轉指標。
6.對於納入災後重建規劃、利用原建設用地的城鎮村和配套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受災企事業單位搬遷用地,由縣級人民政府按國家用地定額標準先行安排供地。災後重建基礎設施及其他用地涉及新增用地的,依法徵用;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按規定邊建設邊報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邊占邊補。對於災後重建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時,用地手續齊全的,給予確權登記並頒發土地證書;用地手續不完備的,先確權登記,暫緩發證。
具體政策措施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商有關方面制定。
(五)教育資助政策
1.對生源地為玉樹地震重災區的高等教育階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階段學生,從2010 年4 月至2011 年7 月,發放助學金或生活費補助,免除一個學年的學費,所需新增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統籌解決。
2.對恢復重建期內遷出省內外其他地區就讀的國中和高中階段的重災區學生,從2010 年秋季學期起全部免除學費和住宿費,並發放生活費、交通費等補助;對遷出省內外其他地區就讀學生的隨隊教師發放交通費補助。所需新增資金由中央和省財政安排解決,遷入遷出地政府適當負擔。
3.對繼續在災區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執行現有的經費保障和補助政策。
(六)就業和社會保險政策
加大就業援助:
1.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範圍。受災地區就業困難人員參與災後重建相關工作的人員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並適當延長期限。
2.適當降低受災地區企業失業保險費率。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社保補貼。個體工商戶災後重新開業的可給予一次性開業補貼和一定期限的社保補貼。
3.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對口支援項目建設,要優先吸納當地受災民眾就業。災區州、縣兩級政府要積極做好災區勞動者就業指導和崗位培訓等工作。培訓期間給予生活補貼和培訓補貼。
4.鼓勵省內其他地區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高校畢業生、農牧民、少數民族勞動者轉移就業。省內其他地區各類企業和單位招用災區勞動者的,可按其為災區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實際數額給予補貼,同時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轉移就業的勞動者可適當給予交通補貼。一次性獎勵和轉移就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社會保障待遇支付:
1.凡參加工傷保險的傷亡職工,要按規定及時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通過玉樹州或省級統籌、申請國家支持解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傷亡職工,其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或單位負責解決,企業或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2.確保災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經批准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因地震災害無法恢復生產並依法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清償或核銷。在玉樹州開展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在災後恢復重建期,參保農牧民個人繳費困難的可以緩繳,在按原規定給予個人繳費補貼的基礎上,再適當增加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補助。
3.因地震受傷人員在緊急救治階段實行免費醫療。後續醫療費用,凡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通過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規定核報;未參加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其後續費用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災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新農合個人繳費可免繳一年。
4.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免繳失業保險費。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地震災害停業、歇業期間,其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進行失業登記後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範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具體政策措施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部門配合制定。
(七)災區民眾後續生活保障及傷殘人員康復救助政策
1.對恢復重建期間投親靠友或異地自行安置的受災民眾,一次性發放臨時補貼。
2.對災區困難民眾、災後滯留災區且無親屬投靠的“兩孤一殘”人員的生活補助在原3個月發放期的基礎上再適當延長;對生活困難的遇難(含人員失蹤)家庭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3.對地震中的傷殘人員,在輔助器具方面給予必要安排和特殊照顧。
4.因災致殘的中小學生在災後恢復重建期全部實行免費教育,對考入高等院校的殘疾大學生給予國家助學金或適當的生活補助;在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優先安置因災失業的殘疾人就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受災地區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具體政策措施由省民政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殘聯等部門配合制定。
(八)計畫生育政策
1.對已享受農牧民獨生子女獎勵政策的家庭,因地震造成子女死亡或傷殘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或重新組合家庭現有子女不符合少生快富條件的,以前享受的獎勵金不再退還;對已享受放棄三孩家庭獎勵,因地震造成一個子女死亡或傷殘要求再生育的家庭不再退還獎勵金;對已生育三個子女的計畫生育家庭,因地震造成一個或兩個子女死亡的,若不再生育,可按獨生子女或放棄三孩政策申領少生快富獎勵金。
2.獎勵扶助對象重新組合家庭,組合後的子女數超過國家獎勵扶助政策的,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金;因地震造成獨生子女、雙女戶死亡或傷殘的家庭,享受特別扶助政策。
3.玉樹地區城鎮居民按程式收養地震孤兒,已享受的有關獎勵優待金不再退回;農牧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放棄生育三孩已享受少生快富制度獎勵的家庭,按程式收養地震孤兒,享受的獎勵金不再退還;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仍可申請再生育。
(九)扶持企業和產業發展政策
1.支持災區中小企業恢復重建,對地震中房屋、廠房等毀損嚴重的企業,從恢復重建專項中安排一定補助資金幫助企業恢復重建;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對企業災後重建期的恢復重建貸款免收擔保費。
2.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對企業註冊資本到位、跨地區經營、經營場所規模、經營許可證審批、企業年檢等適當放寬限制條件。
3.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通過資本金注入、財政貼息等方式,支持玉樹災區發展環保型產業和特色文化、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發展高原生態旅遊業、農牧業、中藏藥業、特色農牧產品加工業、商貿物流等特色產業。
4.扶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藝品的生產企業,以及勞動密集型、帶動農民增收作用大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發展,給予中小企業貸款貼息。
具體政策措施由省經委牽頭,省旅遊局、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等部門配合制定。
(十)糧食政策
支持災區毀損糧庫重建和軍糧應急供應配送中心及質檢中心建設;加快糧油批發市場、供應網點及輔助設施的恢復重建;建立順暢的糧源渠道,積極採購糧食,最佳化品種結構,充實調整和加強省、州級糧食儲備和應急成品糧的儲備,穩定災區糧食市場供應;省級財政安排的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十一)扶貧政策
進一步加大扶貧開發支持力度,在安排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和財政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時向災區傾斜;受災地區行政村和農牧民全部納入扶貧開發政策扶持對象;適當提高貧困村基礎設施建設、貧困戶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災區民眾投身災後重建,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農牧區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恢復重建任務,適當提高勞務報酬在以工代賑項目資金中的比例。
(十二)援建及援助政策
省級相關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與對口支援省份和援建單位的溝通和聯繫,以儘快啟動實施援建項目。在切實做好為援建單位相應的保障服務的同時,要充分利用援建單位的人才、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在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以及人力培訓等方面得到有力支持。省內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要集中人、財、物等方面的優勢力量,大力支援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各項決策部署上來,強化領導、精心謀劃、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切實形成工作合力,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全力做好玉樹災後恢復重建各項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省級相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和國家有關部(委、局)下發的具體實施辦法,結合本《意見》提出的政策措施,及時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操作辦法,並根據災後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確保各項政策措施順利執行。
(四)強化監督,確保效果。各級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強溝通、主動跟進、關口前移、細化審核,切實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使用和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全過程監督,確保恢復重建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和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提高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效果。省級各相關部門和災區兩級政府要把加強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的監督監察作為災後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來抓,認真制定監督措施、明確監督責任、狠抓工作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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