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是為切實做好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的發放工作,規範發放程式,明確發放標準及範圍,確保高齡津貼按時、足額發放到所有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手中,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80 years of age or older people with low income elderly allowance payment management approach
- 地點:內蒙古自治區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1〕12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為切實做好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的發放工作,規範發放程式,明確發放標準及範圍,確保高齡津貼按時、足額發放到所有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手中,特制定本辦法。
發放範圍和發放標準
凡具有內蒙古自治區戶籍、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低收入和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老年人,均可按本辦法的規定領取高齡津貼(領取離退休工資、社保退休工資和低保金的高齡老人暫不享受高齡津貼)。
高齡津貼按年齡實行分檔發放,標準為80至9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每人每月300元。
高齡津貼的申報審批
(一)凡具有享受高齡津貼資格的老年人,在自願的前提下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和複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兩寸照片三張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內蒙古自治區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
除按前條款規定外,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還須出具經常居住地嘎查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的居住證明及有效的聯繫渠道和聯繫方式;對無身份證號碼或年齡信息有異議的申請人,還須出具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委託近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手續的,還須提供本人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三份。
(二)嘎查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在接到申請後,要認真審查核實,並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評議,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並將申請材料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嘎查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交的申報材料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登記和造冊,審核無誤後,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申報材料報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四)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從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統一登記造冊,納入高齡津貼發放範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表》經審定後,應在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嘎查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分別留存備案,並建立信息資料庫,錄入全區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信息網路系統,以供隨時查詢。
(五)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自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批准之月起領取補貼。
高齡津貼的劃撥、發放
高齡津貼的撥付實行年度申報、逐月審批、按季撥付。
(一)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於每月20日前將本月高齡津貼發放花名冊及匯總表抄送本地財政局,經財政局審核後實施發放。
(二)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向盟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上報本季度發放人員匯總表一式兩份。盟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後報盟市財政局核准。經盟市財政局同意後,由盟市財政局將高齡津貼自治區、盟市財政分擔部分劃撥至旗縣(市、區)財政局。
(三)各盟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9月5日前,將本年度高齡津貼發放人員匯總表以及次年享受高齡津貼的分年齡段人員匯總表,一式三份報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後上報自治區財政廳,協商編制下年度發放計畫。
(四)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高齡津貼的審批和發放。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財政局要根據實際情況,協調金融機構,為80至99周歲的老年人辦理銀行卡,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邊境牧區、旗等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的,可委託民政工作站代為發放;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其高齡津貼由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上門發放。
具體發放管理細則由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旗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共同制定。
人員的增減變動
(一)享受高齡津貼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或戶口遷出自治區的,其親屬或受委託人應及時向戶籍所在地嘎查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申報,高齡津貼從次月停發。
(二)各旗縣(市、區)在上報匯總表時,應對新增和減少人員予以註明。
(三)已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跨年齡段需重新申報。
(四)享受高齡津貼老年人戶口在自治區內跨旗縣(市、區)遷移的,應在遷移後30日內到戶口遷出、遷入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辦理高齡津貼變更手續。戶籍遷出當月的高齡津貼由遷出地發放,自遷出的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
高齡津貼資金的管理
(一)高齡津貼專項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自治區財政規定的比例分擔。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高齡津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落實,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同時,各旗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老齡工作部門發放高齡津貼工作的實際需要,參照救災與社會救助,安排必須的工作經費,並對發放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和合理使用。
(二)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做好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人員調配、設備配置、信息平台建設工作。
(三)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逐步建立高齡津貼發放信息平台和高齡老人信息資料庫,不斷完善申報和發放程式。
(四)高齡津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部門要通過當面覆核、網上核實、指紋比對等方式,每半年覆核一次。享受高齡津貼老人未按時覆核或覆核不及格的,從次月停發高齡津貼,確保進出合理有序,不漏發一人、不多發一人。
覆核方法:覆核採取當面覆核、照片採集、指紋比對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行動不便的老人,要上門進行現場覆核)。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要按照嘎查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的要求,及時進行覆核。現場覆核通過採集指紋的方式進行,杜絕冒領、多發等現象發生。現場覆核結束後,嘎查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要將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在轄區內張榜公示7日,接受民眾的監督和評議。對核查無誤人員登記造冊上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對享受高齡津貼人員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高齡津貼發放的監督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津貼發放的監督工作。
(一)各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高齡津貼的發放工作,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報和發放程式,接受民眾、媒體的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
(二)各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防止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違規操作。
(三)民眾對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齡津貼的人員有異議的,可向所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舉報,相關單位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並書面答覆舉報者。舉報屬實的應由旗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予以糾正。
懲戒
從事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相關人員,要切實提高認識,認真履行職責,廉潔高效地做好發放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時限辦理審批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津貼的;
(四)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和冒領高齡津貼的。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對2011年1月1日起達到享受高齡老人津貼標準的老年人可補發2011年高齡老人津貼),本辦法由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內蒙古自治區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申請表(略)
2.高齡津貼發放人員匯總表(略)
3.委託書(略)
4.高齡津貼發放人員變更通知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