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高齡津貼發放實施細則》是北海市為進一步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完善老年人優待政策,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獲得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和《北海市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發放工作方案》,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高齡津貼發放實施細則
- 類型:地方性法規
具體內容
第一章 高齡津貼發放對象和標準
第一條 發放對象:凡持有北海市戶籍且年齡滿80周歲,自願申請高齡津貼的老年人。
第二條 發放標準: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不滿90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於50元;90周歲以上(含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不滿110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110周歲以上(含110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於500元。
鼓勵各縣區、潿洲島旅遊區結合實際提高高齡津貼標準。
第二章 高齡津貼申請
第三條 高齡津貼發放以戶籍為基礎,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四條 凡符合高齡津貼申請條件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銀行卡(存摺或社保卡)和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鼓勵通過網路化方式進行申請。
第五條 高齡老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請,也可以委託親屬或其他人員作為代理人提出申請。高齡老人委託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填寫《高齡津貼申請委託書》,並提供本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無民事行為能力高齡老人的津貼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代理申請。
第六條 無居民身份證,戶籍、姓名或年齡信息有異議的申請人,須出具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相關證明。
第七條 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須在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申請並備案留下有效的聯繫方式。
第八條 高齡老人從89周歲增齡至90周歲,或從99周歲增齡至100周歲,僅享受津貼標準提高,其他條件沒有變化,無須再次提交申請。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接到個人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資料不齊全或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交材料和提交材料的有關要求。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材料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市內需跨縣(區)調查核實的,可以順延7個工作日;需赴外地調查核實的,可以順延30個工作日。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在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審批無誤後,將申請材料報當地縣(區)民政部門備案,作為發放高齡津貼的依據。
第十條 在本細則印發實施前已完成申請手續的不需要重新申請。
第三章 高齡津貼發放
第十一條 高齡津貼按月發放,各縣區要在每月底前完成上個月高齡津貼的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符合高齡津貼申請條件的申請人,自申請審批通過的當月起計發,發放至亡故、失蹤或戶籍遷出的當月止。
第十三條 因個人原因未及時申請、拒絕申領等導致未申請高齡老人津貼的,不予補發。
第十四條 因區劃調整等原因導致戶籍在北海市各縣區之間遷移的高齡老年人,不需重複提交申請材料,由遷入地和遷出地所在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轉接手續,並及時做好發放情況的信息比對,避免漏發或重發。涉及到補發的,遷移以前的高齡津貼由原戶籍所在地補發,遷移以後的高齡津貼由現戶籍所在地補發。
第十五條 享受高齡津貼待遇的老年人,每月應主動通過網路或現場申報的形式向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報告有關情況(簡稱認證),一個月及以上沒有認證的,暫停發放津貼。因未認證而暫停發放津貼的人員,再度認證後,經核實停發津貼期間仍符合發放條件的,從暫停發放津貼的當月起補發高齡津貼。
第十六條 享受高齡津貼待遇的老人亡故或戶籍遷出的,老人親屬應及時報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登記並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要函告縣(區)民政部門,從老人亡故後或戶籍遷出後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高齡津貼。
第十七條 高齡津貼統一採用社會化的發放方式,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發放至服務對象的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服務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高齡津貼的審批、發放、檢查與指導工作。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核實高齡老人有關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台賬。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建立高齡津貼發放管理系統;縣(區)民政部門負責高齡津貼的發放、使用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高齡津貼的審批工作,健全享受高齡津貼政策的老人個人檔案,確保進出合理有序,切實做到不漏發、不多發。
第十九條 各縣區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對享受高齡津貼待遇的人員進行一次資格條件複審。複審要通過戶籍數據、殯葬數據、失蹤人口數據等進行比對,同時要對重點對象通過走訪、電話核實、網路驗證等方式進行複審,在複審中如發現人員亡故、失蹤、戶口遷出等已失去享受高齡津貼條件的情況,要及時辦理停發手續。
第二十條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每月底前將本轄區內當月享受高齡津貼老人的新增、變更(調檔、轉移、暫停)、註銷(亡故、遷出)等情況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核准信息後報各縣區民政部門;各縣區民政部門將本轄區內享受高齡津貼的新增、變更、註銷等情況匯總後,形成高齡津貼發放明細表,按照有關程式進行發放。
第二十一條 發放高齡津貼所需經費由市、縣(區)和潿洲島旅遊區按照1:1比例負擔。縣(區)和潿洲島旅遊區自行提高高齡津貼標準的,超出部分由縣(區)政府和潿洲島旅遊區管委會承擔。
第二十二條 通過網路化方式申請和審批的,可以通過聯網核查和生物識別等技術,留存服務對象信息作為日常管理的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財政、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全面監督。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統計報告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請和發放程式,並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要定期將殯葬收殮數據、火化數據、戶口遷移和銷戶數據等進行比對,提高定期審核效率。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各級民政部門做到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公安、衛健、人社等部門要加強數據共享。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高齡老人的戶籍管理和辨識工作,注意收集高齡老人的戶籍遷移和死亡信息。各級衛生健康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注意收集高齡老人的死亡信息。各級民政部門要注意收集殯葬信息。各相關部門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數據交換。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高齡津貼資金的發放工作,應主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從事高齡津貼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高效地做好發放工作。凡未按規定的標準辦理審批的,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津貼的,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津貼的,一經發現,要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享受高齡津貼人員戶籍遷出、亡故或失蹤的,本人、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共同居住的親屬應當自戶籍遷出、亡故或失蹤之日的次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報告,從以上變故之日的下個月停發高齡津貼,多發的高齡津貼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指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予以追回上繳。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共同居住的親屬在老人亡故、戶籍遷出或失蹤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報告或故意隱瞞信息以騙取高齡津貼的、拒不退還多領取津貼的,將依法納入社會不良誠信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未按照管理要求開展複審工作,或在老人亡故、戶籍遷出或失蹤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及時停發高齡津貼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