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高齡老人生活補貼(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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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府辦發〔2009〕11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體現黨和政府對高齡老人的關懷和照顧,讓高齡老人真正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根據《吉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吉林省政府〔194〕號令)及《長春市優待老年人規定》(長府發〔2008〕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齡老人生活補貼資金全部用於符合優待條件的高齡老人生活補貼。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貼應具備以下條件和補貼標準:
享受條件:(一)高齡老人是指年齡在90周歲以上的健在老人,且戶籍為九台市的居民(含農業戶口、非農戶口人員及城鄉離退休人員);(二)申報必須年滿90周歲(含90周歲)以上;(三)必須持有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有效年齡狀況證明(戶口或身份證);(四)戶籍在九台,因故住在九台域外的,應有當地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老人健在證明。
補貼標準:(一)年齡在90至94周歲的每人每月享受50元生活補貼;(二)年齡在95至99周歲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生活補貼;(三)年齡達到100歲以上的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生活補貼;(四)因故死亡的高齡老人,在死亡的第二個月停止發放。
第三條 申報程式:符合上述條件的新增高齡老人,享有人或其贍養人憑居住地村(社區)出具的有效證明、轄區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近期一寸照片兩張,到所在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區負責老齡工作人員處申報登記。經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審核匯總後,於每年10月底前隨相關材料一同上報市老齡委;市老齡委審查造冊、市財政局審定,報經主管市長審批。申報審批工作每年一次,對符合條件的享有人由老齡部門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貼,作為享有憑證和年檢記錄憑證。
第四條 實行年檢和動態管理制度。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區負責老齡工作人員在每年10月底對上年度享受補貼人員健在情況進行調查,收交補貼證件,填寫年檢登記表。市老齡委每年不定期的深入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對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貼人員進行抽查檢查和年檢,並在生活補貼證上填注年檢意見;對未年檢或失去享受條件(死亡)的人員,及時核減並收回補貼證。全市年檢結束後,市老齡委登記匯總造冊,報主管市長審批。
第五條 資金撥付及發放。市財政局按規定標準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市老齡委統一組織發放。高齡老人及其贍養人憑高齡老人生活補貼證,到戶籍所在地政府負責老齡工作者處領取。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六條 管理職責及經費保障。市財政局及時核撥補貼資金,並對補貼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市老齡委根據省、長春市和我市的有關規定,負責高齡老人生活補貼的申報、審核、年檢、核銷、匯總報批、督促檢查及歸檔管理。為加強對高齡老人生活補貼資金的規範管理,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市財政局每年應撥付專項工作經費,用於老齡委開展老年人普查、登記、造冊和高齡老人生活補貼的申報、審核、年檢、檢查、歸檔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高齡老人生活補貼資金,除接受上級老齡部門的監督外,要自覺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同時自覺接受市老齡委各成員單位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高齡老人生活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市老齡委每年向市政府進行專題匯報,並將此項工作作為老齡事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規劃。凡轉移、挪用、擠占、騙取、剋扣高齡老人生活補貼資金的,或在申報、年檢、發放等環節中,不為老年人提供方便、故意刁難老年人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並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若補貼範圍及標準發生調整,按新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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