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川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漢川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為了提高高齡老年人生活質量,弘揚尊老、敬老傳統美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高齡老年人生活質量,弘揚尊老、敬老傳統美德,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認真做好漢川市高齡老人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漢川政辦發〔2013〕3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高齡津貼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堅持科學發展,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積極舉措。對於解決高齡老人基本生活問題,完善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全市老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
第三條 高齡津貼的發放,以年齡、戶籍為基礎,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第四條高齡補帖發放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二章 發放對象
第五條凡具有漢川市戶籍,年滿80周歲的老年人,均屬於高齡津貼的發放對象。
第三章 發放標準
第六條80歲至89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津貼30元;90歲至99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津貼50元;100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津貼200元。
第七條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高齡津貼標準。
第八條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難對象時,高齡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申請
第九條申請人向戶籍所在村(社區)委員會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漢川市高齡補貼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第十條申請人可以本人提出申請,也可以委託親屬或其他人員作為代理人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高齡津貼需提供:
1、申請人本人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3份),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3份,須正反覆印正反);
2、申請人近期白底彩色登記相片(2張);
3、申請人本人農業銀行卡複印件(2份);
4、百歲以上老人還應提供人口普查檔案資料;
5、委託他人代理的還應提供委託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
第十二條申請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接受社會監督,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每年五月底前提出申請。
第五章審批
第十四條村(社區)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戶籍、年齡等基本情況進行審查。對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村(社區)政務公開欄集中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對符合審查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由村(社區)委員會在《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所在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老齡辦(社會事務辦)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村(社區)委員會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審查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老齡辦(社會事務辦)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簽署審核意見,並登記匯總後於每年六月底上報市老齡辦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書面告知並退回所在村(社區)。審核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市老齡辦全面負責高齡津貼的審批和監督工作,確定符合條件的高齡津貼對象。每年審批工作在8月底完成。
第六章發放
第十七條高齡津貼每年集中發放一次,發放時間為每年老年節前後。
第十八條發放工作由市老齡辦負責,採取“財政直接撥付、銀行代發到個人賬戶”的方式集中發放。
第十九條由於申請人自身原因延誤辦理申請的,高齡津貼將不予補發。
第七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老齡工作部門要建立高齡津貼發放信息平台和高齡老人信息資料庫,不斷完善申報和發放程式。對高齡津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分類發放,確保進出合理有序。
第二十一條凡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去世或戶籍遷出我市的,其親屬或所在村(社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帶相關證明(死亡證明或遷出證明)到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老齡辦(社會事務辦)辦理註銷手續。各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老齡辦(社會事務辦)應填寫《註銷登記表》,在15個工作日內報市老齡辦備案,次月起停止發放高齡津貼。
第二十二條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老齡辦(社會事務辦)應在每年年底前對享受高齡津貼的對象進行一次複審,將增、減變更情況報市老齡辦備案。
第二十三條高齡津貼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定期監督,防止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違規操作。
第二十四條老齡工作部門應公開申報、審批和發放程式,接受民眾的監督。對高齡津貼發放工作有異議的,可向相關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應在接到舉報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予以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各地應廣泛宣傳高齡津貼政策,總結髮放管理經驗,並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時限辦理審核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津貼的;
(三)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和冒領高齡津貼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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