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

《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21〕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上海市民政局印發《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政局
  • 文號:滬民規〔2024〕10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的通知
滬民規〔2024〕10號
各區民政局:
現將《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21〕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開展審核確認,以及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開展動態管理時,對相應家庭可支配收入、財產等經濟狀況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內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請家庭獲得的全部現金和實物收入扣除繳納的各項稅金和社會保險費等後的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下列具體內容:
(一)工資性收入,包括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其他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
(二)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等成本之後得到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智慧財產權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四)轉移性收入,包括政府對個人收入轉移的離退休金、居民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助金等,家庭間的贈送、贍養費、撫(扶)養費等;個人得獎、中獎、中彩票所得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四條(可支配收入的認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調查核實的申請受理前3個月內的平均收入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調查核實的申請受理前12個月內的平均收入認定。可支配收入的所屬月份,按照下列順序認定: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反饋信息顯示的月份;申請人提供的銀行卡等有效憑證顯示的月份;單位加蓋公章的工資單等有效憑證顯示的月份。
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規定認定:
(一)屬於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其申報的收入低於最低工資的,按照不低於社會保險費繳納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認定。
(二)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實際收入認定:
1.殘疾人陽光職業康復援助基地的援助及服務對象、重殘推保對象以及扶殘涉農經濟組織的扶持對象、重殘推保對象;
2.因患大重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實際未就業,經查證屬實的;
3.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不足,根據有關規定繼續繳費的。
(三)協保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領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崗位補貼的,應當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領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補貼的或者同時領取社會保險補貼和就業崗位補貼的,應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五)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一般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六)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養老金而不領取的,按照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或者養老金計入收入。
(七)領取疾病休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的,應當不低於本市有關規定確定的標準。
(八)贍養、撫養、扶養費按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定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上述文書的,依據贍養、撫養、扶養人收入狀況,按以下規定核算:
1.贍養費的計算。贍養人夫妻雙方的收入先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扣除夫妻雙方的生活費,再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扣除子女撫養費後,一般將餘下金額的20%作為贍養費。贍養費按照夫妻雙方實際贍養人數均攤後即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2.撫養費的計算。撫養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月總收入的20%計算;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撫養人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扶養費的核算可參照贍養費的核算方法執行。
實際支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高於核算金額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含重殘無業)、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
(九)中介、轉包承包獲得的收入,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契約、協定認定。
(十)房屋產權屬多人所有的,該房屋的出租收入,依照房屋產權證上規定的份額比例進行分配;若房屋產權證上未寫明產權人所占份額的,按產權人數等額分配。
第五條(免於計入可支配收入的內容)
申請家庭成員獲得的下列收入免於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頒發的科技、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政府給予見義勇為人員和對國家、社會、人民作出突出貢獻者的一次性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揚金、殘疾撫恤金、傷殘護理費、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烈屬撫慰金、差額補助、生活補助、優待金、臨時補助、醫療補助和喪葬補助費以及軍隊發放的轉業費,軍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的復員費、路費、一伙食費及津貼、易地安置的安家費、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業(靈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及其他補助費;
(三)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金、實習或者勤工儉學獲得的收入;
(四)勞動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獲得的具有勞動保護性質的津貼,如高溫補貼等;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的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一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
(六)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金;
(七)獲得的國家賠償金、因人身傷害等獲得的賠償收入,工資性收入賠償部分除外;
(八)計畫生育獎勵金、生育醫療費補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一次性補助金、特別扶助金和其它有關計畫生育的補助金;
(九)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的老年綜合津貼、兒童托費補貼等;
(十)有勞動收入人員中按照有關規定免於計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十一)領取養老金人員中按照有關規定免於計入家庭收入的部分,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中,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
(十二)政策性農業補貼,如農資綜合補貼、水稻種植補貼等;
(十三)原住房被徵收(拆遷)且無他處住房,獲得的原住房徵收(拆遷)貨幣安置補償款;
(十四)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交通補貼,一戶多殘困難家庭獲得的一戶多殘生活補助金,在殘疾人陽光職業康復援助基地的援助及服務對象、扶殘涉農經濟組織的扶持對象,其獲得的交通、一伙食、勞動補貼及津貼;
(十五)本市社會散居孤兒、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對象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
(十六)協保人員就業補貼、低收入農戶專項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領取的社會保險費補貼、對困難畢業生髮放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十七)參加社會公益服務、志願服務獲得的交通、一伙食等補貼;
(十八)民政等政府部門發放的救助款物和黨組織、工會組織發放的幫困補助款物、一次性節日補貼,農業農村部門給予生活困難農戶精準幫扶,以及各級政府、社會各界給予的臨時性救助幫困款物;
(十九)其他政策明確規定免於計入申請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體內容。
第六條(家庭財產內容)
家庭財產包括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等下列具體內容:
(一)貨幣財產。指申請家庭合法所有的現金、銀行存款、理財產品、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賬戶資金、債券、商業保險、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有價證券等;
(二)居住類和非居住類房屋;
(三)機動車輛;
(四)其他有較大價值的財產。
第七條(家庭財產的認定)
財產的認定主要按照受理申請前一個月末的情況確定:
(一)貨幣財產的認定辦法如下:
1.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和股權按照實名認定;
2.銀行存款、理財產品、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賬戶資金按照賬戶餘額認定;
3.股票類有價證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的總和認定;
4.基金類有價證券按照淨值認定;
5.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契約中規定的價值認定;
6.非上市公司股權價值按照股權所有人所在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乘以持股比例認定。
(二)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按照車輛購置登記人認定。
(三)房屋。居住類房屋和非居住類房屋,按照《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證》等的登記人認定。
下列財產按以下規定認定:
1.重殘無業人員等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補助對象名下的財產,計入申請家庭財產。
2.優撫對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揚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退役士兵自主就業(靈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等,免於計入申請家庭貨幣財產。
3.申請救助家庭沒有機動車、但有機動車牌的,按照申請受理前一個月車牌拍賣結果平均成交價計入家庭貨幣財產。
4.輕便二輪機車免於計入申請家庭財產。
5.申請家庭原住房被徵收(拆遷),且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的,其獲得的原住房徵收(拆遷)貨幣安置補償款不計入家庭財產,購買住房後的餘款計入家庭貨幣財產。
6.申請家庭(2人及2人以上戶)因徵收(拆遷)而擁有兩套住房,人均建築面積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視作住房面積未超過認定標準。
7.對申請家庭成員單獨或共同擁有的房產,計入家庭的住房套數和面積;申請家庭成員與非家庭成員的共有住房,該住房被非家庭成員的共有產權人居住的,不計入申請救助家庭的住房套數和面積;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房)不計入申請救助家庭的住房套數和面積。
第八條(其他財產的認定)
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和價值,按照本辦法的原則和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認定。
第九條(其他)
特困供養人員和臨時救助對象的收入和財產認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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