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已經浙江省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6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精神,充分利用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按照依法適度、客觀公正、安全保密的原則,最佳化核對流程,強化機制建設,加快推進我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規範開展,為社會救助政策有效實施提供精準、高效的工作保障和技術支撐。
二、適用範圍與工作職責
(一)適用範圍。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實施社會救助政策時,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對、覆核的活動。其他省級部門、群團組織實施社會保障政策時,需以申請對象經濟狀況作為審批參考的,經由省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可參照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有關規定開展。
(二)核對對象界定。核對對象為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包括社會救助申請人,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非共同生活的贍〔撫、扶〕養人家庭)或社會救助制度規定的可單獨列戶申請社會救助的個人。
(三)核對管理工作相關部門職責。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數源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應當提供與核對對象經濟狀況相關的數據信息。
(四)核對機構工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應當在同級民政部門指導下,依法履行核對職責。省級核對機構承擔省大救助信息系統的開發和運行維護,負責制定核對工作規範,開展線上信息核對工作,開展核對工作政策指導、業務培訓和理論研究。市級核對機構負責對縣級核對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指導,承擔已建市級核對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對自行制定的社會救助政策的申請對象開展補充核對。縣級核對機構負責在各自行政區域內,承擔省市規定的與經濟狀況核對相關工作,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經濟狀況核對相關具體工作。
三、核對內容與方式
(一)核對內容。經濟狀況核對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家庭人口及戶籍情況、婚姻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剛性支出狀況等基本情況。
(二)核對方式。信息核對是經濟狀況核對的主要方式。對低保、低保邊緣、特困供養、支出型貧困和臨時救助等申請對象,省級民政部門委託省級核對機構進行核對,市縣級核對機構進行補充核對。對教育、住房、就業、救災、醫療等專項救助申請對象,專項救助部門可共享民政救助對象認定結果信息。對殘疾人、困難職工等特殊群體幫扶申請對象,省級有關部門應當與省級民政部門簽訂核對工作協定,委託省級核對機構進行核對。核對工作協定應當明確核對內容、規則,核對報告的反饋時限、有效期限,覆核、賬號管理、安全保密的工作要求。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信息核對的同時通過實地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
(三)異地申請核對和跨省核對要求。對在異地申請社會救助的對象,由申請受理地負責審核授權書、審批地負責發起核對。對確有需要進行跨省核對的,市縣級核對機構可向省級核對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核對機構通過部省核查網路發起跨省核對。
四、核對程式
(一)核對流程。信息核對工作按個人授權、授權審核、信息核對、結果反饋等4個步驟實施,核對機構應在接受核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個人授權。在申請社會救助時,社會救助申請對象應當依法進行授權,簽署同意核對機構查詢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授權書。授權書樣式由省級核對機構規定。
2.授權審核。按照誰受理、誰審核的原則,由社會救助申請受理部門負責對授權書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對下放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可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經辦人員負責審核。
3.信息核對。按照誰審批、誰發起的原則,由社會救助審批部門通過省大救助信息系統發起核對。數源部門應在收到核對發起請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對。因自然災害、系統疊代升級等特殊情況,造成核對信息返回延誤的,省級核對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委託部門,並根據委託部門要求延長核對時間或終止核對。
4.結果反饋。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匯總返回的核對信息,形成核對報告反饋至核對發起單位。核對報告可以統一集中反饋,也可以根據核對信息返回時間分段次反饋。核對報告有效期根據社會救助制度有關規定確定,最長不超過1年,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核對報告僅作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社會救助對象認定或覆核的參考依據,不作他用。
(二)明細查詢。核對對象對核對結果產生異議需要查詢明細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進行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審批需要以明細作為參考,可提出明細查詢申請,核對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三)覆核。根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求,對已獲得社會救助資格的對象開展定期、隨機或自定義覆核。定期覆核是指核對機構根據委託部門覆核的有關工作要求,對已獲得社會救助資格的對象進行半年1次或1年1次的覆核。隨機覆核是指當已獲得社會救助資格的對象的收入、財產等信息發生超過設定限度的變化時,核對機構依託省大救助信息系統主動預警並進行覆核。自定義覆核是指核對機構根據委託部門工作需要,對個別已獲得社會救助資格的對象進行不定期覆核。
五、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
(一)系統建設。省大救助信息系統由省級民政部門牽頭建設,各市縣原則上不再新建系統。
(二)數據提供。數源部門應當按照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核對工作需要,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提供相關數據,實現數據的實時核對、交換。
(三)數據共享。省級核對機構應當按照大救助體系建設要求和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工作需要,對反饋的核對數據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為有效實施社會救助政策提供數據支撐和依據。
(四)系統維護和管理。省級核對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對省大救助信息系統進行升級改造,拓展數據核查渠道,最佳化核對功能。
六、監管與法律責任
(一)系統和數據監管。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和核對信息數據的安全監管。建立救助申請請求和核對申請請求實時比對驗證機制,完善密鑰安全監管機制,實施賬號和密鑰定崗定人實名分發。定期對數據實名認證、留痕管理和脫敏處理情況,以及數據反饋的完整性、信息預警準確性進行校驗。
(二)核對機構的監管。省級核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數據訪問和共享機制,嚴格按照信息保密有關規定實施。市縣級核對機構應當定期對授權書的完整性進行抽查。抽查發現授權書不完整的,核對機構有權要求核對發起單位及時告知核對對象補齊資料;在授權書資料補齊之前,中止對該核對對象開展任何信息核對工作。
(三)部門的法律責任。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核對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信息系統獲取與核對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違規使用和泄露信息,不得對核對工作有關的痕跡記錄及反饋的數據進行任何刪除和修改處理。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及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核對對象的法律責任。核對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有關信息,對授權核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核對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信用系統。

政策解讀

隨著省大救助信息系統的推廣套用,我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以下簡稱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已發生重大變化。為加快推進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規範發展,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有關規定,制定出台《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現將該《實施辦法》有關詮釋如下:
一、《實施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要求各地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2015年,為規範全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台了《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核對管理辦法),對核對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提供制度保障。特別是自2019年以來,隨著省大救助信息系統的推廣套用,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2015年出台的《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辦法》許多內容已不符合當前工作實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求重新制定辦法呼聲較高。且根據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浙政辦法〔2019〕14號)對省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的有關要求2015年出台核對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30日失效亟須出台新的辦法。因此,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該《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進一步拓展業務範圍
本《實施辦法》第二部分“適用範圍與工作職責”的第(一)點明確了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對拓展的業務內容及要求進一步明確。隨著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在社會救助領域中的廣泛套用,以及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的建成,越來越多的部門(單位)希望依託該工作機制和平台,為其精準施策提供數據支持。本《實施辦法》明確“其他省級部門、群團組織實施社會保障政策時,需以申請對象經濟狀況作為審批參考的,經由省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可參照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有關規定開展。”
三、《實施辦法》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
本《實施辦法》第二部分“適用範圍與工作職責”的第(三)、(四)點對核對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及核對機構的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一是明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職責;二是明確數源部門職責;三是結合機構改革後省、市、縣三級核對機構的職能定位,結合當前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全省統籌開展的實際,進一步明確各級核對機構工作職責。
四、《實施辦法》進一步說明工作方式
本《實施辦法》第三部分“核對內容與方式”的第(二)點對核對方式進行重新定義和說明。一是明確信息核對是經濟狀況核對的主要方式,根據不同的核對對象明確不同的核對工作要求;二是明確經濟狀況核對的補充方式,暨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信息核對同時通過實地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同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該部分的第(三)點新增了異地申請核對和跨省核對要求。
五、《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工作流程
本《實施辦法》第四部分“核對程式”對核對流程、明細查詢和覆核進一步最佳化規範。一是該部分第(一)點細化了核對流程,在確定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的基礎上,分步驟細化核對流程,將核對流程分為個人授權、授權審核、信息核對、結果反饋等四個步驟實施。二是該部分第(二)點嚴明核對結果明細查詢的要求,明確當核對對象對核對結果產生異議需要查詢明細時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進行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審批需要以明細作為參考時,可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明細查詢的申請,經核對機構同意後,才可查詢明細,突出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三是該部分第(三)點明確覆核的相關規定,完善信息覆核工作機制,將信息覆核分為定期、隨機和自定義等三種覆核方式,杜絕信息覆核隨意性,確保數據套用規範安全。
六、《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信息系統建設管理要求
本《實施辦法》第五部分為新增部分,是在推進全域數位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為加強信息系統建設管理而提出的。該部分共四點,分別對系統建設、數據提供、數據共享、系統的維護和管理等方面進一步的明確和要求。
七、《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本《實施辦法》第六部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對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進一步細化,理清相關部門對系統和數據的監管責任,以及各級核對機構的監管責任;對各級政府部門和核對對象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尤其突出對賬號的管理,個人授權書的完整性、個人隱私保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推進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實現規範、安全、有序。
在原核對管理辦法已失效和《實施辦法》暫未出台期間,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和《關於推進新時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9〕64號)有關規定繼續開展實施常規性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關於其他核對管理工作待《實施辦法》出台後再進一步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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