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實施辦法》是巴中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巴中市
《巴中市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實施辦法》是巴中市施行的辦法。
《巴中市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實施辦法》是巴中市施行的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以及省民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等15廳、委、局《關於印發<四川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民政部門為核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而開展的對家庭成員(以下簡稱核對對象)工商登記信息的查詢工作。第三條民政部是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協助民政部辦理相關核對事務。工商總局根據民政部提供的核對對象名單,採用網路技術手段向民政部提供...
為規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工作,保證低保對象認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公正性,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體水平,根據國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關於...
該《辦法》分總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對象經濟狀況核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4章56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務...
已享受本縣社會救助的家庭,在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複審時的信息核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應堅持依法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縣民政部門是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核對政策,...
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加強部門協同,逐步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社會救助家庭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核對機制,提升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堅持逐步推進原則,以縣級為單位開展住房保障、住房...
為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讓困難民眾及時得到救助,確保我市社會救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辦法的通知》。本辦法適用於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機構根據申請或獲得社會救...
(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第三十條 ...
《靖遠縣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是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第一條 為建立全縣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制度,確保全縣社會救助制度有效實施,根據民政部、國家發改委等11部委聯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和《甘肅省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甘民發〔2013〕198號)以及《...
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實施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時,需以申請對象經濟狀況核對結果作為審批或動態監管參考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本著客觀、公正、高效、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依法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配備...
接受經濟狀況核對的居民或者家庭,在本辦法中統稱為核對對象。第三條 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切實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指導、管理工作,市社會救助機構負責日常工作(以下簡稱“核對機構”...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核對內容外,核對對象的支出與其提供的收入狀況明顯不符的,核對機構可要求核對對象提供收入證明說明;不予提供或者提供情況缺乏可信度的,退回申請。第十條核對對象提出有關社會救助申請,並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交能證明本人或者家庭成員身份的有效證件及家庭基本經濟情況時,還應出具同意對其...
社會救助辦事視窗收到需要異地受理的低保申請,應當幫助申請人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或“鄂匯辦”APP提出申請,或在3個工作日內將核驗通過的申請材料推送至申請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託手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在實施各類社會救助時,對提出申請或者已經享受社會救助的城鄉居民或者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工作。第三條 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市低收入家庭認證中心是專門負責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的組織實施機構。...
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和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管理及具體核對工作,提供核對對象享受有關社會救助、婚姻狀況、優待撫恤等情況。其他相關部門、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
(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拒絕(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六)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核查在冊救助對象時下列財產不計入申請人家庭財產範圍:(一)來源於不計收入部分形成的銀行存款;(二)屬於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對困難家庭及個人捐助所形成的銀行存款;(...
已享受本市社會救助項目的個人或家庭,因複審需要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適用本辦法。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在本辦法中統稱核對對象。第三條 核對工作堅持依法、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第五條 市和...
(一)適用範圍。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實施社會救助政策時,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對、覆核的活動。其他省級部門、群團組織實施社會保障政策時,需以申請對象經濟狀況作為審批參考的,經由省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可參照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有關規定開展。(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下稱低保)和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制度時,對提出申請或已享受社會救助但按規定需定期複審的居民家庭或個人(下稱核對對象),委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及出具書面報告等工作。第二章核對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相關組織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救助單位)在依法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經核對對象授權,由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對其家庭收入、...
為建立健全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快推進社會救助工作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進程,經省政府法制辦核准,省民政廳、財政廳、公安廳、人社廳、住建廳、人民銀行等10部門聯合印發了《湖南省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該辦法共二十四條。核對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準確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已享受本市社會救助的家庭,在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複審時的信息核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應堅持依法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市、區(市)民政部門是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
青海省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公安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工商局 省地稅局 省金融辦 青海銀監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切實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2014〕649號)、《青海省人民政府...
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需要覆核複審時,適用本辦法。前兩款中接受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家庭或個人,以下統稱核對對象。第三條 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和隱私。第四條 核對內容包括:(一)核對對象的家庭人口及戶籍情況;(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是準確認定社會救助對象的重要依據,是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基礎和關鍵。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審批認定救助對象提供依據,通過信息核對進一步提升社會救助認定的精準度,促進社會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實施。近日,自治區政府印發了修訂的《辦法》,《辦法》規定了“依據授權,委託核對;只作核對,不作認定;規範...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時,市(縣)級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受提出申請享受社會救助的城鄉居民個人或者家庭(以下統稱核對對象)委託,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比對、核實以及認定工作。第三條本《辦法》中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
但同時伴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就業渠道、收入來源不斷拓寬,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呈現出多樣性和隱蔽性,核定工作變得複雜化、困難化,傳統入戶核查、鄰里走訪、民主評議等辦法,已很難準確掌握申請家庭的收入狀況,導致有些人弄虛作假,騙取社會救助,因此對準確認定申請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