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社會救助家庭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核對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社會求助家庭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核對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社會救助家庭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核對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內容介紹,總體要求,核對內容,核對方式,核對程式,保障措施,

內容介紹

民發〔2016〕238號
各省(自治區)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直轄市民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土房管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設局、國土房屋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建設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現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助民政部門開展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以下簡稱社會救助家庭)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核對工作通知如下:

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加強部門協同,逐步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社會救助家庭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核對機制,提升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堅持逐步推進原則,以縣級為單位開展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的核對工作,以設區的市級為單位開展住房公積金信息核對工作,條件成熟的地方可以適當提升核對層級。以
網路查詢為主要方式,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先開展手工核對,逐步向信息化、網路化核對過渡。核對得到的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僅用於政府相關部門實施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

核對內容

核對內容包括社會救助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信息,以及核對社會救助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所需要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提供的其他信息。
(一)住房公積金信息
1.住房公積金的基本信息,主要包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個人賬戶狀態、個人賬戶餘額、個人賬號、開戶日期、個人月繳存額。
2.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主要包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個人賬號、提取賬戶、提取金額、提取日期、提取原因等。
3.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主要包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貸款發放額、貸款發放日期、貸款期數、回收本金總額、回收利息總額、貸款狀態等。
(二)住房保障信息
1.享受城鎮住房保障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保障房類型、房屋坐落地址、保障房面積、購買或租賃時間、購買或租賃價格、享受租賃補貼金額、領取時間等。
2.享受農村危房改造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危房改造面積、補助金額等。
(三)住房買賣信息
住房買賣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在住房買賣中的姓名、身份(購買方/出售方)、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買賣房產的地址、面積、金額、時間等。

核對方式

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信息核對,以網路化交換方式為主。各地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化基礎設施,在做好安全防範的前提下,根據信息交換量、交換頻次等實際需求,協商確定網路類型、頻寬及其他軟硬體配置,並確保及時落實到位。
不具備網路交換條件的地方,民政部門可以採用介質方式,以電子表格形式將需要核對的信息數據送交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對後按約定方式、約定期限反饋民政部門。

核對程式

(一)授權核對
民政部門在核對社會救助人員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時,須取得社會救助家庭所有成員授權。經授權後,民政部門方可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核對需求。民政部門可委託依法成立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開展核對工作。
(二)信息提供
根據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民政部門核對社會救助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社會救助家庭所有成員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申請原因、查詢內容、查詢時點等數據項。
(三)信息反饋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根據民政部門工作需要,按照部門間約定期限及時反饋社會救助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並確保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對於民政部門符合要求、手續完備的查詢事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積極配合。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快建立跨部門的信息查詢機制,統籌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信息核對工作。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制定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等信息的具體核對辦法,規範核對程式、核對時限、核對頻次和結果使用方式,確保信息核對工作取得實效。
(二)落實部門職責
各地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軟硬體設備,保證數據交換工作的穩定、及時、連續、安全。要健全內部工作制度,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技術條件,嚴格規範信息的獲取、使用及存儲工作,防止個人隱私數據被外泄、篡改和濫用。
(三)強化責任追究
各地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住房買賣信息查詢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對信息查詢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和泄露共享信息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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