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的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
濟源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我市中心城區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關於加強城鎮...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綏化市城區內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及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租賃補貼申請、審核、發放、變更和退出。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時,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到...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準入、分配、使用、退出、運營管理及租賃補貼實施工作,審核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房產交易網簽備案和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情況。民政部門負責會同...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四)國土...
第一條為規範對本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
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家庭的租賃住房補貼進行計算,確定補貼金額,並發放《恩施市住房保障證》及租賃住房補貼。 2.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實行年審制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民政、財政、街道辦事處每年對被保障家庭實行年審,對不符合條...
第一條 為規範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
(建保〔2019〕55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5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魯建住字〔2019〕8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3部門《關於加快做好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魯...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住房保障計畫編制,督促指導地方 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3年...
第七條 各市財政局應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匯總審核各縣(市、區,含直管縣)申報資料,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下列資料:(一)本市以及各縣(市、區)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規劃及年度保障計畫,公共租賃...
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財綜〔2014〕11號)和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
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條例 編輯 語音 一、明確住房救助對象。住房救助對象是指符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屬於公共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