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意見》(建保〔2016〕281號)檔案精神,根據《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方案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日
一、指導思想
以《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意見》(建保〔2016〕281號)檔案為依據,積極而為,分步實施,從“人民安心,政府放心,有利穩定,促進發展”出發,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區三辦一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的長效機制,解決其住房困難的問題。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的領導,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住建、財政、民政、公安、信訪、紀檢、各街道辦事處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保障標準及計算方法
(一)補貼對象
1.城區三辦一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屬恩施市城市三辦一鎮非農業常住人口,在恩施市城區居住期滿三年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1380元。
2.新就業無房職工
(1)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專畢業證書,從畢業當月計算起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止未滿5年,即2013年12月30日之後畢業;
(2)具有恩施市城區常住居民戶口
(3)在恩施市城區具有穩定的勞動關係,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且已在恩施市城區參加基本社會保險連續2年以上(含2年);
3.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
在恩施市城區具有穩定的勞動關係,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且已在恩施市城區參加基本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連續2年以上(含2年)
(二)補貼標準及計算方法
租賃住房補貼按每人每平方米5元每月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保障家庭的月租賃住房補貼金額=5×(15-保障家庭人均現有住房面積)×家庭人口數
四、資金來源及撥付辦法
(一)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上年保障結餘未發放完的轉入下年使用。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每年核准的租賃住房補貼戶數和人數,編制資金需求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五、租賃住房補貼申請審核程式
(一)申請
1.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科領取《恩施市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表》,並如實填寫。
2.由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進行入戶調查,申請人提供婚姻證明、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屬孤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對象的,還需持相關部門頒發的證件)等資料,對初步符合條件的家庭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送所在街道辦事處核查。
(二)審核
1.街道辦事處在15個工作日內對《恩施市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表》完成核查並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恩施市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表》分別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簽署意見。
(三)公示與審批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無異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審批。
(四)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
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家庭的租賃住房補貼進行計算,確定補貼金額,並發放《恩施市住房保障證》及租賃住房補貼。
2.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實行年審制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民政、財政、街道辦事處每年對被保障家庭實行年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及時停止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
六、租賃住房補貼相關指標及認定方法
(一)戶籍的認定
1.按公安部發放的戶口簿,一戶一證。
2.戶口落在集體戶口或親朋好友處的申請家庭,以其贍養、撫養和扶養關係為單位,視為單獨一戶。原則上以戶主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為準。
(二)人口計算
申請家庭現有人數原則上以戶籍為準,核定租賃住房補貼資格時,除同一戶籍中主要家庭成員外,下列情況也可以計算為該家庭人口數:現役軍人、大、中專學生、共同居住且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的其他家庭成員。
下列情況不計算為該家庭的人口數:
1.親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暫時掛靠戶口,直系三代以外,無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的。
2.臨時將戶口從他處遷來,人為造成本家庭住房困難的。
(三)住房認定
1.下列住房認定為申請家庭的現住房:
(1)現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2)現居住的私有房屋,包括自建住房、自購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含標準價、成本價購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解困房等);
(3)已拆遷的私有或公有住房按拆遷標準實際已經補償的;
(4)城鎮規劃區內擁有土地,並符合相關規劃手續可以建房的。
2.下列住房不認定為申請家庭的現住房:
(1)租住的私有住房;
(2)藉助的親友房屋;
(3)居住單位辦公用房或集體宿舍;
(4)居住違章搭建的臨時房屋。
七、責任追究
(一)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如實提供資料,虛報、瞞報有關情況或偽造有關證件而取得租賃住房補貼資格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准後作出如下處理:
1.終止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
2.責令其退出原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
3.五年內不得在受理該家庭住房保障申請。
(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八、本次住房租賃補貼的調整從自2019年4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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