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制度,切實有效解決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省住建廳關於下達2016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計畫的通知》(贛建保〔2016〕2號)、《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府字〔2013〕239號)、以及《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城鎮貧困民眾脫貧解困力度的實施意見》(吉發〔2018〕2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2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一個不能少”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下,我市中心城區住房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轉變為由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進一步最佳化住房保障供應結構,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制度,對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住房困難家庭在市場上租賃房屋、由政府給予一定租金補助,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財政可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租賃補貼標準,切實有效解決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二、實施範圍
  本辦法適用市中心城區包括青原區、吉州區、廬陵新區城區範圍(各區鄉鎮範圍由各區參照本辦法執行或自行制定補貼辦法)。
  三、申請條件
  申請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市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家庭成員必須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或撫養、扶養)關係;
  2.無市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申請時申請人在市中心城區工作和生活,在崗且簽有正式勞動契約,並在本崗已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能夠提供由公安部門辦理的同期居住證以及由人社局開具的6個月以上同期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家庭成員必須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或撫養、扶養)關係;
  3.申請人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吉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地均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三年內未出售住房或者已出售住房人均建築面積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申請和審核流程
  (一)申請
  1.申請人攜帶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原件及複印件相關材料到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領取《吉安市中心城區租賃補貼申請書(樣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書》)並如實填寫;
  為減少審核時間,申請人儘可能準備以下材料原件(備查)及複印件一式二份(如無法提供,則作出相關承諾):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①身份證;②戶口簿(非市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提供居住證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③婚姻狀況證明。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住房證明:①有私有產權住宅或者非住宅的,提供產權證;②租住公房的,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賃證明及租賃契約。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屬特困供養人員、低保、支出型貧困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門認定的相關證明。
  2.申請人將填寫好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交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受理。
  (二)受理
  市中心城區申請租賃補貼工作實行日常受理,由社區居委會負責日常受理工作。
  1.社區居委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受理。認真核對《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對填寫有誤或者材料不齊的,要求其訂正和補齊。現場核對原件並在複印件上籤名確認;
  2.申請人表格填寫正確且材料齊全的,社區居委會建立一戶一檔,轉入初審階段,並將受理情況錄入電腦審核系統,並將數據傳至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初審
  1.社區居委會組織入戶調查,對申請人的收入和住房等狀況進行核實。其中,申請家庭成員有單位的,需組織單位評議;申請家庭成員無單位的,需組織居民小組(或者社區)評議;
  2.社區居委會對初審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第一次張榜公示,公示期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後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社區居委會完善《申請書》的“初審情況”內容並簽名蓋章,將初審情況錄入電腦審核系統,將申請人檔案移送至區住房保障部門。
  (四)複審
  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區住房保障、區民政等部門配合街道辦事處進行複審,重點審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居委會審查程式是否規範;並重點利用低保評議機制,通過大數據比對,審查申請家庭的收入、房產等狀況,區政府委託街道辦事處對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第二次張榜公示,公示期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後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完善《申請書》內容的調查、複審、整理工作,並簽字確認、存檔,同時將複審情況錄入電腦審核系統。
  (五)租賃補貼資格確認
  區住房保障部門將通過複審的申請人確認名單報區政府(管委會)批准其取得租賃補貼保障資格。同時將數據傳至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五、租賃補貼發放
  對取得租賃補貼資格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1.根據租賃補貼保障實際情況,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設立租賃補貼專戶,資金實行封閉管理,按已取得租賃補貼保障資格的家庭實行明細核算、分戶核發。
  2.租賃補貼標準具體為:
  ①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低保、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租賃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15㎡、7.5元/㎡標準發放;
  ②其他家庭,租賃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15㎡、5元/㎡標準發放。
  六、租賃補貼資金來源
  租賃補貼資金依次從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補助、市與區保障房出租淨收入、市與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保障解決。如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補助不足或取消,則由市、區保障房出租淨收入遞補;如再有缺口,根據《關於市中心城區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難戶應保盡保有關問題的批覆》(吉府字〔2007〕219號)的規定,由市與區財政各承擔50%預算安排保障。如需市、區財政安排租賃補貼資金(包括預算安排和保障房租金淨收入安排),則由住房保障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經審核後撥付。
  補貼支出每年清算一次。每年年初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向區財政局和市住房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補貼資金收支情況,經審核後,由市財政和住房保障部門下達批覆。若有資金結餘,繼續用於下一年度補貼支出,不足部分按分擔比例由市區財政撥補。
  七、動態管理
  區政府負責組織社區居委會、區住房保障、區民政部門對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的家庭進行動態管理,其中每年進行一次集中複審,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
  八、責任追究
  1.申請人採取弄虛作假、隱瞞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全額退還租賃補貼,並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保障資格申請。
  2.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審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印發的通知

吉州區、青原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吉安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經市四屆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4月22日

解讀

 2020年4月26日,市政府出台了《吉安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對該《辦法》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省住建廳《關於下達2016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計畫的通知》(贛建保〔2016〕2號)提出,全省不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制度,對在市場上租賃房屋,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在地政府給予一定租金補助。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等五部門12月底下發了《關於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建字〔2019〕4號),提出各市、縣(區)公租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原則上要於2020年6月底前出台並向社會公布實施,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備案。
  為切實有效解決我市中心城區新增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在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下,需調整住房保障供應結構,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制度。為此,根據我市中心城區實際情況,並結合周邊地市租賃補貼的執行情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台了本《辦法》,切實保障困難家庭基本住房安全。
  二、主要內容
  本實施辦法主要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指導思想
  明確我市中心城區住房保障方式由過去的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轉變為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二)實施範圍
  明確中心城區具體的租賃補貼實施範圍為青原區、吉州區、廬陵新區城區範圍,不包含鄉鎮。各區鄉鎮範圍由各區參照本辦法執行或自行制定補貼辦法。
  (三)申請條件
  從申請人的戶籍身份、年齡、收入等方面明確申請條件。
  (四)申請和審核流程
  明確申請和審核流程依次從申請、受理、初審、複審、資格確認五個環節進行。
  (五)租賃補貼發放
  明確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和分戶核發辦法。
  (六)租賃補貼資金來源
  明確租賃補貼資金依次從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補助、市與區保障房出租淨收入、市與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保障解決以及申報核撥辦法。
  (七)動態管理
  明確對租賃補貼保障對象動態管理及退出機制。
  (八)責任追究
  明確申請人及相關工作人員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三、政策最佳化
  本《辦法》與以往住房保障的政策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調整了住房保障供應結構在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下,市中心城區住房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轉變為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對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住房困難家庭在市場上租賃房屋、由政府給予一定租金補助,並做到保障標準和財政能力相匹配,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增強公租房租賃補貼的有效性、可持續性。
  (二)深化了“放管服”改革舉措1.受理時限變集中受理為日常受理;2.審核程式由“三級審核三榜公示”簡化為“二級審核二榜公示”,即由原來的社區居委會、區政府、市政府三級審核三榜公示簡化為社區居委會、區政府二級審核二榜公示,無異議後取得租賃補貼資格;3.審核手段推行大數據比對提升審核效率,規避人工審核的不足;4.精簡受理要件,對無法提供的要件實行承諾制。
  (三)提高了租賃補貼標準。1.每平方米廉租房補助標準由4元/㎡提高到7.5元/㎡;每平方米公租房補助標準由2元/㎡提高到5元/㎡;2.補助的面積標準,由每人10㎡補助標準提高到15㎡。也即廉租房保障對象每人每月補助標準由40元提高到112.5元;公租房保障對象每人每月補助標準由20元提高到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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